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計生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優待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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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29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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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計生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優待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計生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優待制度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為深入做好*中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轉變群眾生育觀念,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進一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22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開2、創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新局面的意見(*委發20*23號),結合*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中區區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以及戶籍在本區的其他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在校學生、無業居民等各類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獎勵、扶助、優待金等相關經費,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區級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人員由*中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不計入家庭收入基數(區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非區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可視本單位具體情況參照執行)。第二部分獎勵第四條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分3、別發給5至10元的獎勵金。第五條對持有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分別給予500元的一次性獎勵。第六條符合*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光榮證的夫妻,分別給予_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金。第七條持有光榮證的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第三部分扶助第八條持有光榮證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死亡、重度殘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二級重殘為準)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4、金基礎上再增發50元計劃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后可享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扶助政策為止。第九條持有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重度傷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二級重殘為準)、死亡,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后,每年發給600元生活補助金,并按規定辦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國家特別扶助制度試點范圍對象不再重復享受。第十條持有光榮證的低保家庭,獨生子女在年滿18周歲前發生慢性腎衰、急性白血病、小兒腦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癥肝炎、先天性心臟病、核黃疸等重大疾病時,視其病情并經審核批準,一次性發給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第十一條對按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到指定醫療服務機構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出現并發癥,依法鑒定確診為四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患者,每人每年發給1200-1800元醫療補助金直至亡故。第十二條區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獨生子女特困戶、中年獨生子女死亡戶、獨生子女傷殘戶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區人口計生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進行幫扶,每戶落實2001000元的專項扶助金。第四部分優待第十三條持有光榮證的低保家庭,其獨生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免收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