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信用社貸款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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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50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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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農村信用社貸款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XX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秩序,嚴肅信貸管理紀律,規范信貸管理行為,促進信貸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XX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縣農村信用社。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貸款責任分為貸款違規違紀責任和貸款風險責任兩種。第四條貸款違規違紀責任是指在貸款審查、審批、發放與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對相關違規違紀人員追究的責任。第五條貸款風險責任是指除完全2、因違規違紀發放貸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貸款或造成資金損失,對有關審批、決策與管理人員追究的責任。第二章 責任人認定 第六條貸款違規違紀責任的責任人分為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第七條貸款違規違紀責任的責任人認定:一、違規違紀發放貸款的經辦人和審批人為完全責任人;二、不按規定程序違章操作而形成不良貸款的人員為主要責任人;三、因工作管理不善、把關不嚴,間接形成貸款風險的相關人員為次要責任人。第八條貸款風險責任的責任人認定:一、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對已審批通過的貸款形成風險的,承擔管理、審批責任,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成員、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為責任人。二、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對已審批3、通過的貸款形成風險的,承擔管理、審批和執行責任,審批小組小組長、副組長、各成員、貸款風險責任書中發放責任人等相關人員為責任人。三、信貸員對權限內發放的貸款形成風險的,承擔管理、發放責任,為貸款直接風險責任人。 第三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九條認定貸款違規違紀責任人和貸款風險責任人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落實責任,進行追究。第十條違規違紀貸款的責任追究: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確定為違規違紀貸款,追究其完全責任:(一)未經批準發放跨區、跨片貸款;(二)發放頂名、冒名貸款;(三)發放虛假保證貸款或自批自貸; (四)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五)發放虛假貸款,用于本4、單位直接或變相購車、基建解決費用等;(六)編造假名發放的貸款;(七)借款人、保證人未親自辦理借款手續,發放的貸款;(八)濫用職權或徇私情發放貸款;(九)擅自、獨斷發放的違章貸款;(十)抵(質)押物不足值、丟失及撤走質)押物的貸款;(十一)發放炒股票、期貨交易的貸款;(十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擅自減息、緩息的貸款;(十三)發放假有價單證質押貸款;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確定為違規違紀貸款,追究其主要責任:(一)超權放款、發放互相擔保貸款或以貸收息;(二)調查、考察、審查不細或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調查、審查報告,誤導貸款審批部門決策審批的貸款;(三)到期未下發催收通知單,造成喪失訴訟時效而形5、成風險的貸款;(四)檔案資料丟失,造成資金損失的貸款;(五)抵押品無故變更、撤走形成不良或損失的貸款;(六)貸款到期后經辦人員未及時清收,造成貸款損失的貸款。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確定為違規違紀,追究其次要責任:(一)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審查出借款資料中的明顯漏洞或對于存在明顯的違規問題、違背信貸政策的貸款項目未能明確指出,而使貸款出現風險的;(二)負責檢查工作的負責人和檢查人員檢查不細不實,存在明顯違規問題而未查出,隱瞞、虛報檢查事實的;(三)對于檢查中發現可能造成貸款風險損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時解決的。第十一條風險貸款的責任追究:一、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在貸款審批發放前,必須簽訂貸款風險責6、任書,劃清貸款風險責任,并確定貸款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1.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貸款決策風險的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2.經貸款審批委員會授權的授權人為貸款決策風險的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二、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在貸款發放前,必須簽訂貸款風險責任書,劃清貸款風險責任,確定貸款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 1.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為貸款決策風險的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2.經貸款審批小組授權的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及信貸員為貸款決策風險的主審批人及第一責任人;第十二條領導責任追究:有關領導由于管理不善、貸款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或指令信用社發放貸款,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有關領導負工作失職責任。第十三條除完全責任性貸7、款外,對于同一筆貸款,經確定既存在違規違紀操作形成的貸款風險或損失,又存在管理因素形成的風險或損失,先追究違規違紀責任,再視情況追究貸款風險責任。第十四條對于完全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貸款或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視為非責任性貸款風險,不予追究責任。第四章 罰則第十五條在對貸款違規違紀責任人和貸款風險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應給予處罰。第十六條貸款責任的追究與處罰實行終身制。第十七條貸款違規違紀責任、責任人由聯社的人事、稽核、信貸部門聯合認定、追究,并對相關責任人按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處罰:一、對完全責任人的處罰: (一)完全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認定其完全責任后,限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其處5,00018、0,000元罰款; (二)完全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清收期限為半年,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清收期滿未收回或形成損失的,按資金損失額的100%賠償;(三)視情節輕重給予完全責任人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 (一)主要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認定其主要責任后,對其處以3,0005,000元罰款;(二)主要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實行限期清收,清收期限為半年,清收期滿未收回,按資金損失額的100%予以包賠;(三)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次要責任人的處9、罰:(一)次要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認定其次要責任后,對其處以2,0003,000元罰款;(二)次要責任人所承擔責任的貸款,對參與審批及檢查的其他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三)視情節輕重給予次要責任人及參與審批、檢查的其他責任人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風險貸款按貸款損失的情況,對各級相關風險責任人按其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處罰。 (一) 對經縣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主任罰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5005,000元,其它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3003,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主任10、罰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8008,000元,其它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帳的,對貸款審批委員主任罰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1,00010,000元,其它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8008,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二) 對經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00010,000元,副組長罰款8008,000元,其它成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20012,000元,副組長罰款1,000111、0,000元,其它成員罰款8008,000元;形成呆帳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50015,000元,副組長罰款1,30013,000元,其它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1,00010,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三) 對信貸員權限內的貸款(農業生產費用在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除外)形成逾期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1002,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2003,000元;形成呆帳的,對信貸員罰款3005,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二十條以前下發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XX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