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制造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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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42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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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制造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在公司就職的員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均需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第二條 員工開始試用后30天之內必須與公司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聘用內退、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員工,簽訂內退(協保)人員聘用協議。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員工2、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得到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授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代表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第四條 員工應出具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勞動合同;若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的,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與承諾。第五條 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專項培訓服務期、商業秘密保守等協議,主、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條 公司根據崗位特點和發展需要,勞動合同期原則上為三年及以上,內退(協保)人員合同期限為一年,學徒工合同期限為五年,特殊崗位與重要崗位合同期限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確定。第七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不3、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第八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與員工簽訂服務期約定協議的,不影響員工在服務期間正常的勞動報酬。員工服務期未滿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公司支付相當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違約金。第九條 員工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具有保守義務,公司有權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被認為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第十條 員工以欺詐、脅迫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應付勞動報酬按照公司相同崗位或相近崗位的最低檔勞動報酬確定。第十一條 公司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1、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員工的姓4、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第十三條 因公司發展需要可以與員工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員工也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向公司申請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期限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計,變更后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第十四條 員工因享受公司專項培訓有服務期約5、定的,勞動合同履約期順延至服務期截止日。 第十五條 由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員工在合同履約期內辭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主管和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第十七條 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利影響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勞動6、教養的。5、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6、因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違背公司真實意愿簽訂的無效合同。第十八條 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50天,公司人事部門應該與員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十條 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要求同公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第二十一條 員工離職或者解除合同,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公司依法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在辦理交接手續后支付。第二十二條7、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公司向離職員工出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書,并在十五日內辦理保險轉移或停止手續。員工必須向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聲明。第二十三條 員工未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擅自離廠的,用人部門應在當日下班前將名單報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及時聯系員工;聯系未果的,一周后,由人事部門報工會備案,15天后給予除名并公告,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第二十四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員工在執行合同過程中與公司發生分歧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工會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六條 公司所執勞動合同及相關資料由人事部門隨同員工個人信息資料統一存檔管理。第二十七條 人事部門專門建立離職人員名冊及檔案,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有規定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沒有規定的,由人事部門提交公司與工會協商解決。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