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建設集團合同編制及報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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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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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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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建設集團合同編制及報審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地產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地產集團系統各單位。第二條 各單位合同管理部(部門)負責審核本單位合同,管理本單位合同范本,指導、監督及考核本單位的合同履約工作,重大情況下直接進行維權取證。第三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各單位按權限上報的合同(不含資金、土地及股權轉讓類合同),管理集團系統合同范本,指導、監督及考核各單位合同管理及履約監督工作。第二章 合同版本標準化管理第四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范本庫平臺并管理及維護2、集團范本庫,各單位合同管理部(部門)負責管理及維護區域范本庫。第五條 范本入庫管理1、集團范本庫:工程類合同范本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牽頭組織集團各招投標中心、預決算審計中心、管理及監察中心討論制訂,報集團直管副總裁審批同意后入庫;非工程類合同范本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牽頭組織集團相關部門、法律事務中心討論制訂,報集團相關口直管副總裁審批同意后入庫。2、區域范本庫:合同范本由合同管理部(部門)牽頭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討論制訂,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同意后入庫(不含地區公司各項目銷售合同范本)。3、已進入集團范本庫的范本,區域范本庫不得入庫。第六條 合同范本原則上兩年修訂一次,如公司制度、國家法3、律法規調整,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修訂。第三章 合同編制及報審第七條 金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必須簽訂合同(委托除外)。未執行本規定的,扣罰責任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八條 報審部門必須使用范本庫的文本編寫合同及補充合同;無范本的,可參照同區域已簽訂同類合同進行編寫。工程施工類合同原則上應附集團統一印制的通用條款,通用條款不得修改;如因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應在協議書部分修改。未使用合同范本、未附集團統一印制的通用條款或刪除、修改范本水印和標識且無合理說明的,每次扣罰報審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部門)經辦人各100元、部門負責人各100元。第九條 合同報審資料應含定標(含談判結果)審4、批的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或無合理說明的,扣罰報審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四章合同訂立及變更審批權限第十條 地區公司以下新簽合同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除本條3、4、5款外,超權限的再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批:1、工程類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2、非工程類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3、材料物資采購類(含營銷物料采購)及報建類合同;4、根據集團或地區年度合同約定簽訂項目合同;5、根據土地合同約定、規劃設計要求及當地政府強制規定的公建配套設施移交合同。第十一條 地區公司各項目銷售合同范本報集團營銷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營5、銷中心直管副總裁審批。第十二條 地區公司以下補充合同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超權限的再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批:1、工程類補充合同增加金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2、非工程類補充合同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3、補充合同減少金額;4、材料物資采購類(含營銷物料采購)及報建類補充合同。第十三條 下屬公司新簽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超權限的再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批。第十四條 下屬公司以下補充合同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超權限的再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批:1、補充合同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2、補充合同減少6、金額。第十五條 建筑設計院的新簽合同及補充合同報建筑設計院院長審批,建筑設計院代地區公司報審的合同,按本條審批權限執行。第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集團合同范本重要條款(付款條件、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他影響我方權益的條款)的,原合同為集團權限的補充合同須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批,其他修改條款的補充合同報各單位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第十七條 集團總部或上報集團審批的新簽合同及補充合同,按范本簽訂、與定標結果一致的由合同管理中心負責審批;無范本、與定標結果不一致或修改條款,且合同管理中心無法決定的,再報集團相關口直管副總裁審批。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1、主體、裝修、園建工7、程合同實際造價超過原合同10%的,應按調整后的合同金額簽訂補充合同,已完成結算的除外。2、集團已簽訂戰略合作合同,各單位在簽訂項目合同時必須與戰略合作單位簽訂(戰略合作合同已明確簽約主體的除外),確因實際操作需要變更簽約主體的,按以下權限報批:簽約主體為戰略合作單位全資子公司,且戰略合作單位已為其提供擔保的,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同時呈直管副總裁閱;非全資子公司的,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見后報直管副總裁審批。