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記錄備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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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0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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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記錄備案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記錄備案制度(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機構醫療執業行為,加強對醫務人員執業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xx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xx省醫務人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2、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第三條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記錄備案制度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制度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同級醫療機構及轄區內其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制度工作。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具體的備案制度管理工作。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省屬各醫療機構、中央在甘三級以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制度的管理工作以及對全省各市、州衛生監督機構上報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由各級醫療機構負責記錄,并按照規定時間主動備案,備案內容將作為醫3、療機構原核準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其進行校驗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業績評定、職業道德評定、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第五條 各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備案時間確定為每半年報送一次,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第二章 備案事項第六條 備案事項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一)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事項:1.完成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情況。2.獲獎證書、表彰文件及取得的技術成果。3.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執法檢查和督查、調研出具的執法文書、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督查總結、調研報告、公共衛生項目績效評估報告等。4.各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等技術部門出具的有關報告。5.各級醫4、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及有關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6.通過群眾投訴舉報、來信來訪、監督電話、病人問卷調查等途徑獲得并經查實的。7.開展醫師用藥量、抗生素使用量、自費藥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隊、評估及處罰情況。(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事項:1.醫務人員個人提供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以及落實衛生行政部門督辦事項、取得的技術成果等。2.考核機構提供的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結果登記表。3.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執法檢查和督查出具的執法文書。4.所在醫院出具的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5.執業醫師被列為省衛生廳有關規定的“處方監護”“處方限制”或取消處方權等處理,或暫停執業活動范圍的。6.醫5、護人員被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7.通過群眾投訴、來信來訪、監督電話等舉報或通過病人問卷調查等途徑獲得并查實的行為。第三章 備案程序第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于每年1、7月10日前將半年內本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各類備案信息收集齊后提交給同級衛生監督機構。第十條 各市、州衛生監督機構于每年1、7月20日前匯總各縣區半年內本轄區范圍內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備案信息后上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整體總結及備案信息匯總后上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30日前將上一季度全省范圍內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備案信息匯總后上報省衛生廳,每年3月31日前將6、上一年度整體總結及備案信息匯總后上報省衛生廳。第四章 有關事項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按時、準確提供各類備案信息的,或經查實瞞報、漏報有關重要信息的,衛生監督機構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中記錄不良記錄一次。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不如實提供個人各類備案信息的,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在其個人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中記錄不良記錄一次。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及時考核、準確提供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結果登記表,衛生行政部門將對其考核資格重新審核。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其核準登記醫療機構進行校驗、醫務人員進行再注冊時,必須核對其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具體按照xx省醫7、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xx省醫務人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十六條 省衛生廳衛生技術專業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對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時,必須核對相關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作為職稱晉升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具體按照xx省醫務人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xx省衛生廳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 2.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登記表 3. 年度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登記年報表 4. 年度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登記年報表 5. 年度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備案登記前三位年報表 6. 年度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備案登記前三位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