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636
2024-09-07
14頁
25.54KB
1、醫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信息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信息資料收集、管理及逐級上報制度。2. 指定保密意識及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負責信息管理工作。3. 加強信息的收集、報告、審核、管理及質量控制,確保信息數據上報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高對信息數據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 省婦幼保健中心每年匯總上報我省本年度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信息分析報告,并上報國家婦幼保健中心。5. 2、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工作月報表和個案登記卡留存備案。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信息數據的收集和上報制度1.本制度依據。制定,適用于全省所有開展孕產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詢檢測和治療的醫療保健機構。2.所有為孕產婦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詢檢測和治療的人員均為法定報告人。1.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記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咨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產時保健等相關登記,在相關門診、住院部、檢驗科建立檢測、咨詢登記本和陽性孕產婦專用登記本。2.按照關于做好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匯總相關檢測、咨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3、報至縣級婦幼保健機構。3.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匯總后完成“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月報表”和“預防梅毒、乙肝母嬰傳播工作月報表”,并逐級上報,于每月定期報至省婦幼保健中心。4.對全省所有醫療保健機構檢測發現艾滋病感染確診孕產婦/婚檢婦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陽性確診孕產婦后,須于24小時內電話報轄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逐級上報至省婦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內填寫并上報個案登記卡。5.工作月報表和個案登記卡通過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信息的網絡報告。6.在數據收集過程中,信息要符合邏輯、完整、準確、及時。紙質報表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字跡清楚,填報人應簽字,加蓋單位公章。7.各級婦幼保健機4、構要做好項目各種信息數據、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會公開。艾滋病和梅毒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隨訪制度一、本制度依據。制定,適用于全省所有。機構一、艾滋病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隨訪1.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對艾滋病陽性孕產婦應加強孕產期保健及隨訪服務,包括采取安全性行為指導、營養指導、CD4+T淋巴細胞、病毒載量及其他相關感染癥狀和體征的監測、安全助產等服務。2.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滿1、3、6、9、12和18月齡時分別對其進行隨訪,提供常規保健、生長發育監測、感染狀況監測、預防營養不良指導、免疫接種等服務,并詳細記錄隨訪的相關信息。3.負責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隨訪服務5、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兒童感染早期診斷檢測時間和技術要求采集血樣,登記相關信息后,及時將血樣轉送至北京市海淀區婦幼保健院進行診斷,得到檢測結果后及時將結果反饋到各血樣本送檢單位。4.如確定兒童為感染艾滋病,及時轉介嬰兒至兒童抗病毒治療服務機構。如報告“嬰兒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結果陰性”,嬰兒按照未感染兒童處理,繼續提供常規兒童保健隨訪服務。5.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未進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或早期診斷檢測結果陰性者,應當于12月齡、18月齡進行艾滋病抗體檢測,以明確艾滋病感染狀態。二、梅毒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隨訪1.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在梅毒陽性孕婦治療期間,應每月進行隨訪,包括梅毒血清學檢測、6、孕產婦保健等服務。2.對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滿3、6、9、12和18月齡時分別對其進行隨訪,提供梅毒相關檢測直至明確其梅毒感染狀態,并記錄相關信息。3.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且滴度高于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視野顯微鏡檢測到梅毒螺旋體,或梅毒螺旋體IgM抗體檢測陽性的兒童診斷為先天梅毒。4.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陰性或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低于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兒童進行隨訪,對隨訪過程中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由陰轉陽或滴度上升且有臨床癥狀的兒童,或者隨訪至18月齡時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仍持續陽性的兒童亦診斷為先天梅毒。5.對診斷先7、天梅毒的兒童給予規范的治療(治療方案見附件7),并上報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6.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低于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臨床癥狀的兒童,應當先給予規范的治療并隨訪,18月齡時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者診斷為先天梅毒,上報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三、乙肝陽性孕產婦所生兒童隨訪1.抽查2.定期人群抗體調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免費干預制度一、本制度依據。制定,適用于全省所有。機構一、艾滋病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干預1.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艾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嬰兒提供免費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2.在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前,應當對孕產婦進行艾滋病癥8、狀觀察、CD4+T淋巴細胞計數及病毒載量檢測,并對孕產婦的感染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臨床分期,結合CD4+T淋巴細胞計數及病毒載量檢測結果,選擇適宜的抗病毒用藥方案。3.對于處于艾滋病臨床期或期,免疫功能相對較好,CD4+T淋巴細胞計數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產婦,建議采用預防性抗病毒用藥方案;對于處于艾滋病臨床期或期,CD4+T淋巴細胞計數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產婦,建議采用治療性抗病毒用藥方案。4.在應用抗病毒藥物前和用藥過程中,應當為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持續的免費咨詢指導及相關檢測,提高用藥依從性;定期進行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等檢測,密切關注可能出現的藥物副作用。