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單位員工勞動規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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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65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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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單位員工勞動規范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環境衛生管理處職工管理制度前 言為了保障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關系,保障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要求每位職工必須具體了解和自覺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處的各項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1、為完善單位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現代化管理機制,使內部管理走向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違章可究,指導職工遵紀守法,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訂本管理制度。2、本制度適用于以下所有職工:2、簽訂勞動合同、締結勞動關系的職工;代理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締結勞動關系的職工。第二章 招聘錄用制度1、因環境衛生管理處系城市管理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所有新招聘崗位原則上應盡量采用勞務派遣形式,即所需招聘崗位職工與勞動事務代理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締結勞動關系,并由市勞動事務代理中心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派遣至環境衛生管理處工作。如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確需職工與環境衛生管理處簽訂勞動合同、締結勞動關系的,應逐級報環衛處主任審批。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環境衛生管理處及其下屬各部門的名義,與任何第三人形成用工關系。2、各部門如需招聘職工,由各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將所需招聘崗位的3、具體情況、人數及招聘要求予以注明。3、辦公室經審核后,報分管主任審批。4、分管主任審批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對外公開招聘,所需崗位的部門負責人可參與面試。5、招聘所需職工后,由辦公室聯系市勞動事務代理中心及時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第三章 薪酬制度1、職工薪酬結構分為基本工資、考勤獎兩部分。2、職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市最低工資標準。3、單位每月20日前(含)支付職工工資,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4、單位不克扣、拖欠職工薪酬,但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賬等造成延緩不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5、如對當月薪酬有異議,應當自薪酬發放之日起三日內向財務部門提出,否則視為4、單位已完全結清薪酬。第三章 考勤制度1、各部門具體工作時間詳見本管理制度附件1,日后如因工作需要,需變更或調整具體工作時間,由辦公室另行下發通知。2、單位實行規范的考勤制度,各部門由相關負責人或指定專門人員對所屬部門職工進行考勤管理,每月將考勤情況匯總后報辦公室,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后,報財務部門作為計發職工薪酬的依據。 3、如遇加班等特殊情況,單位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采用補休、調休或額外支付加班費用等方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第四章 假期制度(一)事假1、職工因私人事務導致不能上班時,可以申請事假。2、事假不發薪。3、事假以半天為單位,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事假申請表。1天以內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審5、批,3天以內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逐級報主任審批,一天以上事假報辦公室備案。4、職工申請事假因故不能提前辦理時,應在事發的第一時間電話報告所屬部門負責人,并于假后上班時當即補辦請假手續。5、職工申請事假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特殊情況下無法提供證明的,報請分管領導審批。6、凡事假未經批準或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以及編造理由、提供虛假證明的,一律視為曠工,按有關規定處罰。7、非編制職工發生事假當月累計3天以內,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和1個月考勤獎;累計3.5至10天,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和3個月考勤獎;累計10天以上,當月不發薪。8、非編制職工發生事假全年累計10天以內,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6、累計10.5天至20天,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和6個月考勤獎;累計20.5天至30天,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和12個月考勤獎;累計超過30天,不予批準并可解除勞動合同或予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事假全年累計天數和當月累計天數重疊時,按較高的標準執行。(二)病假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以申請病假。