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目標管理制度制定執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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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10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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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公司目標管理制度(制定、執行)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發展戰略和年度工作計劃的落實,科學、準確地衡量員工的工作績效,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目標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門、各崗位的重點工作都要圍繞完成工作目標開展。第三條 目標管理的程序是:制定并分解公司目標、部門目標、崗位目標;評估、考核目標執行情況;目標執行情況的考核反饋。各級領導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目標分解情況,負責主管部門、本部門及職工工作目標的制訂及實施。第四條 部負責公司目標的制定與分解。公司主管領導負責部門2、目標的制定;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目標的分解及職工個人目標的制定。組織人事處依據績效考評條例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評。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各崗位。第二章 目標的制定第六條 各層級目標執行人的直接上級負責督促、檢查目標的制訂、落實情況。目標的制定均應由上下級人員共同商定。上級人員應向下屬人員介紹本級分解承擔的各項目標及工作計劃,充分聽取下屬人員的意見,給予必要的授權、指導和幫助,分析達到目標可能遇到的問題,找出解決措施,為下屬人員完成目標提供條件。制定目標應符合下列原則:(一)保持公司目標、部門目標及崗位目標的一致性;下級目標要以完成上級目標為基準,其目標值不應低于上級目標,不得與上級3、目標相違背。(二)工作目標應是具體、可測、可行、切合實際,有時限要求的;每項目標均應能夠達到,并應是經過努力方能達到的目標,個別目標必須有助于單位目標或公司總目標的完成。(三)目標的陳述必須明確并且可以衡量,力求精確并易于了解。(四)跨越季度、年度的工作目標,應盡可能分解成階段性目標;每一項目標的完成日期應予以明確。(五)對各部門、各崗位完成目標需上級及其他部門或崗位配合的事項應事先考慮周詳,協商確定。第七條 各層級目標的分解制定:(一)公司目標:指公司規劃及年度經營管理工作方案中確定的企業改革發展、經營管理的重點項目或工作任務以及各年度分解的規劃指標、經濟指標等。在設定公司目標時,應明確各項4、目標的工作內容、完成標準和時效。(二)部門目標:各部室的公司主管領導應將個人承擔的公司目標,分解轉化為部門目標。部門目標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即作為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考核依據。(三)崗位目標:指部門副職以下各級人員的目標,崗位目標由部門負責人根據部門目標與執行人共同制訂。職工的目標經直接上級批準后,即為員工的考核依據。第三章 目標的執行第八條 各級管理者對目標的執行過程進行有效地監控,以確保目標的實現。第九條 在目標的執行過程中,應體現下列原則:(一)目標監督人應保證目標執行人有充分的授權,以保障目標的順利完成且充分調動其主動性;(二)目標監督人應保證目標執行人獲得有關目標完成所必需的信息;(三)5、目標執行人應主動向目標監督人匯報其目標執行進展;(四)目標監督人應及時跟進,指導目標執行;(五)例外情況由目標執行人、監督人共同處理;(六)目標監督人應協調部門內外關系,為目標執行人完成目標提供支持。第十條 目標執行進度落后或執行發生困難時,應視該項問題的嚴重程度與影響大小,按下列情況酌情處理:(一)該問題僅屬個別問題,不致影響公司目標或部門目標的完成時,由目標執行人與直接上級商定解決;(二)該問題將影響公司目標或部門目標的完成時,由直接上級協調有關單位商定解決或上報公司辦公會議協商解決;(三)由于客觀環境因素影響而使目標執行發生困難,無法解決時,可由目標執行人提出修訂目標申請,經上級領導核準6、后,對目標計劃進行修改;(四)目標計劃調整后,目標監督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目標管理責任部門備案,責任部門應及時將調整結果向其他相關部門通報備案。第十一條 各層級目標管理、執行人,每年均應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限填寫目標責任書(見附表)。第十二條 各層次的目標,應在當年度按下列期限分別制訂:(一)公司目標:每年一月三十一前制定并分解到部門。(二)部門及崗位目標: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制定完畢。第十三條 因崗位調整,各層次目標執行人原則上繼續執行任職崗位原已制定的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確需重新制定的,則按目標管理工作程序制定、審批、備案。第十四條 目標責任書一式四份,經各部室主管領導審定后,一份由目標執行人保存,一份呈各級目標執行人的直接上級,一份交處存檔,一份交組織人事處用以目標落實情況的考評。第五章 其他第十五條 目標執行期滿,各層級目標管理者,依據公司績效考評條例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向目標執行人反饋。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自年 月起執行。本辦法由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