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衛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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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93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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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衛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區衛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度第一條人畜共患病防控的目的、意義。人畜共患病,又稱人獸共患病,是指脊椎動物與人類之間自然傳播和感染的疾病。根據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為迅速控制、撲滅人畜共患病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特點及傳播途徑。人畜共患病是由病毒、細菌、衣原體、立克次氏體、支原體、螺旋2、體、真菌、原蟲和蠕蟲等多種病原體引起的各種疾病的總稱。其特點是:人畜發病由共同的病原體引起,又在流行病學上相關聯;可以由動物傳染給人類,也可以由人類傳染給動物:在易感物種內部傳播更加迅速;一般均需借助一定的媒介,通過接觸、吸入、叮咬、食入等多種途徑進行傳播。因此,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在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中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一)常見人畜共患病的防治。1.加大宣傳,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市民防范意識。各有關工作部門要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消除群眾的恐慌心理,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積極動員群眾參與防控工作。同時,要切實做好人員密集場所、易感動物飼養戶的宣3、傳教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早發現:當自己或周圍的人、動物出現人畜共患病的癥狀時,應立即去醫院就醫。早報告:發現人畜共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時報告當地醫療機構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早隔離:對人或動物感染人畜共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及時隔離,對密切接觸者要按照規定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以防止疫情擴散。早治療:確診為人或動物感染人畜共患病的個體,應積極開展救治,特別是對有其他慢性疾病的人要及早治療。2.加強易感人群及易感動物的保護工作,普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基本知識。易感人群和易感動物及時接種有關人畜共患病疫苗。對已受人畜共患病威脅或已處于潛伏期的人或動物,進行有效隔離,并進行強制性4、緊急免疫預防;人間發病要積極進行救治,動物間發病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擴散和蔓延,迅速撲滅疫情(常見人畜共患病的防治要點見附表)。3.完善各種配套規章制度,加強隊伍建設,規范人畜共患病疫情處置程序。(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畜共患病的監測處置,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依法監測。(2)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鎮、鄉、辦事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不得擅自處理,以免疫情擴散。4.規范不5、同人群的行為準則,減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發生。養殖者發現發病或病死畜禽,不得隨便處理,而應迅速告知當地獸醫進行診斷,視病因作出無害化處理等科學決策。經營者不得收購、屠宰發病和病死畜禽。收購畜禽時,必須選擇有檢疫合格證明的畜禽。消費者不得購買沒有經過獸醫檢疫人員檢疫合格的畜產品,購買畜產品應到正規經營單位進行購買。(二)人畜共患病疫情報告。1.基層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人畜共患病疫情應當立即向區級相關防疫監督機構或鎮、鄉、辦事處相關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不得擅自處理,以避免疫情擴散。2.相關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于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市6、相關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3.人畜共患病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報告疫情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第四條人畜共患病疫情處置。(一)動物確診感染人畜共患病,應立即進行隔離。經鑒定屬于重大動物疫情的,迅速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7、疫法進行相應的處置,以迅速控制和撲滅疫情。(二)人員一旦感染人畜共患病,應立即送入相應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同時,禁止接觸易感動物和其他人員,防止疫情擴散。相關部門要立即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啟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五條保障措施。(一)加強領導,完善機構。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區農業局、區畜牧局、區衛生局、工商xx分局、xx分局、區財政局、藥監xx分局、區交通局、區城管局等部門負責人及各鎮、鄉、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區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畜牧局,負責處理全區人畜共患病防控日常事務。各鎮、鄉、街道辦事處及各有關工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將8、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級、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定專人,加強配合,齊抓共管,互通信息,將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落到實處。具體分工如下:1.各鎮、鄉、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在區畜牧局的配合指導下,宣傳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識,組織實施人畜共患病強制免疫工作,拔除疫點,撲滅疫情。2.畜牧獸醫部門:指導各鎮、鄉、街道辦事處制定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易感動物的檢疫和強制免疫計劃,負責全區獸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的組織供應及調配,做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監測和疫情報告工作。3.衛生部門:負責全區人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供9、應、患病人員的救治、人畜共患病疫苗預防接種及人際間人畜共患病疫情監測和疫情報告工作。4.xx部門:負責依法捕殺流浪易感動物,同時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綜合防治措施。5.工商部門:負責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經營銷售的管理工作。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人用人畜共患病及抗血清不良反應的監測工作,查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人用人畜共患病疫苗等違法行為。7.宣傳部門:負責人畜共患病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防控知識知曉率,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8.城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易感動物飼養證審批、發放,并按照市容市貌整治有關要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區動物的管理和撲殺工作。9.其他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10、協作,密切配合有關工作部門落實人畜共患病預防控制工作。(三)加強疫情監測與報告。衛生部門要加強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監測與疫情報告工作,一旦發現疑似病例,要及時報告,并立即派出專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科學預測、預警、預報。衛生、xx、畜牧和藥監等部門要建立信息聯絡員制度,信息聯絡員要及時掌握本單位的工作動態和區內外疫情動態,及時向各單位反饋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情報互通。(四)加強監督檢查。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各鎮、鄉、街道辦事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告疫情,不得遲報、漏報、隱瞞不報。區政府督查室組織督察組對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察,重點督查各11、項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導致疫情發生或疫情蔓延的,將進行通報批評。第六條責任追究。(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疫情的;2.疫情報告期間,不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3.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12、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4.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進行封鎖建議的;5.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6.其他不履行本方法規定的職責,導致疫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二)截留、挪用疫情應急經費,或者侵占、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集人畜共患病病料,或者在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疫情發生期間,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xx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