2、病假以半天為單位,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病假申請表,1天以內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內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分管主任審批,3天以上逐級報主任審批,3天(含)以上病假報辦公室備案。3、職工突發急病不能提前辦理請假申請時,應在事發的第一時間電話報告所屬部門負責人,并于假后上班時持病歷等醫療資料7、當即補辦請假手續。4、職工申請病假,應提供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的病歷原件、復印件及病假證明。5、職工病假發生未經批準或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情況,發生編造病情、未能提供有效病歷或提供虛假證明等情況,均視同曠工,按有關規定處罰。6、職工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7、醫療期三個月的,按8、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8、職工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單位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9、醫療期滿后,對仍然不能上班或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且經調整后仍然不能適應新崗位的,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三)婚假1、職工在初婚時可享受3天的婚9、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內。2、男女雙方均為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3、婚假只能在領取結婚證后的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以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推算),且只有在加入本單位后領取結婚證的職工才有資格在本單位享受婚假。4、職工在提出休婚假申請時,須出具結婚證等有效證明。(四)產假1、假期(1)、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方晚育的(指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2)、懷孕的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凡事10、前請假的按出勤對待。女職工計劃內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其中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給予2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應給予42天產假。(3)、女職工計劃外懷孕做人工流產時,第一次給予產假14天,再次流產時,休假時間不得超過14天并按事假處理;(4)、女職工需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區婦幼保健院)放環、取環,放環可休假1天;取環可休假2天。2、待遇及費用報銷(1)、產假及計劃內懷孕流產的,假期內工資照發;(2)、費用報銷按生育保險標準執行。3、其它(1)、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期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21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工作期間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沒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往返途中時間按上班時間計算。女職工哺乳期間一般不得安排夜間勞動。(3)、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兩個月。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產假待遇。(五)喪假1、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有3天帶薪喪假。2、職工非直系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享有1天帶薪喪假。第五章 勞動保護制度1、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2、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2、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3、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章 獎懲制度(一)獎勵制度對有下列行為的職工視情況分別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1)在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質量方面有突出成績的;2)在節約原材料、能源和資金方面有顯著成績的;3)在改進單位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有突出成績的;4)保護公共財產、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單位和他人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5)堅持原則,遵紀守法、抵制歪風邪氣,并在自覺維護社會治13、安和單位秩序方面有突出貢獻的;6)為單位科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7)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為單位爭得榮譽的。(二)處罰制度1、處罰種類1)警告對職工的不適當行為,可給予該職工警告處分。2)記過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造成輕微損失或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可給予記過處分。主要用于:6個月內, 累計警告達到兩次;情節輕微或造成輕微損失的違紀行為。3)記大過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造成較嚴重損失或情節較嚴重的違紀行為可給予記大過處分,主要用于:6個月內, 一次警告加一次記過;6個月內, 雖經記過, 但再次重復違反的;情節較嚴重或造成較嚴重損失的違紀行為。