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選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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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10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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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選聘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優化高級管理人員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章程等相關規定,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行董事會提名和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標準和程序,對其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第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2、政法規和本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二章 選任條件第四條 本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良好的信譽,同時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四)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第五條 本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二)、(三)(五)項條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3、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六)指使參與本行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七)被取消終身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的;(六)有本辦法規定的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的。前款第4、(三)項中能夠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除外。第六條 本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第(六)、(七)款條件的情形包括:(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貸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親屬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從本行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本行股權凈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從本行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本行股權凈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從本行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本行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5、任職務與其在本行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本行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六)銀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未達到中小金融機構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財務狀況、獨立性方面最低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本行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同類型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類型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第八條 本行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分別達到下列學歷和從業年限要求:擬任本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本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6、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擬任本行合規部門負責人,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擬任本行營業部負責人、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學歷是指取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或者通過自學考試,取得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7、學考試畢業證書,或者通過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取得的畢業證書,或者取得由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或者參加由普通高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并取得畢業證書。擬任人未取得上述學歷證書或畢業證書,但符合以下條件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一)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資格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增加4年;(三)應具備本科學歷要求,現學歷為大專的,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8、上);(四)應具備大專學歷要求,現學歷為高中或中專的,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第三章 選任程序第十條 本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陜西省合作金融機構領導干部提名聘用工作制度,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由省聯社考察,并征詢監管部門意見提名建議人選。第十一條 董事長向董事會提名本行行長人選,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后聘任。行長向董事會提名本行副行長人選,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后聘任。第十二條 行長向董事會提名本行內審、財務、合規、營業部負責人人選,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后聘任;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由行長聘任。第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后可以連9、聘連任。第十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第十五條 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的規定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本行高級管理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第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應履行法定的程序。第四章 更換、解除和罷免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予以更換、解除或罷免:(一)任職期間出現了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任職條件或不良情形的;(二)明顯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無法履行工作職責,不適合繼續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三)本行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本行的。第十八條 董事會罷免高級管理人員的議案應當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高級管理人員在前述議案提交董事會前可進行陳述和辯解,董事會應當于提出請求之日起三日內召集臨時會議聽取、審議高級管理人員的陳述和辯解。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依法在聽取并審議高級管理人員的陳述意見及有關議案后進行表決。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自本行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