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預警監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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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57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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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預警監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XX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增強對信貸風險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能力,促進我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人民銀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XX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預警監測制度。第二條 信貸風險是金融部門的傳統風險和主要風險,其預警和防范的有效性直接影響著金融部門業務的穩健經營。信貸風險預警是客戶經理、貸后管理員通過有效手段,對借款客戶進行系統性、連續性監測,2、及早發現和識別風險來源、風險范圍、風險程度和風險走勢,發現相應的風險警示信號,XX農村信用社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風險的一種貸后管理行為。第三條 建立信貸風險預警監測制度系統指標體系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及人民銀行的要求一致。根據XX農村信用社經營需要和預警監測實際需要或行業管理規定,增加必要的監測指標。第四條 信貸風險預警監測應當貫徹及時性原則:按月對本單位、本系統信貸風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并及時向上級聯社、當地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告風險狀況和風險處置措施。第二章 監測指標第五條 總量監測:對信貸資金來源和運用總量、不良貸款總額、存貸比率、不3、良貸款比率、不良貸款變動率等總量指標進行監測、趨勢分析和預測預警,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其中 :(一)存貸比率=各項貸款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一般以不超過75%為標準值,借入支農再貸款的各支行可將支農再貸款納入資金來源計算存貸比率。根據存貸比率的大小及變化,判斷是否存在盲目擴張信貸規模使潛在信貸風險增大的現象。(二)不良貸款比率=不良貸款余額/全部貸款余額*100%,一般以不超過15%為標準值。對于超過標準值的,需對不良貸款變動作重點關注;對于不良貸款比率有上升趨勢的,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三)不良貸款變動率=期末不良貸款余額/期初不良貸款余額,一般以1為標準值,超過1則說明不良貸款絕對額4、上升。對于不良貸款變動率大于1且有上升趨勢的,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六條 結構監測:對信貸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結構、行業結構,以及中長期貸款比率、貸款行業投向比例等結構指標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預警,重點關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結構搭配是否合理、行業投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信貸集中“壘大戶”等可能引發未來潛在信貸風險的現象。(一)期限結構。主要是關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與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票據融資的資產負債結構匹配問題,對于期限結構失衡的,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其中:中長期貸款比率=余期一年以上的貸款/余期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100%,一般以不超過120%為標準值。(二)5、行業結構。主要是關注房地產貸款、個人消費貸款,鋼鐵、水泥、紡織等重點行業貸款的比重和資產質量,對于行業集中度高、比重大、資產質量下降的,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其中:貸款行業投向比例=對某行業貸款額/全部貸款額*100%,一般以不超過15%為宜。對于行業投向比例過大的,需重點關注資產質量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信貸風險預警。第七條 利率監測:對貸款欠息率、利息回收率等指標以及貸款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進行監測,關注信貸資產的價格和信貸業務收益情況。其中:(一)貸款欠息率=本期應收未收利息/本期應計利息收入*100%,一般以不超過20%為標準值。若超過標準值,表明信貸業務收益存在風險,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6、二)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應收利息變化額)/(本期利息收入+表外應收利息變化額)*100%,一般以100%為標準值。若低于100%,說明利息的回收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利息回收率較低的,需提出信貸風險預警。第八條 風險預警信號(一)貸戶財務狀況風險預警信號:1、信用等級、貸款形態由正常轉為不良貸款;2、不能按要求提供當期或充足的財務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信息;3、利潤、銷售、利潤率、現金流量的持續下降,存貨積壓,對外部融資的過度依賴(流動比率明顯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較快);4、存貨周轉率放慢或存貨增多;5、速動比率下降;6、負債率升高;7、為了維持盈利或保留現金儲備,經常推遲或延遲支7、付有關費用;8、應收賬款增加趨勢;9、企業為了保存現金而采用拖欠等不正常手段,因而無法正確反映應付款,或其他應付債務;10、采用其他不正常行為影響現金流動量;11、企業毛利率下降;12、審計部門及會計師事所對企業的賬簿和財務記錄不斷進行檢查;13、企業欠稅。(二)行業風險預警信號:1、行業整體衰退或屬于新興行業;2、出現重大技術改革,影響行業產品和生產技術的改變;3、政府對行業有嚴格的限制;4、經濟環境變化,如經濟蕭條或出現金融危機,對行業發展發生影響;5、不能適應市場或顧客需求變化;(三)生產經營風險預警信號:1、持有一大筆定單,如果不能如期履約可能引起重大損失;2、產品較為單一;3、對一些8、客戶或供應商過份信賴;4、對存貨、生產和銷售的控制能力下降;5、在供應鏈中的地位關系發生變化,如供應商不再供貨;6、企業地點發生了不利的變化;7、購貨商減少采購;8、收購其他企業或開設新的銷售網點,對銷售和經營有明顯影響;9、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10、廠房和設備未得到很好的維護;11、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計劃執行出現較大的調整,如基建項目的建設工期延長,或處于停緩狀態,或概預算調整;12、借款人的產品質量或服務水平下降;13、受到臺風、火災等自然或社會災難影響。