4)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14、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違紀行為可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處分,主要用于:12個月內接受記大過, 仍有違紀行為者 12個月內, 累計記過達到兩次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損失的違紀行為2、違紀程度和影響定義1)“輕微損失”指損失低于200元的;2)“較重損失”指損失超過200元(含200元),但小于5000元;3)“嚴重損失”指損失超過5000元(含5000元);4)“情節輕微”指違紀行為在其部門或單位小范圍內影響很小;5)“情節較嚴重”指違紀行為造成部門或單位小范圍內的一定影響;6)“情節嚴重”指給全單位帶來嚴重影響或使單位規章制度難以執行或惡意違紀的。3、違紀行為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15、:1)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上班睡覺、干私活、電話聊天、嬉鬧、串崗、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刊物等;2)工作態度不認真,工作質量差。例如:漏掃、車輛空跑、不安規定路線掃路;3)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4)頂撞領導,不服從工作安排;5)其他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記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1)年度累計遲到、早退、擅自外出次數3次以內、或曠工1日;2)故意延誤工作或其他領導交辦的事項,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任何損失;3)非因本人故意的過失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給單位造成輕微損失;4)丟失單位財物不及時匯報的,給單位造成輕微損失;5)行為不正,擾亂單位正常秩序;6)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情節輕微且未造成16、任何損失;7)因失職致使單位機器設備、財物等遭受損壞,造成輕微損失;8)在單位或在工作中拾到他人財物不上交、不歸還;9)教唆、煽動或協助他人做出上述行為;10)違反安全生產規程或消防制度的規定,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任何損失;11)其他應當給予記過處分的違紀行為。記大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1)年度累計遲到、早退、擅自外出次數超過3次(含3次)、或曠工1日以上3日以內;2)不服從上級合理的工作安排,消極怠工,屢教不改的;3)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事故或損壞作業機械、車輛,造成較重損失的;4)丟失單位財物不及時匯報,造成較大損失的;5)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單位作業機械、車輛造成損失的;6)因個人原因被投17、訴并經查證屬實,情節較嚴重的;7)偽造加班或出勤記錄、委托他人打卡及代人打卡;8)提供虛假休假證明;9)利用單位資源謀取私利;10)提供虛假的工作記錄;11)因失職致使單位財物等遭受損壞,造成較大損失;12)無理取鬧、公開侮辱或誹謗他人;13)采用不正當手段妨害其他職工的工作;14)有損單位名譽的不正當行為或劣跡,;15)教唆、煽動或協助他人做出上述行為;16)其他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的違紀行為。以下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1)發生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2)連續曠工2日或年度累計曠工3日以上;3)偽造記錄,仿造費用,提供虛假財務憑證18、,提供虛假入職材料;4)對內欺騙單位或對外以單位名義弄虛作假;5)故意損壞、偷竊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6)利用職位之便,索取或未經批準接受往來客戶或供應商的錢物饋贈; 7)因失職致使單位作業機械、車輛及其他財物等遭受損壞,造成嚴重損失(1000元以上的);8)對單位職工及其家屬實施暴力、恐嚇、威脅;9)在單位內賭博;10)聚眾鬧事,在單位內動手打人或斗毆的;11)聚眾怠工、造謠生事、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損失的;12)不遵守工作規程造成重大工傷、設備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13)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勞動教養或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4)12個月內累計考核三次以上不合格的或被主管部門檢查扣分三19、次以上的;15)三次以上警告的(包括三次);16)二次以上記過的(包括二次);17)一次以上記大過(包括一次);18)法律法規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19)其他應當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違紀行為。4、賠償損失因職工本人原因給單位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不論單位是否已根據處罰制度對該職工進行處罰,均不因此免除其對單位的賠償責任,職工本人亦應承擔對單位或他人的全部賠償責任。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離職時,若未扣除完畢的,員工應當于離職前20、一次性將剩余經濟損失賠償款支付完畢。若員工不予支付的,應當自離職之日起承擔欠款金額日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單位享有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追償的權利。第七章 申訴制度1、職工可對以下情形向辦公室進行申訴:1)對績效考核及獎懲有異議的;2)對崗位、工作內容的調整有異議的;3)對招聘、培訓方面有異議的;4)對薪酬、福利、考勤方面有異議的;5)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方面有異議的;6)對用餐、宿舍等后勤方面有異議的;7)認為受到上級或同事不公平對待的;8)職工有證據證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項。2、職工應先服從后申訴。3、職工應根據事實,按照規定進行申訴,如經查證表明提起申訴職工有欺騙行為的21、,單位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辦公室具體申訴受理人應在保密的原則下,對申訴事件給予嚴肅認真對待,保證職工的正當利益不受侵害。