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志愿者及義工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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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37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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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社區志愿者及義工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志愿者(義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一、為促進和規范服務中心志愿者(義工)(以下簡稱志愿者)的各項工作,全面推進社區義工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中心志愿者服務的宗旨是通過志愿者服務的形式,發揮志愿者的愛心、才能與社會責任感,為中心轄區乃至整個社會創造一種“守望相助”的氛圍。三、國際社會關于志愿者的定義:“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種道義、信念、良知2、同情心和責任感而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外力驅使,在職業之外自愿為社會、社區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同時獲得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人。四、中心為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對志愿者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加強志愿者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務體系。第二章 招募與注冊五、招募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年齡在10周歲以上;2、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遵紀守法;3、符合志愿者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4、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5、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六、招募工作應堅持公開招募、志愿報名、實名注冊的基本原則。七、招募方式: 1、網上下載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注3、冊。2、前往中心現場注冊。八、注冊:1、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填寫書面或電子檔注冊登記表 。2、志愿者服務隊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第三章 志愿者培訓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是志愿者組織的一項主要工作,培訓是強化志愿者隊伍素質的關鍵,強化素質也是志愿者隊伍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志愿者組織建立新志愿者培訓(初級培訓)、專項培訓制度,使志愿者能在培訓學習的過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更好地投入到志愿服務中去。 九、新志愿者培訓1、新志愿者在完成登記后,必須接受培訓。2、培訓時間按新志愿者登記累計數確定,就近安排時間進行培訓。十、培訓內容:1、志愿者組織性質、任務、組織架構。2、進行有關4、規章制度、紀律等方面的教育。 3、重點介紹志愿者組織目前開展的項目活動,幫助新志愿者找到適合自己的項目活動。4、介紹優秀志愿者的先進事跡。5、慈善理念。十一、專項培訓 1、志愿者開展項目活動前,原則上都要經過項目培訓,即使是沒有專業技能要求的,也要通過培訓把項目意義、活動內容、時間、地點、要求、注意事項等講解明白,保證讓每名參與該項目的志愿者有一個全面的了解。2、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須聘請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員或有培訓資格的志愿者,使項目開展過程中能夠保證按要求做細做好。3、在項目進行中,如有需要強化培訓的,須及時組織好。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參加培訓的人員進一步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培訓進一步深化5、,使之跟得上項目的深入發展。4、結合志愿者團隊的發展,開展志愿者專項團建活動,促進志愿者成長。第四章 志愿者活動條件和范圍十二、開展志愿者活動應具備的條件:1、開展場所主要在中心轄區內,若有必要可擴大到市、區范圍之內。活動場所應適合志愿者開展活動并能保證志愿者的安全;2、志愿者服務對象須具有接受志愿者的客觀需求,并能提供必要支持。十三、志愿者活動內容包括:1、參與中心組織的活動、調研、宣傳等活動;2、向中心的相關合作單位提供服務;3、為環境保護、建設和諧社會等提供服務;4、為扶弱助殘、扶貧濟困或是搶險救災而組織的募捐活動;5、其他相關活動。十四、不得以志愿者名義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6、也不得開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者服務范圍的活動。十五、志愿者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合法、誠信、節儉和非營利性的原則。第五章 志愿者工作流程十六、中心將志愿活動信息對外發布,志愿者依據個人情況自愿報名參加。十七、志愿活動中,參與者依據社工做出的活動分工,明確自身職責,協調配合活動順利開展。十八、每次志愿者活動結束后,參加活動的志愿者在中心如實填寫社區服務中心義工活動登記表,作為參加志愿者活動的憑證。十九、活動結束后,社工應組織志愿者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針對活動開展中存在的問題予以反思和改進。第六章 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二十、志愿者享有的權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義工服務組織; 2、參加義工服務組7、織開展的服務活動; 3、要求獲得義工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4、請求義工服務組織幫助解決在義工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5、對義工服務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6、有困難時優先得到義工服務。 7、本義工站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8、對所參加組織和義工活動有知情權: 9、有獲得工作指導和參加義工培訓機會的權利; 10、有選擇與個人技能和興趣相符的服務項目的權利;二十一、志愿者的義務: 1、遵守義工服務組織的章程; 2、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 3、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4、對服務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5、不得以義工或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8、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6、義工應當在義工服務組織的安排下開展義工服務,完成服務工作。未經義工服務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義工服務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第七章 志愿者退出機制二十二、義工退出自由,可分兩種情況:自愿退出和勸退。 1、自愿退出(1)因工作或居住地的改變等原因需要退出義工組織的,應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2)因特殊事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服務能力的可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3)因其他個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2、勸退。義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可對其進行勸退說明,并向上級義工管理部門反映匯報:(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本站工作安排的;(2)不遵守紀律造成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造成不良影響的:(3)用義工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或非法活動的;(4)違反義工其他管理有關規定的.第八章 獎懲制度二十三、獎勵制度1、根據社區服務中心義工活動登記表的記錄,適時評選志愿者之星,授予一定的表彰與獎勵。 2、根據社區服務中心義工活動登記表的記錄,為有需求的志愿者開具材料證明,以作為對志愿者個人表現的認可。二十四、懲罰制度1、凡活動中損害志愿者的形象及中心形象者,予以警告并進行批評教育。2、凡是謊報、虛報志愿者情況者,一經查處,將按照情節嚴重情況,扣除相應的志愿者時間,取消參加志愿者之星評選的資格。3、嚴重違反中心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