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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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84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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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的監督管理,規范縣聯社行為,充分發揮縣聯社的職能作用,促進農村信用合作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聯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所在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農村信用社服務的聯合經濟組織,是企業法人。 第三條 縣聯社依法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自我約束,以其全部資產對縣聯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開展業務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條 縣聯社的社員,是指向縣聯社入股的轄內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職工可以集中資金向縣聯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縣聯社入股。第五條 縣聯社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主要任務是對本縣(市)的農村信用社進行管理和服務。縣聯社開展業務經營,堅持不與農村信用社競爭的原則。第六條 縣聯社依法接受牛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縣聯社接受行業統一的業務制度管理。第二章 機構設立和變更第七條 聯社根據所在縣(市)名稱命名。第八條 申請設立聯3、社必須具有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二)本縣(市)內農村信用社達到八家以上;(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萬元人民幣;(四)有具備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本條第二、三款數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適當調整,報總行備案。第九條 設立縣聯社,申請人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縣聯社的名稱、所在地、注冊、業務范圍等;(二)可行性分析報告;(三)擬定的籌備人員的履歷;(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條 設立縣聯社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4、請表,并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章程草案;(二)擬任職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的資格證明;(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四)發起社員名單及出資額;(五)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的資料;(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 縣聯社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核,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縣聯社的下列變更事項,廠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批準5、:(一)變更注冊資本; (二)調整業務范圍;(三)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和主任、副主任;(四)更換機構名和營業場所。第三章 股權設置第十三條 縣聯社吸納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的人股資金,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有關規定的要求。第十四條 縣聯社的注冊資本總額由社員的人股資金和縣聯社的公共積累轉增資本金構成。第十五條 每個社員人股金額不得低于五萬元,不得高于縣聯社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六條 縣聯社社員必須用貨幣資金人股,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人股。第十七條 縣聯社不得印制股票,只發記名式股金證書,作為社員人股所有權憑證和分紅依據。股金證書應載明認繳數額及所享有的所有者6、權益份額。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縣聯社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表決時每個社員一票。社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可臨時召集社員大會。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或修改縣聯社章程;(二)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四)審議縣聯社的發展規劃和對農村信用社業務的管理辦法;(五)審定和批準縣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六)對縣聯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章程的修改,縣聯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7、經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社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九條 縣聯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縣聯社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由聯社社員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聯社社員大會,并向聯社社員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聯社社員大會決議;(三)審定縣聯社的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四)批準縣聯社的內部管理制度;(五)批準縣聯社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六)聘任和解聘縣聯社主任、副主任;(七)審議縣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8、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八)批準縣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九)提出縣聯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十)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要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縣聯社的監督機構,由三至九名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應有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會9、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聯社社員大會報告工作;(二)派代表列理事會會議;(三)監督縣聯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四)監督縣聯社履行其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五)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并要求復議;(六)監督縣聯社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七)行使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監事會決議必須經監事會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似土多數通過。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主持監事會工柞。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 縣聯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縣聯社設主任一人,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縣聯社10、正、副主任由縣聯社社員大會選舉,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復審,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其任職資格后,由理事會聘任。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主任全面負責縣聯社的管理經營,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轄內農村信用社的業務活動,提出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農村信用社順利開展業務并健康發展;(二)主持縣聯社的管理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聯社內部管理制度草案;(四)擬定縣聯社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草案;(五)擬定聯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六)提出符合縣聯社特點的人員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草案;(七)擬定縣聯社內部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11、;(八)決定對內部工作人員的獎懲;(九)推薦副主任人選,報理事會審議;(十)任免縣聯社的中層管理人員;(十一)根據縣聯社人員管理制度和工資制度聘任或解聘職工;(十二)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二條 聯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第五章 基本職責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縣聯社對轄內農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職能:(一)根據全國農村信用社統一的規章制度,制定轄內農村信用社人事、勞資、信貸、財務、會計、稽核、保衛等方面的具體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12、;(二)管理農村信用社人事、勞資、統籌解決農村信用社職工退職退休經費;(三)制定并檢查、考核農村信用社信貸、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稽核、輔導農村信用社業務和財務; (四)監察、處理農村信用社案件,組織指導農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五)協調有關方面的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六)綜合匯總農村信用社的會計、統計報表,按規定及時上報;(七)其他管理職能。 第二十四條 縣聯社為轄內農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務:(一)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參加資金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三)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四)組織管理農村信用社的社團貸款;(五)13、組織做好農村信用社的現金供應和回籠;(六)籌集、管理農村信用社風險防范基金;(七)組織農村信用社職工培訓教育; (八)組織經驗交流,為農村信用社提供各種信息咨詢服務;(九)其他服務職能。第二十五條 縣聯社在做好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縣聯社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執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縣聯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匯總全轄農村信用社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縣聯社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14、計賬冊。第二十七條 縣聯社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查。第二十八條 縣聯社應定期向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其財務狀況。第六章 接管與終止第二十九條 縣聯社已經或可能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按有關規定對該聯社實行接管,對其進行整頓,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縣聯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解散。縣聯15、社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清算過程。 第三十一條 縣聯社因吊銷許可證被撤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三十二條 縣聯社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第三十三條 縣聯社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七章 罰 則第三十四條 縣聯社超越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服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的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第16、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并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不影口向原處罰決定的執行。第三十六條 縣聯社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生效之前設立的縣聯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三年之內依照本規定進行規范,具體期由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中國人民銀行以前制定的農村信用社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