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就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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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89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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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就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組織機構第一條、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2、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二條、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綜合事務管理部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各部門負責人。第四條、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各主管領導參加,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第二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第五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綜合事務部按人員需求擇優選用報總經理批準。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3、立信息檔案。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第八條、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責任及義務。第九條、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公司會議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公司處分或懲戒的;(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4、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第十一條、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第十二條、聘用人員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第十三條、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5、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三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第十五條、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第十六條、按照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6、投入;(四)交納稅費;(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六)利潤分配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部門確認、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第十九條、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第四章 勞務派遣管理第二十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第二十一條、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7、社會保險等待遇。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5%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第二十四條、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同工同酬,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第二十八條、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