5.9、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倡人工喂養,避免母乳喂養,杜絕混合喂養。6.嬰兒抗病毒治療應在出生后盡早(6-12小時內)開始服用。二、梅毒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干預1.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梅毒感染孕婦免費提供規范(全程、足量)的治療,以治療孕婦的梅毒感染和減少梅毒母嬰傳播。2.對于孕早期發現的梅毒感染孕婦,應當在孕早期與孕晚期各提供1個療程的抗梅毒治療;對于孕中、晚期發現的感染孕婦,應當立刻給予2個療程的抗梅毒治療,2個治療療程之間需間隔4周以上(最少間隔2周),第2個療程應當在孕晚期進行。3.對臨產時發現的梅毒感染產婦也應當立即給予治療。4.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孕期未接受10、規范性治療,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療,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療或在分娩前1個月內才進行抗梅毒治療的孕產婦所生兒童進行預防性治療;5.對出生時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陽性、滴度不高于母親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沒有臨床表現的兒童也需要進行預防性治療。三、乙肝陽性孕產婦及所生兒童的干預1.對于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醫務人員應當詳細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療情況,密切監測肝臟功能,給予科學的營養支持和指導。2.對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所生新生兒,在出生后24小時內為其免費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國際單位)。按照國家免疫規劃要求,完成24小時內及1月齡和6月齡兒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種。預防醫源性感染及11、職業暴露制度承擔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照普遍性防護原則,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有關消毒隔離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醫源性感染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1. 建立安全的醫療環境:診室和產房內由里向外,應分別劃分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每區應有最夠的操作空間。診室內應有流動水吸收,每日進行消毒、清掃。產房內刷手處與器械清洗處應分開,應有無菌物品存放柜。2. 住院期間的消毒隔離:病人使用的清潔用具、便池每日用2%漂白粉澄清消毒液消毒1次;病人使用的體溫計、血壓計及聽筒,每次使用后消毒;餐具、水杯病人專用,每日煮沸消毒一次;傳單、枕頭和衣服應裝入防水口袋或塑料袋內,外加12、“有傳染性”的布袋消毒;被病人血液、體液污染的地板等外環境,應及時用次氯酸鈉溶液消毒。3. 分娩時的消毒隔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產婦在待產和分娩時,必須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對被血液和體液污染的物品、地面、人員和手進行消毒。要特別注意采取消毒隔離措施。4. 治療操作時的消毒隔離:凡是可能被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如負壓吸引器吸管和引流瓶,應先于瓶內放置足夠量消毒液,徹底清洗,再作消毒滅菌;盡可能使用一次性注射器。5. 醫務人員手的清潔:在接觸和處理每一位病人或標本、污物后,應認真洗手或換用清潔手套后再接觸下一位病人。6.各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暴露防護及應急處理機制,并與13、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聯系。7.發生職業暴露后,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粘膜;如有傷口,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動水沖洗,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沖洗后,用75%乙醇或0.5%碘伏消毒,并包扎傷口。8.發生職業暴露后,盡快進行暴露情況的報告和登記,及時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對其暴露的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進行評估和確定。確定是否需要使用相應的預防性藥物及進行流行病學監測。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保密制度 為了促進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的開展,減少陽性孕產婦的心理負擔,制定此保密制定。1.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有關14、的所有資料均應嚴格保密,包括產前咨詢、門診登記、送檢單、檢測記錄的報告、報告單的發放等。2.陽性孕產婦所有咨詢資料由專人、專室、專柜保管,任何無關人員不得查閱資料。3.醫務人員應滿足服務對象對保密性的需求,向孕產婦詳細說明服務各個環節的保密原則和具體措施。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陽性孕產婦及其家屬。5.產科接診醫師、實驗室所有人員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護咨詢者隱私權。6.在咨詢過程中,應遵循保密原則,采取一對一、面對面的服務形式,保密地為陽性孕產婦提供檢測結果的咨詢服務。不得將咨詢者姓名、地址、工作單位、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具體身份的信息情況向外界公布或傳播。7.艾滋病15、感染狀況是否告知家人,要征得陽性孕產婦同意,并與其討論如何保密和可能遇到的來自丈夫、家庭及社會各方面的壓力、歧視。8.收集、整理、統計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陽性孕產婦的的電腦應由專人、專機管理,并設密碼。數據的傳遞過程中要注意保密,防止信息外泄。9.對違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醫院將追究當事者責任。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項目相關檢測制度一、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要結合孕產期保健和助產服務,主動為所有孕產婦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的檢測與咨詢服務。二、在孕產婦初次接受孕產期保健時,同時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關檢測,盡早明確感染狀況,盡早為感染孕產婦提供干預措施。1.為孕產婦提供規范的16、艾滋病抗體篩查,及時對艾滋病篩查結果陽性者進行艾滋病確認試驗。2.為孕產婦提供梅毒血清學檢測,梅毒血清學檢測方法有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和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兩類。采用其中一類試驗對首次就診的孕產婦進行梅毒篩查,對篩查結果陽性者,需用另一類試驗進行復檢,如果兩種試驗均為陽性,確定其為梅毒感染。3.為孕產婦進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檢測,有條件的機構要為檢測結果陽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體血清學(乙肝兩對半)檢測。尤其要確保臨產孕產婦盡早獲得艾滋病抗體篩查,以及時為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干預措施。三、要確保臨產時才尋求助產服務的孕產婦及時獲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與咨詢,并獲得干預服務。1. 臨產時尋求助產服務的孕產婦同時用兩種不同原理或不同廠家生產的快速檢測試劑進行HIV抗體篩查試驗,兩種結果均為陰性報“HIV抗體陰性”,如為一陰一陽或兩種均陽性,盡早進行確認試驗,及時獲得檢測結果,并知情同意選擇干預措施。2.孕期未進行梅毒檢查的臨床孕產婦,同時進行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和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學試驗,如均為陰性排除梅毒感染;如均為陽性可診斷梅毒感染,給予兩個療程的規范治療;如一陰一陽,正確給予一個療程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