4、申訴時效為10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即職工應在申訴事件發生10日起內申訴,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應向辦公室申明理由,申請延長申訴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5、申訴時需填寫書面申訴書,描述相關事項并簽字確認。6、職工在等待申訴事件處理期間應嚴格遵守單位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正常上班。7、辦公室應當及時將職工申訴事項交由分管主任審閱,分管主任的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第八章 離職管理制度1、任何職工辭職或要求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需提前15天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所在部門負責人,由22、負責人轉辦公室審批。2、職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之日起三日內與單位指定的人員進行工作交接。3、職工應交還自己所使用、保管的單位所有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有遺失應予賠償。4、交接完畢無誤后15日內結算個人工資,并由單位負責辦理有關離職手續。第九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貫徹“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預防方針,認真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則。2、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訂出安全操作規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3、各部門職工應嚴格學習、遵守本部門有關安全細則,并做好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作業機械安全性能正常穩定。4、非作業機械、車輛操作駕駛人員,嚴禁私23、自操作、駕駛作業機械、車輛。5、在作業前,要嚴格檢查車輛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各種保險設施是否齊整牢固,確認正常方可作業。6、作業機械、車輛出現安全隱患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設備安全科及時維修,禁止使用帶安全隱患或故障的作業機械、車輛。7、嚴禁安排酒后人員及過度疲勞者、精力不集中的狀況下操作作業機械、車輛。8、嚴禁任何人或單位私自拆卸、破壞作業機械、車輛上的各種安全標識和其它安全設施。9、作業機械、車輛應制訂安全檢查制度,指定安全維護人員和實行安全監護責任人制度。10、設備安全科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任何人發現違章作業人員,均應向設備安全科申報并當即制止違章者作業。第十章 車輛管理制度 1、24、必須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安全會和交通宣傳等活動。2、不準酒后駕車、強行超車和違章超速行駛。3、認真執行車輛“三檢”制度,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不得帶病運行。4、車輛在通過鐵道口和交叉路口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5、車輛在加油時,不允許打手機,不準吸煙和明火出現。6、做到文明操作、禮貌待人。7、加強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8、不允許在工作間內吸煙、點燃明火及往中轉箱中丟帶火的煙頭,無關人員禁止操作機械設備,外來人員禁止進入工作現場。9、定期檢查配電箱、操作開關,用電線路的設施、設備等其它用具,設備是否漏點。10、司機違反交通法規產生的處罰25、(扣分和罰款)由責任司機個人承擔;11、司機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單位車輛或他人損害或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由責任司機個人承擔(保險公司理賠不足的,由司機個人承擔)。第十一章 宿舍管理制度1、保持宿舍環境美觀整潔,禁止往宿舍窗外隨口吐痰、不得隨手亂丟垃圾,不亂倒污水,各自衣物、洗潔用品找定位置擺放整齊。不得在宿舍亂拉電線、損壞設施、設備。2、服從住宿安排,嚴禁私自調換房號、床號的行為。深夜23:00點后應熄燈休息。3、遵守住宿安全規則,嚴禁在公共宿舍生火煮東西,亂堆物品堵塞安全通道,爬坐走廊上的安全防護墻(欄)上。私自拆卸任何安全設施和消防標識,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舍區,若有火警發生,請馬上撤離舍區26、。4、入住職工宿舍者必須服從單位安排床號及調動,不服從單位安排及調動的不給予住宿。5、嚴禁在宿舍區賭博、洶酒、大聲喧嘩、放高聲音響,從事任何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及吵架、打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惡性行為。6、夜間23:00后必須關閉所有電源,停止一切文娛活動就寢休息,不得外出,不得大聲喧嘩,超時回單位,不予開門,以免影響他人休息。7、衛生間地面濕滑,禁止在內嬉笑打鬧,謹防摔腳,不亂放雜物、不使用熱水洗衣、煮飯等各種用途,請保持沖涼房整潔衛生。8、直系親屬進宿舍探訪逗留時間不得超過22:00時,未經批準嚴禁留宿他人。9、保持廁所清潔,便后沖洗,不留下報紙、雜物等10、職工應勤儉、節約能源。損壞公物的,賠償費或維修費由該房住宿人員分攤抵償。第十二章 附則1、本制度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若本制度中的條款與法律及政策相悖時,以政府頒布的法律條例及政策規定為準。環境衛生管理處將根據國家法規和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變動事項另行通知。3、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有關指導原則,根據本部門實際具體情況,制訂相關的管理細則,報辦公室審核批準后生效。4、本制度經環境衛生管理處工會集體討論通過,其解釋權及修改權歸辦公室。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環境衛生管理處XX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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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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