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風電場違章考核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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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61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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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風電場違章考核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違章行為在電力生產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徹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為了習慣性違章,是誘發事故的主要原因,給安全生產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和極大的威脅。為了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深入開展以反習慣性違章為主的“反四違” (“四違”是指:行為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和“四不傷害”活動(“四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讓他人受到傷害),落實風電場“三級控制”措施,徹底杜絕違章現象,切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的人身安2、全,特制定本制度。1、范圍1.1 本制度規定了風電場反違章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1.2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場違章管理工作,適用于全體人員的違章考核。1.3 本制度只適用于違章未造成后果的反違章管理和考核,對于造成后果的違章事件按照相關制度和有關規定執行。1.4 本制度考核規定由主任工程師和值長監督執行,提交統一考核。2、引用標準及參考文件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公司電業安全生產規程 發電廠及變電站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業安全生產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3、職責3.1 風電場反違章領導(工作)小組負責領導開展反違章管理工作,風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3、部是全場反違章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風電場成立以安全第一責任人任組長,主任工程師任副組長,值長為各值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值班人員為成員的反違章領導(工作)小組,負責風電場反違章工作的日常事務。 反違章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標準、獎懲辦法等。 風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檢查風電場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風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風電場生產管理人員的作業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并做出考核。 風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和復查。 風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召集討論反違章的重大獎懲事項。3.2 風電場場長是本風電場反違章工作的組織領4、導者,制定風電場反違章的職。 落實風電場反違章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反違章工作。 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用人、財、物。 協調解決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檢查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4、管理內容與要求4.1 違章分類及管理原則 違章現象分為四類:行為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1) 行為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過程中,作業人員不遵守國家、行業和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為。(2)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作業環境、設備、安全設施、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和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5、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及技術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3) 指揮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國家、行業和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發布錯誤命令或做出錯誤決定的指揮行為;(4) 管理性違章:指生產、技術管理人員不按規定結合實際正確地制定和執行有關生產管理制度、規程、措施的管理行為。 對各類違章,都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落實防范措施。 設立違章曝光欄、公示欄,張貼對違章者的處罰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所違反規章制度的條款。應在每月上報安全生產部的安全月報表中填寫班組自查自糾和反違章工作開展情6、況,并將違章情況填入違章者的個人檔案。4.2 反行為性違章的管理 各級領導要樹立“愛護職工、保護職工”的觀念,教育職工正確認識行為性違章的危害性,提高職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不斷提高作業者自身素質,增強自我防護能力意識,自覺地遵守安全規程。 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反行為性違章,要實行分層負責,分層考核,形成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的局面。風電場各級領導應經常深入現場,對行為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并考核。4.3 反裝置性違章的管理 制定出各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使反裝置性違章有章可循。并定期嚴格按規范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在設計、施工、7、驗收等階段嚴格把關,杜絕新設備裝置性違章的發生。 保證制定的技術規程、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檢查設備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器具和設備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各級安全網絡人員主要履行監察、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由風電場場長牽頭,組織安全網絡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將檢查情況匯報分公司安全生產部。4.4 8、反指揮性違章的管理 各級領導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生產人員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應拒絕執行并報告風電場場長。4.5 反管理性違章的管理制定管理崗位的工作標準和管理制度,按標準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崗位的考核制度。5、違章考核與處罰5.1 對行為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要同樣重視,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教育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5.2 作業性違章的責任者:主要是違章者本人、監護人,或與違章者一起作業的其他人員,雖未直接參與違章,但發現違章不制止、不糾正,應負同等責任。5.3 裝置性違章的責任者:主要是負責該裝置工程技術人員、9、檢修調試人員和與其直接管理有關的人員。運行人員發現違章的裝置應及時按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執行,否則一同視為違章。5.4 指揮性和管理性違章的責任者:主要是違章指揮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業人員明知是違章指揮而不抵制、不拒絕,照樣執行者也負同等責任。對于發現上報的裝置性違章,主管及管理人員不安排處理或未列入計劃,視為管理性違章。5.5 凡個人違章1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內個人及所在班組先進個人及集體的評選資格。并將違章行為、違章處罰等情況載入員工安全業績檔案。