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行政公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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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93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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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行政、公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篇 行政管理制度第一章 制度建設基本規定第一條 目的:加強大型項目的制度建設,健全管理體系。第二條 適用范圍:大型項目管理中心、項目籌建處、大型項目。第三條 適用時間:包括鋼鐵、火電、高速公路等大型項目籌建期。第四條 制度建設的負責部門:原則性制度由大型項目管理中心的各職能部門制定;籌建處的各項制度及實施細則,由各籌建處職能部門根據原則性制度進行編寫,各項目的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配合。第五條 制度審批:管理中心各項原則性制度,由集團相關職能部門、監事會、分2、管領導進行審批;籌建處各項制度及實施細則,由管理中心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監事會、集團分管領導審批。第六條 制度解釋:對于制度實施過程中因產生爭議而需要作出解釋的,解釋權歸于集團。第七條 制度修改:由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大型項目管理中心、籌建處職能部門共同進行。第八條 制度終止:權力歸于集團。第二章 一般行政管理規定第一節 公文管理規定第一條 公文定義:指與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間傳送的文件,以及內部各單位相互傳送的各類文件(包括會議紀要)、制度規范(不含合同類文件)。第二條公文種類主要有:一、命令(令)適用于依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執行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二、決定適用于3、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變更或者撤銷下級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人事任免。三、公告適用于向集團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決定事項。四、通告適用于公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五、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單位的公文,轉發上級單位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單位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六、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反映重要情況。七、報告適用于向上級單位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單位的詢問(包括審計報告)。八、請示適用于向上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九、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十、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會議紀要在會議結4、束后一個工作日內整理完畢,并分發相關領導及部門。第三條 公文處理的原則:快速、準確、安全、保密。第四條 公文處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發文、收文、傳遞、批示、承辦、跟蹤催辦、歸檔等工作。第五條 公文協調處理部門:各級綜合部。第六條 各級單位除綜合部以外其他部門不得對外正式行文。第七條 發文: 一、擬稿:按照專業化擬辦的原則。涉及兩個部門以上會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擬辦,有關部門會簽。稿件需填寫擬文稿紙作面頁,按規定要求擬稿。二、編號:公文字號格式和文種代號統一規定。三、格式:公司內部所有公文需遵從廣東珠江投資有限公司公文格式規定。四、會簽:公文的會簽由發文單位負責人決定會簽次序;不同單位聯合發文由該等5、單位的共同主管領導決定會簽次序;制度的頒發由發文單位及制度所涉及單位的共同主管領導決定會簽次序。會簽文件及其附件由綜合部蓋騎縫章后使用會簽表進行會簽。五、簽發權限:各單位間知會性公文,以及各單位對內發文,由該單位負責人簽發;人事任免通知,按人事管理權限簽發;重要對外文件(如對政府函件),由管理中心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簽發;以籌建處名義發文,需經過籌建處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簽發;以項目名義發文,由項目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簽發。公文簽發授權應將授權證明文件送本級綜合部備案。六、打?。?七、蓋章:手續完備,由綜合部蓋章。八、發文:綜合部應對每份發文建立臺帳,做好發文登記工作;由承辦部門自行送達的文件,應在6、檔案室辦理登記、簽收。九、制度頒發必須經過會簽程序,經負責審批領導簽發后,由綜合部門頒發,并送上一級單位備案。十、凡上報公文需經協調處理批轉的,不得直接送交上級單位,由綜合部統一登記批轉,上報集團公司文件統一由管理中心綜合部門登記、傳遞。第八條 收文: 一、登記:綜合部收到文件后,對來文進行編號、備份(外單位來文)。二、批轉:綜合部根據來文內容、性質在文件閱辦表(見附件二)上提出擬辦意見并確定公文緊急程度,送上級領導批示或批轉其他單位承辦。對需送多位領導批示的公文,一般應按領導排序由后向前傳批。三、收文工作應在4個工作小時內完成。第九條 傳遞:有關公文需經相關單位傳閱,各單位應在4個工作小時內7、簽閱完畢并送回綜合部;對需送多位領導傳閱的公文,一般應按領導排序由前向后遞送。第十條 批示:一、公文批示時,對有具體辦理事項的,批示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批示人簽閱視為同意;沒有具體辦理事項的,簽閱表示閱知。二、批示人不能親自批示(如開會、外出等),由綜合部負責電話聯系,并根據電話記錄代為簽署意見,事后,由批示人補簽。三、“普通”公文應在8個工作小時內批示完畢;“緊急”類公文應在4個工作小時內批示完畢;“加急”公文應隨到隨批,必要時可以集體商榷。如承辦事項復雜,時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規定時限的兩倍。第十一條 承辦:有關公文事項承辦單位按上級公文規定或按領導批示確定;如有多個領導批示按級別最高的領導指示確定。第十二條 跟蹤催辦:綜合部應對由其發出或接收的每份公文建立臺帳,登記公文處理情況,并做好公文催辦工作。第十三條 立卷及歸檔:各單位應對公文按編號進行分類登記,并將公文的編號、時間、內容、處理情況等輸入電腦以便查證。公文辦理完畢后,應按照公文在形成過程中的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立卷,并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立卷后的公文應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并把復印件送各會簽單位。公文處理情況應每季度匯總送管理中心綜合部備案。內容包括發文、文件閱辦(包括處理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