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協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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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0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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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協調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確保實現XX集團總體效益最大化,更好地發揮企業集團整體體制優勢,充分行使股東權益,規范協調集團成員企業經營行為,進一步提高集團整體效能和實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依照公司法、集團章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中的“經營協調”行為,是指XX集團總部業務部門對與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和各企業成員單位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業務關系等,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協調管理及處理的行為。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中的“經2、營協調”的主體包括:集團總部業務部門;集團各成員企業;其它經濟組織。第二章 經營協調的原則與目的第四條 經營協調的原則:平等、公平、互利、互惠、高效。第五條 經營協調的目的:(一)實現XX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社會貢獻最大化;企業可持續發展。(二)實現集團整體資源合理流動和充分利用,盤活存量,優化配置,確保資產保值增值。(三)加強服務監督和協調,提高生產經營運行效率。第三章 經營協調的主要內容第六條 集團各成員企業應遵守集團章程,恪守集團宗旨,堅持平等、互惠、互利原則,在關聯活動中相互提供積極的協作溝通和服務。第七條 成員企業之間的協作、貿易、服務等交易行為關系均應以書面約定形式3、為主。第八條 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交易原則,在同等條件下集團各成員單位應優先考慮相互之間在經濟運行、貿易往來等經營活動范圍內需求關系。第九條 成員企業在產品供求、工程項目、勞務、運輸等面向社會公告的行為中應及時通知集團內相關成員企業。第十條 經營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集團總部業務部門與成員企業之間在業務指導方面的關系協調,包括:1、圍繞集團公司整體生產經營計劃的審核、協調、匯總;2、日常生產中重大問題的協調;3、計量與總體設備監督;4、產品質量的監督;5、互供介質計量結算的協調;6、各種異常情況下的處理協調等;(二)在集團范圍內施工的各類項目、各類工程安裝運行的協調;(三)成員企業之間的產品4、原料供求,動力能源供應;(四)設備檢修、制作;(五)相互之間勞務關系;(六)由成員單位提供的其它相關業務;(七)由集團公司代言代行的部分社會職能;(八)集團公司出于集團總體利益考慮需要協調的相關事宜。第十一條 各交易方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要求保證產品、勞務、服務等工作質量,提高效率,重合同守信用。第四章 協調與仲裁第十二條 對總部業務部門與各成員企業之間、各成員企業之間出現的正常業務往來及產生的矛盾和問題,均采取先協調后仲裁的原則。第十三條 集團成員企業之間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關聯交易行為原則上按照市場定價自行協商進行,但不得以損害集團整體利益為前提。第十四條 集團總部業務部門與各成員企業5、之間;各成員企業之間出現的業務協調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糾紛,自行不能協商解決的,需上交集團公司進行協調或仲裁。集團公司成立協調仲裁領導小組,負責協調仲裁工作。 成員組成由總裁、分管副總裁、相關業務部門經理組成。仲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經營協調部。第十五條 對業務協調和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業務和關聯交易糾紛,任何行為方均可向集團公司協調仲裁小組提出協調仲裁申請。第十六條 受理協調仲裁的程序是:(一)由請求協調仲裁的行為方將書面意見上報集團總部,由經營協調部統一受理;(二)經營協調部首先就職權范圍內的內容進行相關各方的協調工作;(三)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由經營協調部上報協調仲裁領導小組;(四)協6、調仲裁領導小組需就仲裁事項通過專題會議等途徑形成裁決意見;(五)由經營協調部統一就裁決情況反饋到仲裁請求方;(六)裁決意見必須在協調仲裁領導小組接到仲裁申請后7日內做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七)仲裁請求方有權就裁決情況提出質詢意見。協調仲裁小組需就質詢意見做出答復。第十七條 協調仲裁的原則:確保集團整體利益,兼顧成員企業利益。第十八條 在確保集團整體利益的前提下,仲裁后交易方出現的局部損失問題,由集團公司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合理處理或提出彌補意見。對未經仲裁協調或不執行仲裁意見而由交易行為造成損失的:(一)對集團整體利益造成損失的,由集團公司依照相應規定,通過有效手段對行為方進行處罰;(二)對交易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身承擔,集團公司視對集團整體利益造成損失情況和責任輕重通過有效手段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三)一方交易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在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證據情況下,要賠償對方損失,并由集團公司通過有效手段提出相應處理意見。第五章 附 則第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由集團公司經營協調部負責起草、修訂和解釋。第二十條 經營協調部為本管理辦法的執行監督部門。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 之日起執行。此前在關聯交易和經營協調方面有與之相抵觸的規定或辦法以本管理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