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能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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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68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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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能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程序、審計業務文書、審計檔案管理等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管理工2、作的標準。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部門、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公司設審計部,其成員由一名部門負責人和具備崗位能力的專職審計人員組成。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組織、協調和實施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并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 審計部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要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所屬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抽調。 第六條 實行審計回避制度,與審3、計事項有牽涉或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公司為審計部的正常運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1、審計部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進入公司經費預算,以保證審計工作能獨立、公正地進行。 2、公司的經營規劃、計劃,財務計劃、會計報表等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給審計人員,保證其及時掌握信息。 第八條 公司審計部職責: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等有關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在公司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2、財務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專項資金提取、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4、; 3、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系統以及執行國家財經法規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進行檢查,以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4、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工程項目預、決算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其他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6、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公司經理層以上人員離任、調職,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5、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7、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9、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10、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11、及時、準確填報各類統計報表,年度終了時對部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年度審計任務完成情況; 審計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審計工作經驗與體會; 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定的改進措施; 進6、一步搞好審計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2 12、公司授權外審單位進行審計時,審計部應按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指示,積極配合外審單位工作,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13、對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管理、監督、培訓和考核; 14、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九條 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2、審核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公司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復印備查; 3、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4、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或個人,經7、審計負責人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賬冊、凍結資產等必要的臨時應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審計負責人批準后,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及改進建議; 6、內部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7、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條 根據審計結果,審計部有下列處理權: 1、責令限期按照有關規定上繳應當上繳的收入和費用; 2、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3、責令退還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4、沖轉和調整有關賬目; 5、根據審計結論必須做出處理8、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任職素質和技能要求: 1、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業務、勝任工作,應具有大專以上財務專業或經濟類專業學歷和相關職稱。 2、內部審計人員應做到: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濫用職權,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機密,不玩忽職守。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審計部在實施各項審計時,應嚴格執行審計工作歸零的五條標準,即:事實清楚,數據準確,評價恰當,處理有據,反饋落實。 第三章 審計部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董事會9、及其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可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審計部在實施項目審計時,發現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第一時間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的立項,由公司審計部確定,或由公司相關部門、分(子)公司提出報審計部批準。審計項目立項后,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除外)。 第十六條 審計過程中,要按規定的格10、式編制工作底稿和取證簽證單,并保證其真實性,備查和存檔;審計終結后,審計組應在15 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經審計組成員集體討論,審計組成員均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認可,同時按有關規定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被審計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被審計者未提出書面意見,可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 第十七條 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印章,未取得簽名或印章的應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通過后,審計部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部專門人11、員復核后,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輕微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4 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負責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公司審計負責人提出,審計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可安排其他內部審計人員復審。但在未作出新的審計處理決定之前,審計處理決定不得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在執行年度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帳,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四章 內部審計業務文書規范12、 第二十二條 審計公文、業務用紙及行文格式標準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和公司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審計項目確立后,由審計組根據被審計者的具體情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依據; 2、審計對象; 3、審計目的; 4、審計范圍; 5、審計的內容與重點; 6、審計方式; 7、審計時間及實施步驟; 8、審計組的成員構成及其分工; 9、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部發出,向被審計者通知有關實施審計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審計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4、對被審計者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5、13、審計監察小組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二十五條 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 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 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其他證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14、; 2、審計項目名稱; 3、實施審計的時間; 4、審計過程記錄; 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審計測試評價記錄;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二十15、七條 審計報告主要內容: 1、審計時間、內容、范圍、方式; 2、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3、通過審計揭示的有關事實,包括主要業績和發現的問題; 4、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概述已審計項目內容,對已審事項的真6 實性、合法性、風險性、效益性及內控制度等進行評價。 5、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規定和命令,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責任界定,提出糾正、改進意見和建議;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審計處理決定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16、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審計署審計機關檔案工作的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審計部在履行審計職能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檔案采取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17、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一條 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歸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歸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三十二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規定分為永久、長期(10 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種,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三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負責人批準。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部提出給予18、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內部審計機構,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部門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部門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