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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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09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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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 建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制度第一條為了保證xx建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正確處理違反實施辦法的行為,根據實施辦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對領導班子違反實施辦法行為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先資2、格、整頓調整領導班子。 對領導干部違反實施辦法行為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職務、免職。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條集團各單位黨委、總公司各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及各部室領導班子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 (一)對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的; (二)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不正之風工作不重視,對執法執紀機關依3、法履行職責不支持的; (三)不重視抓黨風廉政建設治本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制定管理防范制度,不注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第五條集團各單位黨委、總公司各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及各部室領導班子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先資格、整頓調整該領導班子的處理。 (一)對集團黨委、行政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貫徹落實,對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不分析研究,工作計劃沒有黨風廉政建設內容的; (二)沒有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實際,組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制度或有制度貫徹落實不力的; (三)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4、建設、干部廉潔從業情況沒有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 (四)不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嚴重不正之風的。 第六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按集團黨委的統一部署、要求和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組織具體實施,不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的; (二)對責任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組織檢查考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責任目標和規章制度不督促落實的; (三)不召開(參加)民主生活會,或不檢查自身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及廉潔從業情況,不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或不糾正存在問題的。 第七條領導干5、部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理。 (一)對群眾來信、來訪不認真處理,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和高度關注的問題不解決,不重視案件查處工作的; (二)對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不進行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教育,以至其發生不廉潔問題的。 第八條領導干部違反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辭去職務或對其免職。 (一)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團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卻知情不管或約束不力的。 第九條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6、授意、指使下屬人員搞不正之風的,或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拒不辦理,或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條責任范圍之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出現嚴重問題或錯誤,受到批評后,仍拒不糾正處理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工作不負責,在本單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團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直接領導責任人辭職或對其免職。 第十二條在決定重大建設項目、設備購置、資金投入時,違反決策程序,給單位和部門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直接領導責任人辭職或對其免職。 第十三條違反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選用人才嚴重失察,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查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授意、指使、強令下屬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授意、指使、縱容他人阻止、干擾、對抗黨風廉政檢查或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舉報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人嚴重警告或撤銷黨8、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六條有意包庇、縱容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其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集團所屬各單位和總公司本部各單位領導班子出現前款所列問題的,除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追究外,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 第十八條其他違反實施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節之一9、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履行了職責,其責任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出現問題的; (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結果發生、擴大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明知錯誤,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三)責任范圍內多次發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重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10、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的處分,比照直接領導責任人,酌情從輕處分。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需給予領導班子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的處理或者給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處理的,由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領導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實施;其他處理措施由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集團黨委、行政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集團紀委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