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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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6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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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管理制度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鍋爐、熱力系統的壓力容器監察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司鍋爐、熱力系統的壓力容器監察范圍內與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運行、修理改造、檢驗等有關的部門和人員。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2、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DL 43891 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 500792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DL/T 56195 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DL 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 6471998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SD 13586 火力發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SD 22387 火力發電廠停(備)用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SD 24688 化學監督制度JB/T 337591 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規則勞動部勞鍋字1990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動部勞鍋字1990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部電安生257號 電力工業鍋爐3、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3 管理職責3.1 管理機構3.1.1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接受勞動部門的監督和指導。3.1.2 本公司設備管理部設鍋爐監察專職工程師,鍋爐監察工程師在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設備管理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檢驗工作。3.1.3 檢修分場、維修分場、化學分場、燃灰分場、發電部、燃機發電工程部、物資供應部、眾茂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眾茂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公司”)等有關部門應設兼職監察員,并在本部門主管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檢驗工作。3.1.4 相關部門負責具體的鍋爐4、壓力容器管理、運行、維護、檢驗及檢修工作。3.2 鍋爐監察工程師職責3.2.1 貫徹執行國家、部、局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審查和參加制訂現場規程(運行、檢修、施工規程等),并監督執行。3.2.2 參加改擴建、檢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問題的方案審查。3.2.3 督促和會同金屬、化學、熱工監督等專業及運行、修理改造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工作。3.2.4 監督焊工及無損檢測人員持證上崗,并經常檢查他們的工作質量。3.2.5 協助安監部門將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問題編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3.2.6 5、對鍋爐、壓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鋼材及焊材)的入庫驗收、保管、使用發放等進行監督檢查。3.2.7 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網活動,負責編寫年度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工作總結,并在月份上報上級有關部門。3.2.8 監督檢查有關情況,發現違規及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指出、限期改進,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協助制訂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發生爆炸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3.3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員職責3.3.1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并監督執行。3.3.2 掌握各自管轄范圍內受監察設備狀況,使受監察設備處于良好狀態。3.3.3 監6、督各自管轄范圍內受監察設備的檢修、材料及配件的質量。3.3.4 督促做好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定期試驗工作。3.3.5 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建檔工作。3.3.6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和原因分析。3.3.7 負責編寫本年度所轄范圍內受監察設備的總結報告及下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在12月份報公司設備管理部。3.4 分場及有關部門職責3.4.1 貫徹執行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以及本標準有關條款。3.4.2 協助技術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受監的管道、閥門及安全裝置)檢修、試驗、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編寫。3.4.3 按要求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有關鍋爐、7、壓力容器檢修及檢驗項目,平時做好受監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證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況。3.4.4 編制受監察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年度外部檢驗工作及安全附件年度定期試驗工作。3.4.5 設備管理部、檢修分場、維修分場及燃機發電工程部對所轄范圍內主給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溫再熱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連的各種支管應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并建立專檔。