3、地區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屬材料公司簽訂的對外發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經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按地區公司審批權限報批。4、如涉及材料公司統一配送給施工單位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地區公司在8、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同時完成與材料公司、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合同以及材料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供貨合同。三方合同及供貨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審批。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每次扣罰報審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部門)經辦人各100元、部門負責人各100元。5、下屬公司承接地區公司業務的,合同及補充合同由地區公司負責報審,經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6、集團采購配送中心報審的合同及補充合同按材料公司審批權限報批。7、 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減少金額的,按合計后金額確定報批權限。8、嚴禁上級委托下級行使合同審批權(集團發文除外)。9、違反或規避合同訂立及變更審批權限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9、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五章合同解除審批權限第十九條 地區公司合同解除須首先按以下權限進行立項審批:1、工程類合同解除立項:地區公司權限內審批的合同以及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除立項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除上述以外的合同解除立項,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務中心提供維權取證意見再報直管副總裁審批。2、非工程類合同解除立項: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3、地區公司與下屬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解除立項由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第二十條 下屬公司合同解除立項按原合同審批權限審批。第二十一條 集團總部合同10、解除立項由法律事務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維權取證意見再報相關口直管副總裁審批。第二十二條 完成合同解除立項審批后,解除協議或單方解除函件由原合同報審部門負責報審,合同管理部審核,各單位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總部解除協議或單方解除函件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第二十三條 違反或規避合同解除審批權限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六章合同審核管理第二十四條 合作單位商務資料通過信息化系統進行共享,在合同報審時不用重復提供,報審部門負責合作單位商務資料庫的建立、更新及維護工作,報審部門對共享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合同管理部(部門)在合同審核時發現資11、料不完整或已過有效期的,由報審部門負責補充更新。未執行本規定的,扣罰責任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二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部門)在合同(含招文)審核時,應對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并提出整改意見。第二十六條 合同管理部(部門)在合同審核時,須審查合同與定標(含談判結果)審批資料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應提示報審部門進行整改。擅自修改定標(含談判)結果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二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部門)每份合同的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含反饋及談判時間)。每延遲24小時,扣罰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50元(信息化系統自動生成扣罰金額由人12、事管理部門執行)。第二十八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每月對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的審批效率通報排名(信息化系統自動生成排名)。第七章合同簽訂、下發及歸檔第二十九條 通過信息化系統報審的合同,經審批同意后原則上由合同管理部(部門)負責按合同約定份數打印裝訂成冊,并加蓋合同審核騎縫章,再移交報審部門完成合作單位的簽字蓋章。合同管理部(部門)在審查確定合作單位蓋章的合同原件與審批通過的版本一致后進行編號,由公司授權簽約人簽字后再移交監察室(分室)用印。擅自修改審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三十條 通過非信息化系統報審的合同,經審批同意后,合同管理部13、(部門)在合作單位蓋章的合同原件加蓋合同審核騎縫章,由公司授權簽約人簽字后再移交監察室(分室)用印。第三十一條 集團總部簽訂的合同,由合同立項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簽名;地區公司、下屬公司、產業集團簽訂的合同應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權的合同立項部門負責人簽名。第三十二條 所有已完成簽訂的合同(不含通過信息化系統報審、補錄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部門)應在具備歸檔條件時起7天內錄入合同電子文檔系統,歸檔資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審批表、對方商務資料、定標(核價)審批表、價格審核報告及確認的價格清單、相關方案確認書以及其他相關立項資料。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合同管理部(部門)經14、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三十三條 作廢已用印的合同文本應由合同報審部門統一收回并交監察室(分室)處理。第三十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部(部門)應72小時內通過集團信息化系統下發合同文本給相關履行部門,其中下發工程部的合同文本須刪除合同價格。