(四)管理風險預警信號:1、借款人組織形式發生變化,如進行了租賃、承包、聯營、并購和重組等;2、管理層對環境和行9、業的變化反應較為遲緩;3、高級管理層之間出現嚴重的爭論分歧;4、最高管理者獨裁,聽不進不同意見或者周圍都是說好話的人;5、管理層品德低下,缺乏修養;6、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變動頻繁;7、管理層的核心人員突然死亡、生病或辭職,沒有相應的繼承者;8、中層管理層較為薄弱,企業人員更新過快或人員不足;9、管理層對企業的發展戰略性眼光和計劃,沒有實施或無法實施;10、管理層缺乏足夠的行業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如有的只有業務特長而沒有專業特長;11、管理層經營思想變化,表現為極端的冒進或保守;12、理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利潤為中心,并且不顧長期利益而使財務混亂,影響收益質量;13、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10、母子公司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14、借款人遇到糾紛和法律問題,如受到稅務工商等部門的處理,主要管理人員受到涉及處罰問題;15、借款人還款意愿較差,與本社不合作;16、管理層的態度突然發生了變化;17、借款人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和報表資料;18、借款人突然更換注冊會計師或結算銀行;19、外部機構對借款人的評級進行調整;20、借款人違反與其他銀行或債權人的協議,不能償還其債務;21、借款人以不正常途徑或不合理條件從其他銀行取得貸款;22、借款人向其他銀行的借款被拒絕;23、借款人的存款余額和結算量不斷下降;24、接到許多銀行的資信咨詢和調查;25、借款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26、借款人不能提供本社所11、要求的信息資料;27、借款人拒絕與注冊會計師、評估師接觸;28、借款人提出再融資或重組貸款。(五)銀行信貸管理風險預警信號:1、違反規定發放貸款;2、對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貸款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3、借款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或用貸款牟取非法收入;4、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5、償付來源與貸款目的不一致;6、違反XX農村信用社信貸政策和程序發放貸款;7、貸款合同存在法律性的問題;8、信貸檔案不全,重要文件遺失對償還貸款有實質性的影響;9、本社對貸款缺乏有效監督,不了解貸款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還款來源;10、貸款抵押價值下降或本社對抵押品失去控制;11、本社無法與借款人進行正常的聯絡;12、12、本社不能取得財務報表等信息資料;13、到期貸款不能按期償還或貸款不斷增加,沒有壓縮;14、貸款需要重組或已經被重組;15、本社已通過法律訴訟的貸款。(六)保證擔保預警信號:1、不履行或消極履行保證責任記錄;2、對外提供擔保管理不嚴,顯得隨意;3、有未經授權而對外提供保證的歷史;4、與借款人之間有互保協議,或與借款人之間存在連環擔保關系;5、保證人因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被迫提供擔保,如保證人欠借款人貸款,或其為貸款人提供借款擔保并非出自本意;6、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母子公司等股本關聯關系,當本社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可能造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面;7、保證人具有特殊地位和背景,本社13、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時可能會遇到較大阻力;8、保證人對外承擔債務保證責任的未清償余額較大,已超出其承受能力;9、保證人的財務實力較弱,對外商業信譽較差;10、保證人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較差,或者保證人不具備對外提供擔保的資格或沒有經過充分授權等。(七)抵押擔保預警信號:1、擔保的所有權出現爭議;2、擔保品的流動性變差;3、擔保品的變現價值下降;4、擔保品的折扣率上升;5、擔保品的評估與賬面價值偏離較大;6、擔保品的占有與控制程度下滑;7、擔保品的保險、登記便利性和成熟性較差;8、選擇荒地、荒灘的土地使用權、項目或在建工程、機器設備等作為擔保品;9、對辦公樓、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風險估計不足,14、抵押率普遍較高。10、擔保品過于集中為某一類物品,或某類擔保品過于集中在某地區域,這會給本社處理擔保帶來一定的困難。第三章 監測要求第九條 各支行要高度重視信貸風險的預警監測工作,密切關注信貸資金在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間的動態變化和風險狀況,尤其要關注房地產、消費信貸、以及國家宏觀調控限制行業的信貸投入,加強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不斷促進信貸業務健康發展。第十條 貫徹好“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方針。及時為有市場、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業的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控制好中長期貸款,著力優化信貸資金結構。第十一條 對出現風險預警的客戶,貸后管理員和各分行行長應在2日內報告,XX農村信用社貸審會接15、到風險預警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采取措施處理。(一)召開貸審會,研究應對措施;(二)下達決策措施意見書;(三)督促下級監督客戶限期改正;(四)加強賬戶監控,收回到期貸款,做好未到期貸款的提前催收準備工作;(五)關注擔保物,監控擔保物是否能轉移,隱匿損壞或損失;(六)關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七)停止發放新的貸款。第十二條 對提示風險預警的客戶三個月內或預計三個月內不能消除的,要及時上報專題匯報材料,報原審批機關研究制訂風險化解措施,由聯社負責實施。第十三條 認真填報信貸風險預警監測指標體系表和報告,對于信貸業務經營中發現的各類風險,要建立不定期的風險預警和報告制度,正確評估和預警所存在的信貸業務風險,分析風險形成的條件原因,并提出相關改進措施。同時,要根據不斷變化著的信貸經營情況,從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對目前所初步建立的信貸風險預警監測體系提出有益的改進意見,促進信貸預警監測體系的不斷完善。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XX農村信用社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