3.4.6 化學分場按SD 24688化學監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的規定做好工作。3.4.7 實業公司按SD 13586火力發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規定,做好化學清洗工作。3.4.8 發電部及燃機8、發電工程部做好安全閥定期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3.4.9 設備管理部做好金屬監督及金屬測試工作,建立健全金屬測試有關技術檔案。3.4.10 物資供應部應建立健全受監察范圍內的金屬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庫驗收、保管及發放制度并嚴格執行。3.4.11 對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值班。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使用)單位應編制運行規程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3.4.12 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工作。3.4.13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9、事故的調查分析。3.4.14 做好焊工的培訓工作,做到持證上崗;嚴防壓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錯用。4 管理內容和要求4.1 監察管理4.1.1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修理改造、檢驗和化學清洗單位按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實施資格許可證制度。4.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的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4.1.3 對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與安裝質量應進行監察檢查。4.1.4 鍋爐、壓力容器應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使用證。4.1.5 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檢驗報廢的設備不允許使用。10、4.2 監察范圍4.2.1 鍋爐本體受壓元件、部件及其連接件。4.2.2 鍋爐范圍內受壓管道。4.2.3 鍋爐安全保護裝置及儀表。4.2.4 鍋爐主要承重結構。4.2.5 熱力系統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高、低壓加熱器,壓力式除氧器,各類擴容器等。4.2.6 主蒸汽管道、主給水管道、高溫和低溫再熱蒸汽管道。4.2.7 符合勞動部勞鍋字1990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各類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4.3 金屬材料4.3.1 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專業標準。材料應符合標準并有質量證明書。4.3.2 工作壓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溫度等于或大于540工況的金屬材11、料,入廠時應按JB/T 337591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規則進行復檢。4.3.3 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裝時使用代用材料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辦理設計變更通知書。4.3.4 合金鋼部件和管材在安裝及修理改造使用時,組裝前后都應進行光譜或其它方法的檢驗,核對鋼種,防止錯用。4.3.5 倉庫、工地儲存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屬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還應建立嚴格的質量驗收、保管和領用制度。經長期貯存后再使用時,應重新進行質量檢驗。4.4 受壓元件的焊接4.4.1 應由取得與所焊項目相對應的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焊接工作。4.4.2 焊接設備的儀表應定期校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4.4.3 焊12、接材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關專業標準。4.4.4 受壓元件的焊接工藝、焊接接頭焊后熱處理、檢驗項目和質量標準的規范,按DL 500792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的規定執行。4.5 安全保護裝置及儀表4.5.1 鍋爐安全閥的起座壓力按制造廠規定執行。制造廠沒有規定時按DL 6121996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以下簡稱“監察規程”)9.1.2中表的規定調整與校驗。安全閥的回座壓差,一般應為起座壓力的,最大不得超過起座壓力的10。4.5.2 除氧器上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宜按下列要求調整和校驗:a) 定壓運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額定工作壓力;b) 13、滑壓運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額定工作壓力。4.5.3 工作介質進口壓力高于容器設計壓力的各類壓力容器應裝設安全閥。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應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閥的起座壓力應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設計壓力。4.5.4 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引出管宜短而直。安全閥應裝設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應有接到安全地點的疏水管,無論冷態、熱態都不得有任何來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閥上。排汽管上消聲器應固定牢固,應注意檢查消聲器堵塞、積水、結冰。排汽管和消聲器均需要有足夠的強度。4.5.5 鍋爐大修完畢及安全閥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帶電磁力輔助操作機構的電磁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14、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4.5.6 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4.5.7 安全閥校驗中應有嚴格的防止超壓措施,并在專人監督下進行。校驗人員不得中途撤離現場。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4.5.8 壓力、溫度測量裝置齊全,精度和校驗間隔應附合國家計量法和有關規定。4.5.9 水位表能正確反映汽包的真實水位,能滿足運行水位監視及給水自動控制的需要。遠傳水位表與就地水位表必須定期核對。4.5.10 鍋爐保護裝置動作正確、可靠,無拒動、誤動現象。4.6 鍋爐化學監督4.6.1 按S15、D 24688化學監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的規定做好有關化學監督工作。