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制度與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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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68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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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制度與程序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基金監察稽核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加強內部風險控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和公司其它有關管理制度,制訂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第二條 監察稽核的目的是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2、況;揭示、控制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第三條 監察稽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為公司的正常運轉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二章 監察稽核體系第一節 體系架構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合規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 公司設督察員。督察員作為合規審查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合規審查委員會的授權進行工作。督察員由公司董事長提名,其任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實施生效。第六條 公司設監察稽核部,直屬公司總經理領導,開展公司內部監察稽核工作。監察稽核部獨立執行公司內部3、的監察稽核工作,與公司各部門保持獨立的關系。監察稽核部經理由總經理任命。第二節 任職要求第七條 監察稽核人員應滿足任職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公正無私;(二)監察稽核人員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三)應具有與基金管理有關的法律、會計、財務、證券和投資等領域的知識;。(四)證券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監察稽核部應定期為監察稽核人員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第三節 工作職責第九條 公司合規審查委員會在監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檢查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以及基金契約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并出具評估意見或改正方案4、; (二)對公司自有資產經營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評估,并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或改正方案; (三)對基金資產經營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評估,并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或改正方案; (四)對公司其它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調查評估,并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或改正方案; (五)當內部管理出現嚴重問題和重大違規事件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六)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公司發生的特別問題進行專門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獨立的意見或者建議。第十條 督察員的主要職責為: (一)作為合規審查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負責行使合規審查委員會的職權; (二)就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是5、否合理、合規、合法、健全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 (三)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四)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每月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 (五)如發現公司管理或基金運作中有重大違規行為或公司發生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或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應立即向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一條 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為:(一)對基金運作和公司內部管理的日常監察與稽核,并向總經理匯報;(二)制訂公司內部監察稽核制度,擬定稽核項目及稽核程序;(三)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規性、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四)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6、情況及各基金各項報告、報表、統計資料、記錄及公開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五)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案件,協助督察員處理相關事宜;(六)負責協助政府監管機關部門調查處理相關事項,積極配合上級政府監管部門的調查和并滿足相關監管要求,包括自律、自檢調查,專門事項調查等。(七)完成總經理指派的其他任務。第四節 工作權限第十二條 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獨立的檢查權、知情權、獨立的報告權和建議權:獨立的檢查權指在其權限范圍內,獨立制定監察稽核計劃并實施監察、稽核的權力;知情權指在其權限范圍內,參加公司相關會議及獲取相應資料信息的權力;獨立的報告權指在其權限范圍內,就其監察稽核工作獨立出具監察稽核報告的權力;建議7、權指根據監察稽核發現的問題和評價的結果,提出獨立、公正、可行的改進建議的權力。第十三條 為確保監察稽核人員的獨立檢查權,監察稽核人員在執行監察稽核任務時,有權穿越公司為控制風險和實施保密制度而設立的防火墻。被檢查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給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第十四條 為確保監察稽核人員的知情權,公司在下達或上報監察稽核涉及范圍的文件時,應抄送監察稽核部及督察員,各業務部門應將有關經營管理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監察稽核部及督察員,并提供相關的制度、規定、辦法、報表等文件。監察稽核人員在執行監察稽核任務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索取有關文件和資料,有權要求被查部門對所提出的問題提供有關材料和8、和作出口頭或書面證明,有權檢查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及相關的交易記錄資料。