第八章 合同維權取證第三十五條 工程類合同履約保證金和保函的管理1、合同簽訂后,履約責任部門負責督促合同對方提交履約保證金、保函,保證金提交至財務部,保函由合同管理部復核后再轉交至財務部。如在合同履行完畢前,履約保函到期的,履約責任部門應督促合同對方辦理保函的續期。2、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的,按原合同審批流程報批,集團權限的報15、直管副總裁審批。3、保證金、保函的退還按付款審批流程辦理。未執行本規定的,扣罰責任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三十六條 項目授權文件的管理工程開工15天內,履約責任部門應取得項目印章、項目經理、文件簽收人、材料領用簽收人的授權委托文件原件,發生變更或超出有效期時應在15天內重新授權,并獨立建檔。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履約責任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部門)責任人各100元、部門負責人各100元。第三十七條 工程類合同對方違約問題的維權取證1、當合同對方違反合同相關約定,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成本控制等不能滿足要求造成我方損失時,履約責任部門應在48小時內收集違約證據、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16、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直接責任人300元、部門負責人200元。如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處分。2、如發生質量事故(損失2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停工緩建、延期交樓以及在竣工或結算中出現重大問題時,履約責任部門應第一時間通知相關部門,合同管理部(部門)應牽頭策劃制定違約證據收集方案,指導、督促履約責任部門收集證據資料,獨立建檔備份,并在初步完成收集三日內將相關資料上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未執行本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3、施工單位嚴重違反合同的相關約定,導致整體工期明顯17、無法滿足進度要求影響我方開盤或交樓的,各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有權調整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圍,并從集團或本區域戰略合作伙伴中直接選擇適合的施工單位,要求其以同等合同條件承接調減部分的工程,如不同意的,則按招投標管理制度規定流程重新確定施工單位及價格。相關合同按集團規定權限報批。調整承包范圍前應由主管工程領導牽頭,工程部組織工程技術部、招投標部、預決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就工作面界定、場地移交、結算方式、工程資料移交、質量責任劃分及其它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同時收集對方違約問題的證據,按合同約定轉扣費用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必要時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管理1、在工程施18、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工程部應在第一時間組織處理并收集相關證據,除屬于施工單位單方責任且其明確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外,其它情況根據預估損失按以下流程進行處理:損失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工程部組織工程技術部、總工室等相關部門及相關單位進行原因分析、界定責任及明確費用分攤方式,報主管工程領導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落實。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工程領導牽頭,工程技術部組織工程部、總工室、合同管理部、預決算部、管理及監察部等相關部門及相關單位進行原因分析、界定責任及明確費用分攤方式,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落實。我方承擔損失超過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還應19、報管理及監察中心審批后執行。上述批準文件由組織部門3天內抄送預決算部及合同管理部。2、如須我方先行承擔費用的,由預決算部根據我方承擔費用總額及經審批同意的費用分攤比例從責任單位當期工程款中暫扣該部分費用,在責任單位完成費用分攤比例的確認后正式扣除。 未執行本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三十九條 工程類合同因合同簽訂后超過六個月未能開工,施工單位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同意后執行;如重新招標,該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中標(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四十條 工程索賠的處理1、工程類合同履行中,如發生可20、索賠事件(如停工緩建和不可抗力事件)后,由工程部負責人報請主管工程領導牽頭,工程部組織合同管理部、預決算部會同施工單位一起每周清點確認數量,對現場存在過多人員、材料(含周轉材)、機械的,工程部須書面督促對方整改。停工緩建超過十天的,由工程部報請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組織工程部、招投標部、預決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關部門成立索賠反索賠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制定并落實減損措施,明確責任人。停工緩建超過一個月的,合同管理部應提請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決定施工單位是否退場或制定下一步的處理方案。涉及退場的,工程部應做好現場成品保護、安全防范等工作。合同管理部在事件發生40天內21、把相關資料報合同管理中心。2、當收到對方提出索賠申請后,由專項小組組織審核并談判,談判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金額20萬元以上的,地區公司將初審意見、相關證據與反索賠方案同時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與相關招投標中心、預決算審計中心共同出具審核意見報直管副總裁批示后反饋給地區公司,地區公司依據集團審核意見與施工單位進行談判,談判結果按以下權限審批同意后,再簽訂補充合同:金額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直管副總裁審批;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再報22、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3、嚴禁在集團出具審批意見之前以會議紀要、備忘錄、函件等書面形式對索賠的標準或金額進行確認。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直接責任人1000元、部門負責人500元。如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處分。