5.6 反違章工作的統計與考核周期為一年,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7 對違章責任者的處罰實行直接離崗和累計扣分制,每人給予基礎分1210、分,并按照扣分值5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所扣分值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加統計,扣分分值在一個考核周期滿后或者離崗期滿后從零開始重新計算。5.8 當基礎分值減至0分時,安全生產部應及時上報安排其下崗學習一個月。學習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5.9 同一人在一個考核周期內重復發生同種違章行為的,按扣分標準加倍扣分;由上級單位或領導發現并查處的違章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可以給予高于扣分標準的處罰,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標準的2倍。5.10 員工同時發生兩種及以上違章行為的,應分別進行扣分和處罰。5.11 鼓勵作業人員對違章自查自糾,對作業人員已自查自糾的違章行為(且未發生后果),不追究違章責任并免于11、處罰。5.12 凡發生下列特定嚴重違章行為者,給予直接“離崗”的處罰;對違章者所在班組負責人給予扣2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并計入個人違章檔案1次。(1)無票作業;或擅自變更、擴大工作內容或工作范圍,或擅自變更現場安全措施等直接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者;(2)無票操作或操作時不按照操作票填寫的順序操作(事故處理除外);(3)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掛接地線;(4)約時停、送電;(5)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冒險蠻干,不聽勸阻而繼續違章作業;(6)同一設備多專業交叉作業時,某一專業在工作中或工作結束后未征得運行人員意見或未同運行人員一起檢查,就進行電氣試驗、聯動試驗或試運行等對他人有可能造成傷害的工作;(712、)酒后作業;(8)線路停電作業少掛主接地線或有來電可能的分支線路上應掛而未掛或少掛接地線;(9)不按規定得到有關人員批準,擅自撤除或強行解除防誤閉鎖裝置進行操作者。(10)經本單位或上級機構認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設備損壞的嚴重違章行為。5.13 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扣分達到8分或在半年內累計扣分達到6分,給予“降崗”的處理;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或在半年內累計扣分達到8分,給予“離崗”處理。5.14 對發生違章者所在班組負責人,與違章者個人負連帶責任,作相應的經濟處罰但不扣分不計入個人違章檔案。5.15 班組長、工作負責人除因本人違章或受違章連帶責任外,其所管轄的13、人員一個考核期內違章扣分達到3人次者,對其給予“降崗”的處理,所在部門領導及安全員除給予連帶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扣3分處理;違章扣分達到6人次者,對其給予“離崗”的處理。5.16 班組在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對該班組長不進行連帶處罰(不予扣分);廠級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對該班組長給予扣3分的經濟處罰。5.17 降崗:崗級下調,期限1個月。降崗期滿,經本單位考試合格后撤消“降崗”。5.18 離崗:暫離原工作崗位,時間為2個月。離崗期間,被考核對象必須接受的教育培訓。離崗期滿后,考試、考核合格,經風電場場長批準后可回原崗位工作。5.19 對違章行為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14、或連帶責任者按以下所列條款的標準進行扣分。對未列舉的其他違章行為,視其性質、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扣分處罰。(一)有下列違章表現之一者,每次扣3分:1、指揮(管理)性違章1.1 多個作業點或工作小組同時工作,未按安規規定使用工作任務書,或不明確、不指定各點負責人。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者。1.3 不認真履行許可制度,嚴重違反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管理制度,指揮人員擅自操作無權操作的設備。1.4 私自準許外委項目施工人員無人帶領進入非施工區域;1.5 未經許可,擅自增加或減少試驗項目;2、作業性違章2.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15、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2.2 電氣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操作票不合格、不執行監護復誦制度;2.3 電氣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2.4 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2.5 線路停電檢修,未在工作地段兩端裝設完接地線就開始工作;2.6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2.7 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2.8 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2.9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2.10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16、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2.11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高速旋轉工具、打大錘時戴手套等;2.12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2.13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2.14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2.15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2.16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2.17 未經批準,解除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2.18 設備停電檢修未辦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組織、技術措施不完善;2.19 工作中弱電回路需要自行解開接線端子時未做安全17、措施;2.20 安全工器具未按周期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和超過檢驗期的安全工器具;2.21 配合工作怕麻煩讓檢修人員“代勞”操作;2.22 安全風險大的外委項目,未按規定配備安全員,或安全員資質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全管理、監護和監督能力;2.23 事故發生時,運行人員、相關檢修人員和其他相關在現場的工作人員未能保護事故現場,導致與事故有關的資料不完整;2.24 消防設備、設施未按規定配備或未定期檢查,無記錄;2.25 一張工作票有兩項及兩項以上工作任務或工作任務不具體;2.26 安全設施不規范或防誤入帶電間隔措施不完善;3、其它3.1 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18、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3.2 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3.3 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3.4 運行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和消除處理;3.5 巡回檢查不到位或巡回檢查未達到質量要求,未發現已經存在的設備缺陷或異常工況,檢查后被他人隨即發現;3.6 不履行檢修后設備或長期停運設備送電前的全面檢查、恢復、試驗制度;3.7 現場值班期間違反值班紀律和管理規定;3.8 規程制度未按要求及時進行修編或使用失效的規程制度;3.9 未認真執行設備定期切換、試驗、定檢制度或未認真填寫相關記錄;3.10 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例19、行工作(班前會、班后會、安全活動、安全分析、安全大檢查等);(二)有下列違章表現之一者,每次扣2分:1、指揮(管理)性違章1.1 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或不認真審查設計方案,造成較大失誤;1.2 未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作業指導書(施工方案)等;1.3 工作及人員安排極不合理、極不恰當;1.4 在得到有關安全生產緊急問題匯報時,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或既不匯報也不處理的;1.5 事故未按規定程序、時限上報;1.6 新設備投運時存在新設備未編號、現場運行規程和制度未制定、運行人員未培訓等情況;1.7 驗收人員不按驗收規范驗收設備,而遺留安全隱患并未采取積極整改措施的;1.8 