第十五條 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影響和干涉監察稽核人員在權限范圍內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條 對于完善制度,、積極改進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監察稽核人員有權建議公司予以表彰與獎勵。對于改進不力、隱瞞不報或上報虛假情況,給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和損失的,監察稽核人員有權建議公司追究其責任。第三章 監察稽核程序第一節 監察稽核范圍第十七條 監察稽核范圍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公司現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完備、合法、合規、合理、有效;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是否適應新形勢和新業務的發展,等等。(二)投資決策與執行基金投資及公司自9、有資產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和證監會的要求;投資決策程序與過程是否符合基金契約與公司規章的要求;交易程序與過程是否合法、合規;基金經理、交易及分析人員是否嚴守保密責任等等。(三)電腦系統電腦系統是否完備、穩定、安全,是否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公司內部網絡、公司與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傳遞網絡是否正常運行;電腦工作人員是否嚴守保密責任等等。(四)基金清算與基金會計是否執行了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基金收入及費用的處理是否依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法規及基金契約的規定辦理;在會計政策和帳務處理上是否與基金托管人保持一致;基金會計是否嚴守保密職責等。(五)公司財務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是10、否符合財政部頒發的有關規定,并獲得切實、有效執行;公司預算、結算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對性質特殊、金額巨大的會計科目單獨列示或編制相關附件及說明;對于外部審計所提出問題是否及時調整改進,等等。(六)行政管理人事及勞資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職務授權管理、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保險管理、后勤保障、技術設施保障、辦公電腦系統、交易系統的配置與維護是否有效;上述工作是否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等。(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信息披露資料是否建檔保存等。(八)防火墻制度主要業務部門尤其是前后臺之間在人員職能、空間上的相互獨立是否落11、實;門禁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對公司所有電話進行有效管理;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的工作流程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信息的密級管理制度是否獲得切實執行;公司電腦系統權限管理是否符合證監會的有關要求等。第二節 監察稽核程序第十八條 根據監察稽核工作職責,監察稽核人員定期對監察稽核對象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可以根據臨時需要進行專項檢查。第十九條 檢查方式可以視需要采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工作方式。現場檢查為在工作現場直接進行檢查;非現場檢查為對有關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檢查和分析,提出檢查分析報告。第二十條 監察稽核的工作程序分為以下階段:(一)準備階段:按照稽核項目,確定稽核內容,掌握被查部門的基本情況,收集有12、關資料,擬定稽核方案,經督察員、監察稽核部經理簽署后,向被監察稽核部門發出書面稽核通知書。(二)實施階段:根據稽核方案確定的稽核內容、重點、范圍和稽核方式,采取適當的方法,檢查有關的帳薄、憑證、合同、協議或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其它實物等,在實施過程中,稽核人員必須做好詳細的稽核記錄,對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和評價,編制稽核工作底稿,為撰寫稽核報告做好準備。稽核記錄必須有被稽核、檢查部門或人員的簽字。(三)報告階段:撰寫監察稽核報告,對被監察稽核部門或個人做出客觀公正的鑒證和評價,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稽核報告成文前,原則上應與被監察稽核部門或個人交換意見。當被查部門或個人不同意監察稽核報告意見時,被查13、部門和個人有權要求監察稽核部復查。復查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監察稽核人員應本著獨立的工作原則出具監察稽核報告。監察稽核報告報送總經理。(四)追蹤階段:對稽核報告做出的結論和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及整改情況,監察稽核人員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落實。第三節 監察稽核報告第二十一條 督察員每月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監察稽核部每年做出年度監察稽核工作總結,并根據監察稽核項目獨立地出具定期監察稽核報告和臨時監察稽核報告。第二十二條 監察稽核報告應確保客觀性與公正性。第二十三條 監察稽核報告是監察稽核人員的工作成果,由監察稽核人員嚴肅認真、規范工整地撰寫;督察員出具的稽核報告由督察員簽署,14、監察稽核部出具的監察稽核報告由監察稽核部經理簽署。第二十四條 監察稽核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一)稽核項目;(二)監察稽核目的;(三)監察稽核起止時間;(四)監察稽核程序、方法;(五)監察稽核結論、整改意見;(六)監察稽核部總經理或督察員簽署意見。第二十五條 監察稽核報告的基本要求:(一)條理清晰,文字簡煉,事實清楚,結論、整改意見明確;(二)附調查取證資料目錄。第四章 監察稽核考評第二十六條 監察稽核人員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自我工作總結與不定期工作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工作總結交綜合管理部存檔,并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七條 督察員的工作考核由董事會負責;監察稽核部經理的工作考核由總經理負責15、。第二十八條 對于因及時、準確進行風險監控,從而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避免受到來自主管部門的重大處罰的監察稽核人員,以及對于因工作出色,預警、防止了某些重大風險的發生,為公司挽回重大損失,業績特別突出的監察稽核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九條 監察稽核人員未按規定的原則、方法和程序行使相應的職權,對監察稽核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查處,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條 監察稽核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及時地反映情況,對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監察稽核不力,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依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第三十一條 監察稽核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情況負有保密義務。由于監察稽核人員泄露其在執行監察稽核事項中了解的屬于公司保密規定范圍的內容,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三十二條 督察員的離任審計由董事會負責負責;監察稽核部經理的離任審計由總經理負責負責。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