編造虛假資料、泄露公司機密、串通施工單位損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由于破產、清算、資不抵債等原因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地區公司相關部門應立即通知合同管理部。屬于集團戰略合作伙伴單位的,合同管理部24小時內上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牽頭組織管理及監察中心、相關招投標中心、預決算審計中心及財務23、中心等相關部門成立專項工作小組,開展或指導開展處理工作。屬于非集團戰略合作伙伴單位的,由合同管理部牽頭組織工程部、招投標部、預決算部及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成立專項工作小組,開展處理工作。第四十二條 非工程類合同維權取證非工程類合同參考工程類合同履約管理開展維權取證工作,履約責任部門結合合同特點確定對合同履約質量、數量、時間節點和付款等關鍵控制點進行監督,當發現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時應在48小時內取證,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未執行本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四十三條 非工程類合同索賠的處理發生非工程類合同索賠(商品房買賣合同除外),談判結果按以下24、權限審批同意后,再簽訂補充合同: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報董事長(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審批;金額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集團法律事務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見后報相關口直管副總裁審批;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第九章 合同履約監督管理第四十四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根據工作安排對下屬各單位進行履約檢查后,須在當月月底前完成信息化系統維權取證記錄的填報(信息化系統自動生成扣罰金額由人事管理部門執行)。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依照合同履約關鍵控制點,對每個項目的檢查每月不少于2次(信息化系統自動生成扣罰金額由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每次檢查后72小時內在信息化系統填報25、維權取證記錄,系統自動將審批后的維權取證信息推送到履約責任部門,合同管理部跟進落實整改情況。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直接責任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四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部門)每月對工程類合同的履約情況按份數主體合同100%檢查,裝修、園建、鋁合金等1000萬元以上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它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跟進整改。合同管理部(部門)每月對非工程類合同的履約情況按份數不少于10%抽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跟進整改。未執行本規定的,每次扣罰直接責任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四十六條 履約責任部門發出涉及重大質量事故、工期、造價及承包26、范圍變更的重要函件前,必須經合同管理部進行審核,合同管理部應建立重要函件審核臺帳。第四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部門)付款審核時應根據合同關鍵控制點對付款條件進行審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對累計付款情況與財務部、申報部門進行核對。違反合同約定付款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各級責任領導給予問責、降薪、降職、免職直至開除處分。第十章臺賬管理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合同管理部(部門)每月2日前編制合同月報臺賬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完成匯總并上報相關口直管副總裁閱。未按規定上報或上報數據錯誤、瞞報、漏報的,每次扣罰合同管理部(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四十九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每月通過27、信息化系統對地區公司工程類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上報集團領導。第五十條 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每月2日前報工程合同解除立項臺賬、合同維權取證月度匯總表、每半年報地區公司反索賠信息臺賬與履約保證金保函臺賬。未按規定上報或上報數據錯誤、瞞報、漏報的,每次扣罰合同管理部(部門)經辦人10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第十一章培訓管理第五十一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應針對合同管理及履約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普遍問題對各單位(部門)進行培訓,對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培訓。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合同管理部(部門)應針對合同管理及履約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各部門進行培訓。第十二章附則第五十三條 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定期對地區公司合同審核及履約監督質量通報排名。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所指“下屬公司”是集團地產系統下屬的園林集團、材料公司、建筑設計院、力拓公司、監理公司、金屬材料公司。第五十五條 集團資金中心負責管理資金類合同;集團投資中心負責管理土地及投資類合同。第五十六條 除地產集團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履約監督管理按各單位制度執行。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制訂、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如有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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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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