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集團決策制度實施細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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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03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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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集團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為進一步規范領導班子成員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公司科學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XX17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一、遵循原則(一)堅持集體決策。凡涉及企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進行集體討論和表決。(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公司相關規定2、,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三)堅持民主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決策。(四)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五)堅持規范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二、決策范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包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一)重大事項決策主要指涉及企業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的重大事項。主要包3、括以下幾個方面:1、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等重大戰略決策事項;2、公司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繳納國家稅費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3、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組、破產、解散或者變更、投資參股、重大收購、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5、公司績效考核、薪酬方案、獎金分配、福利待遇、勞動保護、五險一金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6、年度員工招聘、錄用、培訓及市場化用工計劃,違法違紀員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7、公司機構設置、變更、職能調整、定員4、定編方案;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廢除;9、公司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10、公司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問題;11、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12、公司其它重大事項。(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權限管理的領導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權限內管理干部選拔標準和考核評價體系的制定和完善、任用的提名和推薦;2、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干部和下屬各單位班子成員、重大項目負責人的選聘、任免;3、公司領導班子及后備干部人選的選拔、推薦、上報;4、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屬各單位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5、公司先進集體5、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評定與獎勵等;6、高級技術、管理和技能專家的聘任;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三)重大項目安排主要指對企業生產經營和資產規模、資本結構,以及生產設備、技術創新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重大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2、年度計劃外追加投資規模及項目;3、重大投資管理事項;4、重要機械設備購置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標項目;5、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資合作合同、重大經濟合同;7、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主要指企業領導人員被授權額度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年度大額資金單筆在 萬以上的使用預算;2、預算6、外額度在 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事項;3、 萬元及以上大額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捐贈、贊助事項;4、資金額度在 萬元以上的其他事項。(五)公司所屬各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包括:涉及本單位施工生產、項目管理、安全質量、物資設備管理、環境保護、黨建工作、隊伍管理、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1、本單位發展總體部署的相關制度、辦法的制定與修訂。(1)總體規劃方案;(2)各項管理制度、規定和辦法,包括:安全、質量、成本控制、設備物資管理、隊伍建設、環境保護等。2、對項目施工生產計劃、方案的制定與調整(1)施工生產總體計劃、工程進度控制;(2)施工組織方案和變更、索賠措施;(3)年度預算、驗工計價7、竣工決算;(4)安全質量責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責任事故的處理。3、本單位黨群工作方面的規定、辦法的制定與修訂(1)單位黨組織工作責任目標及領導班子自身建設;(2)領導班子成員責任分工;(3)黨員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4)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5)工會、共青團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6)參加公司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7)上級單位表彰的先進典型的推薦。4、本單位相關經費的管控(1)對外工程款、租賃款、物資材料款的結算;非生產性開支在元及以上資金的使用;預算外資金在 元及以上的使用;(2)事關員工利益的工資、獎金、加班補助等福利的發放;(3)本單位做出的獎懲決定,各項包保責任合同的8、兌現,推薦上級榮譽稱號的授予及獎勵事宜;(4)本單位機械設備的報廢處理,廢舊物品的處理。(六)建立“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報備、報批制度。公司按照規定權限決策的事項應報有關部門備案。超越公司決策權限,需經上級公司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事先報告相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三、決策形式(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主要采取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支委會或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的形式,經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決策。1、重大事項決策中所列的1、2、3、4、5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主要采取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進行決策。2、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9、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董事出席會議,監事列席會議。根據會議需要,主持人可決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3、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副總經理召集和主持,副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出席會議。根據會議需要,主持人可決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4、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和工作需要,由黨支部書記或董事長、總經理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二)重大事項決策中所列的6、7項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采取支委會議或由支部書記主持召開的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方式進行決策。支委會議由支部書記或由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召集10、和主持,支委組成人員參加。必要時可召開支委擴大會議,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三)堅持“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支部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和經理班子;董事會、經理班子中的黨員,可以依照黨章和公司有關規定進入支委會。黨組織對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董事會、經理班子,或由進入董事會、經理班子的黨支委成員,通過多種方式分別反映黨組織的意見,使黨組織的主張在企業決策中得到重視和體現,并把法人治理結構的決策結果反饋給黨組織。(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方式,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五)領導班子討論重要事項,應當采取口11、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根據會議內容由黨政主管領導決定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四、決策程序及規則(一)“三重一大”事項,由公司領導直接提出或由機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同意列為議題。有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二)重要人事任免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上級公司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重大事項、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決策前,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1、提出方案。應當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兩種以上的備選方案。2、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應當事先征12、求意見,充分協商。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經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得上會研究。3、征求意見。涉及面廣、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4、論證評估。組織企業相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咨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決策事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論證評估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應形成論證評估報告。5、法律審查。在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決策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律事務部在13、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以檢驗決策的可行性,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對具有較強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應按照集體決策程序確定試行,經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策實施。(三)已確定提交的決策事項,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不履行或沒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會議進行決策。(四)在履行決策準備程序時,涉及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三重一大”事項,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五)集體決策會議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論證材料。議題材料包括決14、策備選方案及說明材料;論證材料包括調查報告、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關決策材料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3天送達參會人員。2、通知開會。會前應以書面形式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表決有效。在討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到會方可進行。3、充分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在會前熟悉材料,認真準備,會議應當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態度;主持會議的領導應當執行末位表態制度,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確定的議題進行15、,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4、會議決定。(1)公司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支委會議、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班子工作例會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決定。(2)集體決策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并以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事項,原則上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議。(3)在會議集體討論之后,由主持會議的領導依法做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者暫緩實施的決定。(4)在討論與出席會議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必須主動回避。16、(六)備案備查。對會議決策事項,總經理辦公室、黨群工作部、應做好“三重一大”會議記錄,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定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內容包括: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2、主要議題以及決策事項;3、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的意見和表態;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5、主要分歧意見;6、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7、參與決策人員對會議記錄簽字確認。(七)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屬于總經理辦公會的由總經理辦公室整理,屬于支委會的由黨群工作部整理,由負責該項工作的分管領導審閱后,17、屬于總經理辦公會的由總經理簽發,屬于支委會的由支部書記簽發。(八)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及討論情況,不準泄露。五、決策執行(一)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經做出的決策。(二)總經理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為執行決策的督促檢查責任部門,負責分解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或單位及完成時限,并對決策的18、實施過程進行督辦。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落實。(三)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確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責任部門或單位年度經營責任考核內容,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五)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企業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的,依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六、決策監督(一)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科技、商業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決策及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職工代表通報,接受19、職工群眾監督。(二)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關鍵節點,明確控制措施及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三)公司黨組織、紀律組織、工會要加強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領導班子每年應當對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把貫徹落實集體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企務公開的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七、責任追究(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負總責。對本級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二)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20、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決策。(三)出席會議的領導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四)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和程序,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1、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21、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3、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4、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5、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改正的;6、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7、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六)對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及應承擔的責任,分別按以下種類進行追究:1、本人寫出檢查,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2、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3、經濟處罰;4、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5、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七)公司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作為年度各單位黨組織工作目標檢查考核、實施獎懲的一項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