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職工全員聘任及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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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28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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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學教職工全員聘任及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優化小學教師隊伍結構,增強辦學活力,全面改善人事管理狀況,實行科學設置崗位,合理配置人員,優化人員組合,達到提高教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目的。根據教育法、教師法、勞動法及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決定實施全員聘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辦法:一、范圍和對象小學(以下統稱“聘用單位”),在編在崗的全體教職員工(以下統稱“受聘人”),經過競聘均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二、合同的簽訂全員聘用合2、同制分為聘用合同制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學校校委會要按有關規定,對學校機構、崗位、領導職數先行核定編制。(一)教職工聘用的基本條件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紀守法;2、遵守職業道德和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3、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教師應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合格的學歷水平;4、關心集體,服從分配,履行工作職責,能按崗位職責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合同的簽訂應在核定的編制、崗位和人員結構范圍內進行。聘用單位根據崗位設置、職責、條件和各部門工3、作需要等擬定專業技術崗位聘任方案,專業技術崗位聘任方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再張榜公布。學校設置3%以上的流動崗位,用于聘用本街道其他學校的在編教職員工。(三)聘用程序聘用單位成立以校長為核心的聘用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校委會成員、工會代表組成。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作待遇等事項;2、應聘人員根據競聘方案和本人實際填寫意向性應聘申請書,并由本人簽字確認方可有效,不填報申請書的視為拒聘;3、聘用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4、聘用小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5、校長與受聘人簽訂聘用合同。(4、四)聘用合同內容1、聘用合同期限;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3、崗位紀律;4、崗位工作條件;5、工資待遇;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五)教職工聘任時實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與聘任的實際職務分離的辦法,可以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對有突出貢獻、業績顯著、在教育教學或教研方面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獎勵,且實踐證明具有勝任高一級技術職務能力的,有高級職務崗位經縣教育局批準可低職高聘;對不能勝任所具有技術職務工作、不能全面完成任務,沒有達到任期目標且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可高職低聘。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聘用單位應從嚴控制。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再按聘任單位公布的5、崗位聘任條件,填寫23個選聘崗位意向,聘用單位根據“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的原則,確定專業技術崗位聘任人員,并公布聘任名單,簽訂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合同。聘用、聘任合同均由校長與受聘人簽訂。校長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合同由教育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六)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1個學年;被聘人員為新錄用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一年。其他特殊情況,聘期可適當延長或縮短,但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時間。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合同每學年簽訂一次。三、6、考核制度聘用單位對受聘人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還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師德相統一、考核內容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結合的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聘用小組根據考核細則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決定。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該受聘人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稱職的,可低聘一個技術職務等級。考核期不稱職和基本稱職人員崗位變化后相應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變更聘用合7、同,受聘人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四、合同的緩簽、變更和延續(一)個人行為能力暫時受到限制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編不在崗的,其它特殊原因暫時不能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可緩簽合同,緩簽時間一般不超過1學年。(二)合同簽訂后,不因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因特殊情況,致使原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的程序變更。(三)合同期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聘用合同,續聘合同須在合同期滿前1個月辦理。五、合同的終止(一)合同期滿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二)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8、以單方面終止合同。1、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或在合同期內不履行合同的;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3、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4、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5、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聘用單位為其安排適當工作的;6、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7、受聘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合同。1、聘期未滿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終止合同條9、件規定的;2、受聘女教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3、因公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4、受聘人聘期內患癌癥或精神病的;5、受聘人正在接受紀委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6、其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四)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受聘人擬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經聘用單位同意,受聘人自費升學、讀研、調動、辭職的;3、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或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本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六、落聘、待聘、拒聘(一)落聘人員指參加競爭上崗、雙向選擇未被聘用的人員。學校通過協調安排其上崗或轉崗,落聘人員無正當理由10、拒不接受,視為拒聘。確實沒有崗位協調的,視為待聘人員。(二)待聘人員指落聘后沒有崗位協調的、不符合聘任條件的、中途要求上崗又難以安排的教職工。待聘人員的待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待聘人員中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學校可安排適當的非教學工作崗位,給予適當的待遇。(三)拒聘人員指不參加競聘或落聘后不服從學校安排上崗或轉崗的人員。拒聘人員經協調仍不上崗的,依據有關政策按自動離職處理。七、違約責任(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合同規定;違反合同規定的,要承擔違約責任,造成雙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合同履行期間,受聘人要求終止聘用合同,11、凡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單位出資脫產進修、培訓又未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限的,按比例追繳受聘人進修、培訓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八、爭議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由聘用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縣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九、實施步驟(一)成立組織,宣傳發動學校成立聘用工作小組,組織全校教職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理解支持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積極主動參與改革。(二)制訂實施方案,完善考核制度根據實施意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項考核制度,實施方案報縣教育局審批后實施。(三)競聘上崗,簽訂合同根據實施方案,各校規范操作,全部實施競聘上崗,由聘用工作小組提出意見,經研究后由校長與受聘人簽訂聘用合同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合同。(四)妥善安置未聘人員學校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員,積極做好協調上崗、轉崗或培訓工作,保持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