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公司審計管理制度附立項申請書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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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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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業公司審計管理制度附立項申請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職責2第三章 審計范圍和權限3第四章 審計程序5第五章 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13第六章 委托社會審計管理辦法15第七章 審計檔案17第八章 附則19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經營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公司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公司的審計工作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類。(一) 內部審計是公司內2、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二) 外部審計指由董事會代表股東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收支等情況,以及特殊經濟事項獨立進行檢查,就其合法合規、客觀公正等方面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外部審計工作直接對董事會和股東會負責。第三條 審計工作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3、及所屬分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審計會議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一) 人員構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審計部經理、執行部門相關人員。(二) 職責:1. 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 審查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并監督其實施;3. 確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審議、批準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年度內部審計計劃;4. 審定財務審計、離任審計等內部審計報告;5. 監督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6. 聽取審計部匯報,解決提出的問題,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源、政策等支持;7. 審計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六條 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機4、構,代表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受總經理直接領導,其職責是:(一) 建立并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制度;(二) 制定公司年度審計計劃;(三) 定期按審計計劃執行審計工作;1. 檢查并評價各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2. 檢查業務部門的運作是否存在風險并判斷風險程度3. 對風險存在部門進行提示、警告4. 進行風險管理相關培訓,使員工切實了解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四) 根據審計監督情況,撰寫審計報告、擬定審計決定,并上報審計會議;(五) 組織協調和配合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六) 負責調查處理各種檢舉信件。第三章 審計范圍和權限第七條 審計范圍(一) 公司高級管理層、部門經理;(二) 公司下屬分公司、全資子公司5、的經理、副經理及財務經理;(三) 總經理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人員和事項。第八條 審計內容:(一) 對公司內的財務收支、會計記錄進行審計;(二) 對預算的制定和執行進行審計;(三) 對公司對外投資進行審計;(四) 對公司融資活動進行審計;(五) 對公司招投標活動進行審計;(六) 對經濟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七) 對公司工程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八) 對資產進行審計;(九) 對管理人員進行離任、任期終結及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十) 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評價;(十一)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高管層決策提供依據;(十二) 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任務。第九條 審計部的主6、要權力:(一)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等信息資料;(二) 審核會計憑證、賬表、決算報告,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三) 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四)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據;(五)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經總理理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六)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總經理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八)7、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第十條 審計部的工作成果,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對外披露。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第十一條 編制審計計劃(一) 審計部根據集團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集團公司領導要求,擬訂年度、季度或臨時審計工作計劃,明確審計重點,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審計會議批準;(二) 年度內由于經營環境、業務情況等因素的變化而需要調整審計計劃的,由審計會議直接通知審計部調整審計計劃,或由審計部提請審計會議批準調整審計計劃;(三)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審計項目要全面,一般包括:常規審計項目;專題審計項目;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項目;按有關制度自行安8、排的審計項目;應充分利用已占有的審計資料,突出重點,盡量避免審計項目交叉重復,還應盡可能的在一個單位實施一項主要審計事項時,考慮能否帶一些其他有關項目審計;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要點、預計完成時限、實施該項目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審計的方式和方法、審計實施的總體安排等,應力求簡約、高度概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應與公司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一并進行。第十二條 審計實施計劃階段(一) 審計立項審計部依據審計工作計劃填寫立項申請書(見附件1),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對立項申請的批復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審計會議提出的審計需求,直接予以立項。(二) 成立審計小組(三) 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9、知書,并要求其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5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集團公司總經理簽字、公章及簽發日期。此外,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內審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四) 編制審計方案,主要內容如下:1. 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2. 被審計對象名稱和基本情況;3. 審計范圍、方式、內容10、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4. 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5. 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簽字;6. 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1) 公司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2) 公司章程、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資料;3) 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4) 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5) 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6) 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7) 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以及辦理11、企業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8) 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9)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五) 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六) 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的要求,保證被審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可靠,保證被審單位相關人員密切配合審計工作。