擅自安排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人20、員上崗和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1.9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不列隊宣讀工作票,不明確工作范圍和帶電部位,安全措施不交待或交待不清,盲目開工;1.10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對重大設備或重大隱患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盲目許可,而未造成嚴重后果者;2、作業性違章2.1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參加檢修工作,不進行監護或離開檢修現場不指定代理人;2.2 測絕緣前不驗電、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2.3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2.4 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高壓帶電設備安全警戒線;2.5 用濕布擦拭、濕手觸摸電氣設備、電燈開關;2.6 高處作業不使21、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2.7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2.8 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2.9 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2.10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2.11 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涼鞋、褲頭、背心等。2.12 在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2.1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2.14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2.15 重要操作(斷路器、隔離刀閘、接地刀閘、接地線)未準確記22、錄操作時間,未錄入值班記錄;2.16 使用接地線時未進行登記或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接地線;2.17 未如實記錄操作開始、結束時間;2.18 無票操作時,值長未記錄發布操作令時間,操作人員未記錄接受命令、允許操作的時間(電話或口頭命令);2.19 設備消缺過程未及時與值班負責人聯系或未認真執行設備缺陷管理規定。3、裝置性違章3.1 電源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熔絲不符合規定;3.2 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3.3 升壓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機構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采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3.4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23、”功能;3.5 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3.6 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3.7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3.8 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3.9 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3.10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3.11 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3.12 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3.13 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無警示標志;3.14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3.15 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4、其24、它4.1 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4.2 不按規定制定反事故技術、安全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4.3 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準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4.4 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三)有下列違章表現之一者,每次扣1分:1、指揮(管理)性違章1.1 新設備投運、設備異動,未及時移交、修改技術資料;1.2 現場運行規程不按規定進行復查、修訂,導致規程和實際不符合;1.3 指派未正式任命的人員擔當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配備不夠;1.4 工作負責人未認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25、危險點分析或危險點分析不準確具體;2、作業性違章2.1 工作終結未及時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工作票上沒有記錄、簽名。2.2 工作中,需延期而未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繼續工作的。2.3 未按規定在已拉開的開關、刀閘上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2.4 電氣操作,不按規定試用安全用具;2.5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動工器具,絕緣工具和電動工器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2.6 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無漏電保護器;2.7 出入配電室、開關室、變壓器室、升壓站未隨手鎖門;2.8 在電纜溝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2.9 將無插頭的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繞在刀閘上使用;2.26、10 非電氣人員拆、接電源線;2.11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未切斷電焊機電源;2.12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休息或倚坐欄桿;2.13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2.14 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2.15 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2.16 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2.17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2.18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2.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2.20 在起吊物的下方通過或停留;2.21 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227、.22工作人員不掌握相應的消防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2.23 工作負責人承擔不熟悉的工作,事前未提出異意;2.24 檢修工作中途換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和安全措施交代不清楚;2.25 組合式低壓電器設備檢修,隔離不明顯,帶電部分和不帶電部分無明顯辨識標;2.26在弱電帶電回路上作業,使用未采取防止短路措施的工具;3、裝置性違章3.1 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3.2 電線絕緣破損;3.3 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3.4 設備、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3.5 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3.6 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3.7 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3.8 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3.9中控室、綜合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6、附則6.1 本制度適用于本風電場的所有員工。6.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6.3 本制度解釋權屬右玉風電場反違章小組。6.4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沖突或無規定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