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規定及考核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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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5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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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規定及考核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縣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縣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司法權威,強化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的質量意識,實現審判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確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開展案件評查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嚴謹求實、依法評查的原則,嚴格依照程序法、實體法和本規定的各項評查標準進行評查。第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案件質量評查包括對案件審判質量、裁判文書質量、卷宗裝訂等的評查。第四條本院成立案件質量評查小組,負責本2、院案件質量的評查和考核工作。案件評查小組辦公室設在審管辦。第二章案件評查操作規則第五條各業務庭、局辦理終結的案件報結后,應依據立案庭打印的結案清單,以辦案人為單位填寫質量評查案件登記表(一式兩份),于次月5日前將案卷整理裝訂后送審管辦,辦理移交手續。第六條審管辦對各業務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對,登記完畢后,輸入計算機。第七條評查法官在評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審人私下進行改動或出借卷宗,確需要借用卷宗的,須經分管審管辦院長批準。第八條對當月送評的案卷,評查法官應在30日內評查終結,逐案填寫案件評查扣分明細表(一式兩份,一份附卷存檔,一份留審管辦備查),列明扣分原因、數額,并根據得分情況確定評查結3、論。月底審管辦以部門為單位匯總成表,經評查小組審核批準后送政治處及被評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進行通報。第九條凡評查終結的案件,須加蓋評查章,評查完畢退回業務庭歸檔。第十條評查終結的案卷中需要補正的,由各業務庭、局負責人監督本部門承辦法官補正后交審管辦,審管辦審查后退回相關業務庭歸檔,補正后的案卷不改變評查結論。第三章案件質量評查考核辦法第一節案件評查方式及范圍第十一條案件評查采取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三種方式。第十二條 對當年一審審結生效、二審維持原判、執行終結、執清的案件采取常規評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內送交審管辦進行評查。第十三條 對發還、改判、再審案件進行重點評查。第十四條 對上級4、法院或本院要求進行評查的案件進行專項評查。第十五條案件質量考核實行扣分制。每個案卷設計滿分為100分,包括案件審理、執行、法律文書、卷宗裝訂四個方面。第四章評查標準第一節審理案卷第十六條審理卷宗按以下標準進行扣分。1、未經批準超審限的扣10分。2、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未按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或開庭傳票的扣10分。3、訴訟主體不合格或漏列當事人的扣20分。4、采取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措施違反規定的扣10分。5、刑事案件沒有依法為盲、聾、啞或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或代理人的扣10分。6、證據來源不明的扣10分。7、未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及回避條件的扣10分。8、庭審筆錄或其他筆錄記錄不完整5、不準確或出現其他重大差錯,影響正常審判活動的,扣10分。9、庭審筆錄或其他筆錄涂改,審判人員未按規定簽名,當事人未按手印或簽名的每處扣3分。10、予以定案的證據未經質證的扣15分。11、經普通程序審結的案件無合議庭筆錄的扣10分。12、合議庭筆錄無合議庭成員簽名、一人代簽或簽名不全的扣5分。13、駁回起訴的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14、違法裁定準予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扣10分。15、傳票、送達回證填寫不規范或有漏項的扣5分。16、合議庭確認的事實前后矛盾、出入較大導致錯判的扣15分。17、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內容違法的扣20分。18、案件定性錯誤的扣15分。19、判決結果漏項的扣20分。20、6、審理案件,自審自記的扣5分。21、缺少必需的法律文書的扣10分。22、應該送達的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扣15分(如撤訴裁定書、中止執行裁定書只送達申請人的)。23、案件被中院發還重審的扣20分。