實行被審計單位向內審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范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三條 審計實施調查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12、作:(一) 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二) 根據進一步掌握地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三) 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四) 通過審核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1. 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1) 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2) 以13、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3) 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4) 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5) 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6) 其他證據。2. 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1)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2) 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3) 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4)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范,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5)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14、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3. 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4.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1) 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 被審計單位名稱;b. 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 審計過程記錄;d. 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 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 索引號及頁次;g.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 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a. 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b. 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 審計復核記錄;d15、. 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 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證明材料:a. 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b. 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 其他有關審計資料。(4) 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5) 審計工作底稿分為分項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a. 編制分項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審定的項目內容逐項編制,必須是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編制匯總;b. 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在詳細審閱審計分項工作底稿,并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16、之后,再進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質和內容分類歸集。(五) 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規范,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審計部經理匯報。(六) 審計部經理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審計實施終結階段(一) 審計組17、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審核后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做出結論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和報告日期,做到格式規范,事實可靠,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結論公正,建議可行,語言簡練,表達確切,觀點鮮明,審計報告的主要形式和內容如下:標題;主送單位負責人名稱;被審計企業概況; 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審計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建議;審計組成員簽字;報告日期。(二) 審計部應依據被授予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三) 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報18、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恰當;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審計程序是否符合制度。(四) 審計組應在審計事項實施終了后1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范日期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進一步核實、研究。如認為被審單位的意見正19、確,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如果認為其意見不正確,應將不同意見作為報告的附件一并上報。(五) 被審計單位與審計組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審計組應將最終定稿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有關資料一并審計部經理審定,主要審定以下內容: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和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意見及建議是否恰當;定性、處理、處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六) 審計部經理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書,提交審計會議審議,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20、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七) 依據經批示的審計意見書,形成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八) 被審計單位按審計決定處理完畢后,應填寫審計決定處理情況報告單(見附件2),將處理情況向下達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提出書面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后15日內向集團公司審計會議申請復議,復議裁定必須在30日內做出,復議裁定為最終裁定。在此期間,仍按原審計決定執行。(九)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21、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建立以下報告制度:(一) 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實行定期(季度、年度)報告制,重大問題特別(及時)報告制;(二) 報告的主要內容是計劃進度、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式、建議、措施等;第十六條 審計部應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審計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范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1. 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2. 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 了解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內部審計流程見附件3)第五章 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第十22、七條 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一) 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審計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財經法規從事審計監督活動,實施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勇于同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和不良傾向作斗爭,是維護國家財經法規的嚴肅性,打擊經濟領域里的各種經濟犯罪和違紀行為和活動,從而達到審計查錯糾弊、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二)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具體實施審計中應將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經驗、問題和教訓如實反映;在處理被審計單位或個23、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時,應依據經濟法規條款處理,特別應注意經濟法規頒布的時間與違反財經紀律的時間界線,現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線,有意和無意(業務水平低)等界線,尊重事實,以理服人,做到一審二幫三促進;審計報告所做出的審計結論和評價,要堅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三) 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審計人員必須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財經紀律和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嚴以律已,廉潔奉公,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四) 工作認真,細致負責。