4.6.2 禁止向鍋爐供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水。鍋爐整體水壓試驗時,應采用合格的除鹽水。4.6.3 定期割管檢查受熱面管子內壁的腐蝕、結垢、積鹽情況。鍋爐化學清洗按SD 13586火力發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規定執行。采用酸洗法進行鍋爐化學清洗時,應注意不銹鋼部件的防護,防止不銹鋼的晶間腐蝕。4.6.4 為防止鍋爐酸性腐蝕,當爐水PH值低于標準時,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凝汽器有漏泄時應及時消除,并密切注意給水水質。一旦發現水冷壁向火側內壁有腐蝕跡象時,應采取預防進一步發展為氫脆的措施。4.6.5 16、鍋爐停用備用時,應按SD 22387火力發電廠停(備)用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采用濕法防腐時,冬季應有防凍措施。4.7 運行管理4.7.1 編制設備運行規程以及各種系統圖和有關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4.7.2 鍋爐應保持額定參數運行,不得任意提高運行參數和出力。當出現超溫超壓情況時,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斷措施,并記錄超溫、超壓的數值和時間。4.7.3 運行中鍋爐保護裝置和聯鎖不得任意退出運行。任何領導人員不得強迫運行值班人員違章操作。4.7.4 禁止向已經熄火停爐的鍋爐爐膛內排放煤粉倉存粉。4.7.5 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值班。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認真17、執行崗位責任制。達到停爐條件而不及時停止鍋爐運行,造成事故擴大,引起設備重大損壞和人身事故時,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4.8 修理改造4.8.1 編制適用于本公司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有關的檢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項檢修技術記錄。4.8.2 根據設備技術狀況、受壓部件老化、腐蝕、磨損規律以及運行維護條件制定大、小修計劃,確定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重點檢驗、修理及改造項目,及時消除設備缺陷,確保受壓部件、元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檢查維修應列為常規檢修項目。4.8.3 應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保證體系,認真執行各級驗收制度,確保修理和改造的質量。4.8.4 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意開孔18、焊接管座、加帶貼補和利用管道作為其它重物起吊的支吊點。4.8.5 每臺鍋爐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簿;每臺壓力容器都要登記造冊。4.9 檢驗4.9.1 在役鍋爐定期外部檢驗4.9.1.1 在役鍋爐外部檢驗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據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進行外部檢驗。4.9.1.2 外部檢驗根據設備特點編制計劃并實施,一般可安排在鍋爐停爐前進行。4.9.1.3 外部檢驗項目與要求應符合DL 6471998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檢驗規程”)7.9的要求。4.9.2 在役鍋爐定期內部檢驗4.9.2.1 在役鍋爐內部檢驗結合每次大修進行。根據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進19、行內部檢驗。4.9.2.2 內部檢驗應根據設備特點,編制鍋爐內部檢驗計劃或實施方案在鍋爐大修時進行檢驗。4.9.2.3 內部檢驗前應做好安全準備工作。檢驗一般采用目測法,必要時可借助檢測設備。4.9.2.4 內部檢驗項目與要求應符合檢驗規程7.13的要求。4.9.3 在役鍋爐超壓試驗4.9.3.1 在役鍋爐超壓試驗一般二個大修間隔(年)進行一次。當鍋爐改造、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更換后應進行超壓試驗。根據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也應進行超壓試驗。4.9.3.2 超壓試驗應編制試驗方案。大修中,應在具備超壓試驗的條件后方可進行超壓試驗。4.9.3.3 超壓試驗的要求應符合檢驗規程7.1420、的規定。4.9.4 在役壓力容器定期檢驗4.9.4.1 訂購壓力容器應審查制造廠的資格;壓力容器制造時應實行質量監察檢查;在壓力容器安裝時應進行質量檢驗;壓力容器檢驗時應符合勞動部勞鍋字1990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4.9.4.2 定期檢驗分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超壓水壓試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應縮短定期檢驗間隔時間:a) 運行后首次檢驗或材料焊接性能較差,且在制造時多次返修的;b) 運行中發現嚴重缺陷或筒壁受沖刷壁厚嚴重減薄的;c) 進行技術改造變更原設計參數的;d) 使用期達15年以上、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e) 材料有應力腐蝕情況的;f) 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21、4.9.4.3 在役壓力容器定期外部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在役壓力容器定期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級的,每二個大修間隔進行一次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級的,結合每次大修進行一次檢驗。在役壓力容器超壓水壓試驗:每三個大修間隔進行一次,且每10年至少一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超壓水壓試驗:a) 用焊接方法進行大面積修理;b) 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c) 移裝的;d) 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4.9.4.4 定期檢驗項目和要求應符合檢驗規程第10條的要求。4.9.4.5 超壓水壓試驗方法和合格標準應符合檢驗規程10.10的要求。4.9.5 在役壓力管道定期檢驗4.9.5.1 在役壓力管道22、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驗結合機組大修進行。4.9.5.2 外部檢驗項目和要求應符合檢驗規程13.3的要求。4.9.5.3 專項檢驗項目和要求按檢驗規程13.4及DL 43891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有關規定執行。4.9.5.4 與主蒸汽管相連的小管道、彎頭、三通和閥門,運行達10萬小時后,應全部更換。運行達12萬小時后,應在大修中對汽水管道的支吊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4.9.6 安全附件檢驗4.9.6.1 鍋爐、壓力容器必備的安全附件與保護裝置應符合監察規程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4.9.6.2 安全附件與保護裝置應進行安裝質量、運行及停機檢驗。檢驗項目與質量要求按檢驗規程第14條規定執行。4.9.7 檢驗結束后應出具檢驗報告,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