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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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11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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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某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優化全行中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配置,加強中層干部隊伍建設,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為農商行改革發展提供人才支持,根據某某xx信用社市縣行社高管人員選拔任用管理辦法(農信黨200008號)、xx信用社管理人員退出實職管理辦法(試行)(農信文200119號)、四項制度管理等有關規定,經黨委研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能2、上能下、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堅持“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注重在實踐中選人用人,堅持做到重文憑不唯文憑、重知識不唯考試、重能力不唯資歷、重潛質不唯年齡、重業績不唯數字、重口碑不唯選票,真正把素質高、能力強、口碑好、作風正、業績優的干部選拔到農信社中層干部隊伍中。第四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思想堅定,業務技能精通,具有領導現代金融企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五條 3、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農商行機關部室(以下簡稱內設部門)正、副職部室經理,支行正、副行長、分理處主任(有職級)。第三章 條件和資格第六條 提拔擔任農商行中層干部職務的,除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工作成效突出、業績顯著,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經營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能力,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強。(二)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三)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團結合作,廉潔從業,作風形象和職業信譽4、好。(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第七條 提拔擔任農商行中層干部職務的,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由員工提任中層副職的,具有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在農信社工作滿3年(含3年)以上,年齡在30周歲以下。(二)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經考核經營業績排名靠前。1.具有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承認的大學??萍耙陨蠈W歷。2.提任干部為中層正職管理人員的,應當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關于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選拔對象:(一)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的,受黨紀政紀處分,仍在處分影響期限5、內的。(二)提供虛假證件、偽造檔案或有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評為基本稱職、不稱職情況的。(四)拒不執行組織分配、調動和交流決定的。(五)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受過刑事處罰和行政拘留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提拔情形的。(八)除上述情況外,擬任人任期內負責或分管的工作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不得作為選拔對象:1經營質量下降、市場份額萎縮、效益下滑、維勢嚴峻、經營風險較大的。2發放貸款不良率超過3%且負有直接責任的。3監管指標體系惡化的。4經營指標虛假、數據不真實的。第九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要進行業績考核。人力資源部要建立轄內干部的業績檔案。主要包括任職期間履行6、職責情況;主要經營指標的進步度、轄內維穩情況和治亂成效等。第四章 選配要求第十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須符合下列選配要求:(一)堅持優化結構。注重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知識結構、性別結構、專業特長、個性特征和工作閱歷等方面的合理搭配,促使結構合理、專業配套、優勢互補。(二)加大選任優秀年輕干部力度。中層干部隊伍中原則上應有10名25歲以下的年輕干部,梯次儲備優秀人才。第五章 選拔方法第十一條 黨委選拔任用中層干部的方法如下:(一)競爭上崗。適用于中層干部職位空缺較多,需要在系統內集中或大面積選拔。(二)組織推薦。適用于中層干部少數職位出現空缺或特殊崗位、特殊情況,行黨委進行充分醞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7、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三)公開選拔。擬定選拔方案,報經市農信辦批準后實施。第六章 選任程序第十二條 競爭上崗的程序(一)公布方案根據中層管理人員缺編人數,制定選拔方案,由總行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與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二)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組織報名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參加選任中層職位的人員,先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確認、核準后,在全行范圍內予以公布。(三)組織考試(參考值60 %) 1筆試。筆試由行里組織,主要測試應試者履行職位所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組織管理能力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2面試。面試由行黨委統一組織。主要測試8、應試者綜合分析、領導決策、解決問題、組織協調、語言表達等能力。(四)民主推薦(參考值10 %)民主推薦在較大范圍內進行,應當經過下列程序:1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2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3對組織推薦票和群眾推薦票,按照不同權重分別統計,綜合分析。(五)業績考核(參考值20 %)人力資源部、業務管理部負責轄內相關人員的業績考核。(六)確定考察對象經過筆試程序的,分別根據筆試、面試、民主推薦、業績考核情況,按一定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由行黨委組織考察。沒有經過筆試程序的,根據面試、民主推薦、業績考核情況,按一定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由行黨委組9、織考察。(七)組織考察(參考值10 %)組織考察在本單位進行。對確定的考察對象,按干部管理權限組成考察組,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八)黨委研究對經過組織考察的人選,根據考察情況,行黨委按1: 1.2的比例研究確定擬任命或提名人選。(九)公示對確定的擬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選,在全行進行公示。(十)任職資格審查經行黨委研究確定的高管人員人選,按程序提請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十一)任職非高管人員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對通過公示的高管人員提名人選,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任職手續。上述第(三)、(10、四)、(五)款可根據具體方案調整進行。第十三條 組織推薦的程序組織推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應當進行下列程序:(一)醞釀。人事部門提出崗位空缺和職位要求,由行黨委充分醞釀,集體研究。(二)民主推薦。組織召開民主推薦會,進行民主推薦,并對推薦票進行綜合分析。(三)面試。對經民主推薦后的人選,進行知識、能力、素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面試。面試由行黨委組織。(四)根據民主推薦、面試結果,確定考察對象。(五)組織考察。參照競爭上崗程序第(七)款進行。(六)行黨委集體研究決定。(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任職。第七章 退 出第十四條 中層干部年滿50歲退出實職崗位。到齡退出11、實職崗位后,實行彈性管理,工資按照所在單位同職級實職崗位人員平均水平的80%計發。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第十五條 嚴明組織人事紀律。選拔任用中層干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自覺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嚴禁隨意變通,嚴禁違規操作,嚴禁搞非組織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六條 強化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選拔任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防止和排除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拉票、賄選、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違規違紀行為,全行員工和社會公眾可向省聯社檢舉。第九章 附則第七條 本辦法由某某農商行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