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認真、細致、負責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以真實的內容實現審計目的;(五) 保守秘密,忠于職守。恪盡職責,忠于職守是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對被24、審計單位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以保護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六) 謙虛謹慎,平等待人;(七)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一) 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二) 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三) 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四) 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五) 不得在實施審計期間內參加被審計單位用公款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取私利;(六) 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25、單位的秘密。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一) 公司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二) 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指標,勞務合作價格等;(三) 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四) 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審計過程中,所有的審計文件、審計材料、記錄稿紙包括被審單位提供的各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和丟棄,不得帶到公共場所。用過和作廢的記錄本及記錄用紙,審計項目完成后應交給審計組長,除立卷歸檔者外,應定期清理,按制度銷毀;(五) 對審計工作中提出的問題及其審計處理意見,應按制度和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交換意見,并不得向其他單位部門或人員透露;(六) 對審計報26、告(含原始材料)、審計決定和領導指示,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開發表;(七) 對向內審部門揭發問題的人、群眾來信,以及外單位轉來的有關資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為其保密的要求,審計人員都要為其保密;(八) 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制度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制度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外借。第六章 委托社會審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依據國家有關文件規范,企業有些重大經濟活動須經委托符合國家規范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驗證、鑒證、評價(以下統稱審計)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書,才被社會公認。為維護集團公司合法經濟27、利益,有效規范集團公司委托社會審計開展審計事項的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事項的范圍:企業的年度決算審計,以及國家、集團公司有文件制度的須經社會中介組織審計才有具法律效力的有關經濟事項。第二十三條 委托社會審計由審計部統一歸口管理,選擇社會中介組織并辦理委托手續。第二十四條 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事項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一)委托單位主要職責(或被審計單位主要職責)1. 委托單位將需要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事項以書面形式提出,報給審計部;申請書中應寫清審計項目名稱、要求、內容、委托方式和完成的時間;2. 接到委托審計通知書后,應指定聯系人,專門負責向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組28、提供真實、可靠資料、有關文件和文書,對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3. 協助社會中介組織審計人員查看現場,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協助做好有關審計工作;4. 對審計報告或文書簽署意見;5. 審計工作結束后,驗收中介組織提供的審計報告或文書;6. 根據委托協議,支付審計費用。(二)審計會議的主要職責1. 接到委托單位需要對外委托審計事項書面申請書后,應對審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并在三天內書面通知委托申請單位是否同意進行外部委托;2. 凡是需要委托外部審計的事項,審計部應在十五天內與社會中介組織聯系,并與中介組織草擬協議書條款,簽訂外委審計事項的協議書;3. 審查所委托中介組織29、以下事項:1) 審查被委托的中介組織的資質能力、業務經營范圍,是否與要委托審計事項相符;2) 協議書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嚴密性和協議書履行的可行性、時效性,以及取費標準是否合規合法;3) 審查被委托的中介組織審計工作方案是否符合所簽訂的協議書條款要求、方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4) 審查驗收中介組織出據的審計報告、文書(驗證、鑒證、評價)的客觀真實性和具有的法定效力等。4. 委托外部審計事項結束后7日內,審計部門應將審計結果移交委托單位驗收。(三)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主要職責1. 按委托單位要求寫出審計工作方案,交審計部門審閱、認可; 2. 依據委托單位的委托協議,組成審計組,實施審30、計工作;3. 審計工作結束后,提交審計工作報告或驗證、鑒證、評價有關具有法律效力文書,經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給集團公司審計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按協議書收取款項;4. 承擔審計責任,對所出具報告、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二十五條 凡未經審計會議委托外部中介組織進行審計的,財務部不得付款。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第七章 審計檔案第二十七條 審計檔案是內審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內審部門的重要任務。第二十八條 審計檔案的立卷工作應實行“誰審計31、,誰立卷”、“按項目立卷”、“邊審計,邊整理,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第二十九條 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一) 內審部門下發的文件;(二) 公司主管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三) 審計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底稿、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有關文件和年度財務報表、賬證、錄音 (像)帶、照片等取證材料;(四) 內審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五) 后續審計材料;(六) 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七) 審計統計報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32、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一) 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個卷;跨年度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年度立卷;(二) 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三) 審計項目卷宗的歸檔時間:一般在該項目審計完后3個月內歸檔;年度審計項目的必須在次年6月末完成歸檔;(四) 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第三33、十一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總經理批準,按期歸還。第三十二條 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內審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一) 永久保存。重大審計事項的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重大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二) 長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比較重要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員工來信來訪的有關材料;(三) 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附件附件1:立項申請書立項申請書編號: 年 月 日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目標審計要點總體安排審計部經理意見總經理意見備注附件2:審計決定處理情況報告單審計決定處理情況報告單編號: 年 月 日項目名稱審計主要事實審計結論處理決定處理情況審計部經理意見總經理意見備注附件3:內部審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