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集團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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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33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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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交集團“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總 則 (一)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關于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規范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業,深入推進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公交企業科學發展,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十國資黨201035號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凡涉及企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2、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2、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3、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與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4、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5、堅持規范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3、主要內容 (一)“三重一大”是指:企業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二)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企業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2、企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3、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工作報告、財務計劃、預算、決算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4、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變更、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5、企業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資產出售、出借、出租、頂賬等)、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繳納國家稅費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4、。6、公司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減員、“五險一金”繳納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7、公司職工年度考核及獎懲的有關事宜。8、企業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性事件的調查處理。9、企業內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調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10、企業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問題。11、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12、對公司違紀人員的處理。13、企業向市國資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14、其他有關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15、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各單位、各5、部(室)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的任免、聘用(解聘)、獎懲等。2、公司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薦、晉級、聘用(解聘)、獎懲等。3、公司有業務處置權崗位或重要管理崗位人員的調整。4、公司后備管理人才的選拔、考核、聘用等。5、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四)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投資計劃、年度采購計劃、基建技改計劃和融資、擔保等項目。2、公司的下列投資項目:(1)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基建、技改、檢修項目;(2)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車輛、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需要招投標的項目。3、公司重大采購合同簽訂、新線路開發、6、線路調整等。4、公司重大科研、環保、安全等項目。5、公司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6、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項目。(五)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年(月)度計劃的大額度資金使用;2、公司未列入預算(計劃)的資金使用以立項實批數字為準;3、由公司做擔保、抵押、信用證明、貸款等的資金使用。4、公司重大支援、捐贈、贊助(款、物)等。5、公司科研經費、環保經費、安全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6、公司集中發放的獎金、津貼等。7、公司非生產性資金使用。8、公司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第三條 決策方式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集7、團公司黨委(擴大)會、年度生產經營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二)集團公司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員主持,年度生產經營會由總經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員主持。會議的主要職責:對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運作)按程序行使決策權。第四條 決策規則及程序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公司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委委員、行政領導班子之間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決8、定或影響集體決策。(三)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可行后再正式決策實施。(四)重大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1、由有關部門根據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提出。2、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3、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后,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4、研究行政事務決策前應征求本單位意見和建議。5、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準備會議材9、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五)重要人事任免決策前的運作程序:1、由集團公司辦公會議提名、討論,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應按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決策前的運作。2、凡屬重要人事任免應在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前征求班子成員的意見。(六)重大項目安排決策前的運作程序:1、由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2、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3、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4、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七)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前的運作程序:1、由有關部門提出10、資金使用的年(月)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2、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3、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4、按企業規定,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需進行招投標的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序。5、不得化整為零使用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有意規避集體決策或公開招投標。(八)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討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公司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匯報并說明情況。11、(十)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十一) 會議決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規定程序發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定應及時傳達到廣大職工。(十二)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職責盡快完善或修訂與“三重一大”有關的制度、規定、程序等。 第五條 決策執行 (一)要不斷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批制度。需經公司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報公司批準后執行,部門不得自行主張(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不折不扣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12、前,應無條件執行。(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四)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五)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條 決策監督 (一)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范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二)公司黨委應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13、等條規對公司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要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的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本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堅持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四)充分發揮同級監督的作用。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14、經常溝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二是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三是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職代會述職述廉時,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四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之間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須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五是充分發揮同級黨支部和職代會的監督作用。(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公開、廠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交網站、廠務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第七條 責任追究 (一)與會人員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15、法律法規、公司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程序、紀律要求,給國家、本單位、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公司及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2、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4、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和招投標的。5、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16、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6、未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7、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8、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9、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的。10、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的。11、會議記錄嚴重不規范和篡改會議記錄的。12、其他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三)領導班子決策違規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公司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經公司辦公會議通過后報市國資委批準,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0XX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