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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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21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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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業主委員會職責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議、決定;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三、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四、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收益分配方案,提交2、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七、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八、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十、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十一、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十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十三、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時了解3、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十五、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十六、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十七、積極參加房屋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三、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4、劃和實施方案;四、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五、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六、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三、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參加業主委員會5、會議等有關活動;三、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四、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五、參與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六、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七、密切聯系業主、業主代表,廣泛了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八、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九、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 每月1號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6、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7、員;(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六)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公布,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業主委員8、會會議的,其他委員或業主可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制度一、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12月20日。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四、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就業主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五、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表9、決議題應與業主委員會提交議案相一致。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以下簡稱雙20%);(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發起人;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3、提議人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10、由和依據,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屬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5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之日起 10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缺額補選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海虹錦都第一屆業委會組織制度一、海虹錦都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共 人,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一、印章由 保管;二、業委會任期內使用;三、從事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并經業委會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方可使用,如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四、按規定時間向保管人退還印章;五、未按規定使用印章,造成損失的,由使用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