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車輛使用維修保養保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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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58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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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貿公司車輛使用維修保養、保險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外貿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1條為統一管理并有效使用公司所屬各種公務車輛,確保行車安全和車輛車質車況良好,提高車輛使用率和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涉及車輛包括公司公務用車、貨運車輛、警用車輛以及特種作業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第3條公司所屬各種車輛由使用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第4條車輛的保險由辦公室負責按期辦理,驗車等車務手續由使用部門負責辦理。保險、驗車等項產生的費用分攤至各部門經營成本。第5條 各部門每部車輛均應2、確定一名直接責任人,負責車輛的日常養護及維修、燃油使用、車輛衛生等項事宜的管理和監督。第6條 每車均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所記載的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后應及時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三章 車輛使用第7條公司所有車輛僅限于辦理正常業務時使用,非經公司領導許可,嚴禁公車私用。車輛出區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出市經公司領導批準。第8條 公司車輛確因需要在港外過夜,應將車輛停放至安全設施完備之停車場妥善放置,以免丟失和損傷。警用車輛一律不準在外過夜。第9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駕照,駕駛警用車輛的非警務人員還必須同時持有天津市公安局公安車輛準駕證,以3、備查驗。第10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車輛行駛證,駕駛警用車輛還需攜帶警官證或天津市公安局公安車輛準駕證以備查驗。第11條 車輛駕駛人員應及時做好車輛清潔工作,隨時保持車輛內外部衛生整潔。第12條 車輛每日啟動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后果由駕駛人員負責。第13條 車輛駕駛人員出車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正確駕駛。第14條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車輛外出時,應將車輛停放于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反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4、償損失。第15條 各部門經理負責對駕駛員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如因監督檢查不利,出現問題的追究部門經理責任。部門經理所使用車輛由公司負責監督檢查。第四章 維修保養第16條本公司的車輛的正常維修保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特殊情況確需緊急維修的,應由部門經理報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第17條 部門需將本部門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及時登記建檔,嚴格按期保養車輛并認真作好記錄。第18條 車輛保養結束后,送修人應及時對被保養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并核實維修費用后,將車輛從廠家提回。第19條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公司指定廠家完成。第20條車輛于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5、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公司聯系請求批示。第21條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于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況由部門經理、車輛直接責任人和駕車人分擔,公司不予承擔。 第五章 車輛保險第22條公司通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第23條公司所有車輛的投保險種以及標準,由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非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增加和減少投保險種,或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第24條公司所有車輛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由專人負責辦理。第六章 違規與事故處理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記過或免職處分。(1)無照駕駛的。(2)酒后駕駛的。(3)未經許可將公司車輛私自外借或公車私用造成失竊6、車輛受損或發生交通事故的。(4)不按規定駕駛警用車輛被督察查扣或引發嚴重后果的。(5)不按期保養車輛或車容不整的。(6)駕車不系安全帶的。(7)未按規定檢查車輛造成車輛機械損傷的。第26條 因違反交規被交管部門執行經濟處罰的,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引發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毀,經交管部門認定為我方責任的,追究駕駛員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第27條 公司車輛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意外受損,造成當事雙方人員傷亡或車輛損毀嚴重的,應在事發后第一時間向公司領導報告。如無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失預估在1000元以內的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公司領導報告。第28條 公司車輛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意外受損的,造成當事雙方人員傷亡或車輛損毀嚴重的,視責任大小相應追究部門經理和車輛直接責任人的連帶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28條本制度經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并呈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