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公司工裝領用著裝檢查折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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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69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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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工貿公司工裝領用、著裝檢查、折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工貿公司工裝管理制度一、目的為進一步提升企業(yè)的整體形象,加強員工規(guī)范管理,提高企業(yè)美譽度,對工裝的制作、領用、發(fā)放、著裝實施統(tǒng)一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三、職責1、行政部負責工裝的制作、發(fā)放、登記、檢查、折舊等手續(xù)辦理。安排專人對工裝制作、領用、折舊扣款、庫存等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于每年年底對當年工裝情況進行匯總分析。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檢查、糾正本部門員工著裝是否符合公司要求2、,并配合行政部進行著裝規(guī)范的檢查。四、工裝種類及配發(fā)數(shù)量工裝分為:夏裝和秋冬裝兩種,每種工裝配發(fā)一套。五、工裝制作1、工裝的面料、顏色、款式由公司統(tǒng)一標準,后期延續(xù)性制作時按標準進行,如更換款式布料時,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2、工裝每兩年更換一次,由行政部負責統(tǒng)計使用工裝兩年的人員名單,在換季時按公司規(guī)定款式面料進行制作。 3、員工配發(fā)的工裝發(fā)生丟失、損壞的,在交納工裝成本后按上述要求制作。六、工裝領用1、工裝制作完畢后,行政部工裝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入庫手續(xù)后通知各部門相關人員領用。對不合體的應及時讓廠家登記整改,并做好記錄,整改周期為接整改員工通知后三十個工作日完成。2、領用時需填寫工裝領用登3、記表,表上應注明日期、領用人、領用工裝類別(秋冬裝、夏裝)、款式、數(shù)量等。,3、新入職不滿一個月的員工不予領用工裝,可根據(jù)公司工裝的顏色、款式等自行解決。七、備用工裝管理1、行政部做好備用工裝的管理工作。2、行政部應做好備用服裝的補充工作,在當季工裝少于4套時應及時制作,以備使用。3、備用工裝應入庫妥善保管,注意防蟲防潮污染,保證能隨時使用。八、著工裝要求1、所有員工上班時間必須按照公司規(guī)定著裝,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2、著裝要求: 3、著工裝時,應搭配與工裝顏色、款式得當?shù)囊m子和鞋類,鞋應保持清潔光亮,無破損并符合工作要求,不得穿拖鞋、涼拖和旅游鞋,或不穿襪子。4、著工裝時4、員工必須正確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的佩帶位置為胸前正中。5、工裝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xiàn)掉扣、錯扣、脫線等現(xiàn)象。6、著工裝嚴禁挽袖及卷褲腿,著西裝時應系上兩個扣,夏季工裝著上衣時,男員男員工應勤理發(fā)、勤剃胡須。7、著工裝時,上衣外兜不得放多余物品,特別是襯衣外兜不得放物品,以保持良好著裝形象。8、除休息員工上班期間必須統(tǒng)一著工裝,在下班期間或娛樂場所員工不得著公司工裝。9、員工在參加體力勞動時,可視情況不穿工裝或穿生產工裝。九、員工著裝檢查1、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行政部隨時檢查,定期檢查為隔周檢查一次。2、檢查時,檢查人當時記錄檢查出現(xiàn)的問題,并由當事人在員工著裝規(guī)范檢查登記表上簽字5、確認。3、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對檢查記錄做出匯總(定期和平時檢查的綜合),于周一公布檢查結果。 4、檢查標準如下:(1)工作期間未穿工裝者扣20元。(2)公司正式場合(會議、發(fā)布會等)未穿工裝者扣50元。(3)衣服破損、有污漬、掉扣者扣10元。(4)卷袖、挽褲腿者扣10元。(5)沒系領帶者扣5元。(6)襯衣未扎進褲腰者扣5元。(7)衣服不系扣子敞懷者扣5元。(8)未佩戴工作牌者扣10元。(9)扣款由行政部每月匯總于每月5日前報人力資源,由人力資源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十、工裝折舊1、自工裝發(fā)放之日起,工作滿兩年以上者,員工辭職(辭退)時,不收取服裝費用。2、自工裝發(fā)放之日起,工作一年以上不滿兩年者,6、員工辭職(辭退)時,收取服裝費用標準為:實際費用/規(guī)定使用年限(月)使用年限。3、自工裝發(fā)放之日起,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者,辭職時,收取服裝70%費用;被辭退時,收取服裝50%費用。 4、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丟失、失竊的,應由本人補繳相應的費用(工作服成本價/套,工作牌20元/個)。十一、遵守事項1、上班時間必須統(tǒng)一著公司配發(fā)的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2、員工對配發(fā)的工作服、工作牌有保管、修補的責任;3、員工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的式樣;4、員工不得擅自轉借工作服;5、工作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污損,員工應自行進行清洗或修補;6、行政部負責人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guī)定著裝及佩戴工作牌者,計入當月績效考核成績;十二、附則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實施,由行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