24、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扣20分,部分改判的扣10分。25、卷宗材料順序混亂、裝訂不規范或不按時歸檔的扣5分。第二節執行案卷第十七條執行卷宗按以下標準扣分。1、未按規定標準收取執行費的扣5分(經批準緩、減、免的除外)。2、未向當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的扣10分。3、對執行到位的款物,不及時發還權利人或違反規定不及時把執行款交付內勤、財務部門的扣10分。4、違反法律規定,將執行款物交由案外人代收的扣20分。5、7、違反執行程序,對扣押物既未評估又未經當事人認可,擅自定價處理的扣20分。6、對已提出的執行異議,未予審查且繼續采取執行措施的扣15分。7、可分割財產明顯超標的扣押或錯誤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未及時糾正的扣15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扣20分。8、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中止、終結執行案件的扣10分。9、非法采取查封、扣押、扣劃等強制措施的扣20分。10、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定條件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0分。11、在執行期限內未能結案且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每件扣10分。12、應該送達的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扣10分(如中止執行裁定書只送達申請人的)。14、不符合結案條件而報結的扣15分。15、合議筆錄8、簽名不齊全的扣5分。16、卷宗裝訂不規范或不按時歸檔的扣5 分。 第三節 裁判文書第十八條裁判文書按以下標準扣分1、制作裁判文書未經有權簽發領導簽發的扣10分。2、裁判文書的首部文書名稱錯誤的,扣5分。3、法院名稱表述不規范或不完整的,扣1分。4、訴訟參加人姓名(名稱)基本情況表述不規范或錯誤的,每處扣1分。5、案件來源、審理經過交待不完整的,扣1分。6、案由表述不規范的,扣1分。7、裁判文書每出現錯、別、漏字的每處扣1分。8、裁判文書中關鍵性文字錯誤的每處扣5分(如原告寫成被告、判決主文中數字出現錯誤等)。9、裁判文書案號、院印、核對章等出現形式要件錯誤、漏項的每處扣2分。10、調解書主文與9、協議內容不一致的扣10分。11、裁判文書主文表述不準確、不規范、容易產生歧義的,扣10分。12、漏引、錯引法律條文的扣10分。13、裁判文書未寫明訴訟費用承擔數額的扣10分。14、裁判文書改動部分未蓋校對章,尾部未蓋核對無異章的各扣2分。第五章案件質量責任追究辦法第一節追究范圍第十九條案件質量界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案件評查整體得分在80分(含本數)以上的為合格案件,80分(不含本數)到60分(含本數)的為基本合格案件;60分(不含本數)以下的為不合格案件;得分在95分以上的疑難或重大矛盾糾紛案件,經評查認為案件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案件審理質量特別突出的可評定為優10、秀案件。第二十條案件質量責任追究的范圍為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責:(一)二審期間認罪,積極繳納罰金、附帶民事調解后從輕改判刑期的;(二)二審期間發現漏罪、抓獲同案犯需要一并判決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放棄或部分放棄權利或增加新的主張的;(四)一審判決沒有錯誤,二審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導致改判的;(五)二審大部分維持,僅改判小部分的;(六)司法解釋及政策修訂的;(七)在法定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自由裁量顯失公平或量刑畸輕畸重的除外)有不同認識或基于化解矛盾而作了適當調整的;(八)確因信訪、穩定等因素發還一審法院,要求做調解穩控工作的;(九)其他經本院審判委員會審查認11、為可不追究案件瑕疵責任的。第二節責任劃分第二十二條適用獨任程序審理和執行的案件,承辦該案的法官為責任人。第二十三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承辦該案的主審法官為直接責任人,合議庭其他成員為次位責任人。但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持正確意見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作出裁判的案件被評定為不合格案件的,屬案件主審法官漏報案件主要事實、重要情節的,該案主審法官為責任人;屬審判委員會委員責任的,對該案持非正確意見的審判委員會委員為責任人。第三節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審管辦每季度末前將上季度案件評查情況通報全院,并以此作為年終審判質量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被評為不合格的案件,扣發辦案補助;被評為優秀的案件,除辦案補助外年底視情況定每件獎勵金額。年內出現不合格案件占所辦案件的百分比在10%以上或基本合格案件占所辦案件的百分比在25%以上的庭室和辦案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第二十七條對案件評查中發現的違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之規定的,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xx年七月二十日起執行,以前相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