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公司三違行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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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82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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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貿公司三違行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的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二、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三、術語與定義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2、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四、 機構與職責4.1安全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4.2生產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5.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各類檢查及時查處“三違”行為,對查出的“三違”行為除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給予處罰。5.2 各部3、門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報告相應的安全管理部門。5.3 因“三違”行為導致險肇事故的,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5.4對違反“三違”紅線的責任人員予以直接待崗學習;屢查屢犯者(6個月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除對責任人員加倍處罰外,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待崗學習,凡待崗學習人員須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5.5 各類“三違”人員待崗學習,按公司入廠三級教育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h,并對其進行考核。5.6若“三違”人員對其“三違”事實有爭議時,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核實。5.7經核實不屬于“三違”行為或與事實不符時,需取消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處罰;“三違”行為經4、核實屬實的,對行為人或單位從重處罰。5.8非本公司人員發生“三違”行為時,接待部門和責任責任應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如不聽從勸告,應立即勸其離開生產區域。5.9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5.10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獎勵,被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附 “三違”行為認定范圍一、“三違” 紅線1、因“三違”行為造成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者;2、群體性違章行為責任者;3、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4、易燃、易爆區吸煙或攜帶煙火(火種5、)的責任者;5、未經安全教育上崗作業人員;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7、危險作業未經審批,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作業責任者;8、發現隱患,未報告、排除的冒險作業人員;9、擅自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責任者;10、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二、 典型“三違”行為1、違反勞動紀律(1)班中睡覺;(2)班中打架斗毆;(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4)酒后上崗;(5)作業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6)不執行交接班制度;(7)帶班干部無故不到崗位;(8)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2、違章指揮(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2)無有6、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3)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4)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5)管理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6)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7)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3、管理違章(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產制度的;(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的;(4)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5)新建、擴建、改建7、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6)已運行的設備沒有安全操作規程;(7)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的;(8) 對新工人未進行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或健康檢查、三級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的;(9)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未制定應急措施;(10)未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訂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11)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制止、不匯報的;(12)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13)其它管理違章行為。4、電器違章作業(1)停送電作業未執行監護制度;(2)停電檢修作業時,電源側未懸掛警示牌;(3)使用不8、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安全用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品;(4)電器設備在運轉中拆卸修理;(5)裝設接地線不符合標準;(6)帶負荷拉開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7)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裝漏電保護器;(8)在電纜溝、橋架、大型設備內部工作,不進行審批且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9)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1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11)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12)臨時用電設備無接地(零)的;(13)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1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15)其它違反電氣作業規定的。5、9、起重違章作業(1)開車前未檢查就直接開車的;(2)使用不完好的起重機、吊索具的;(3)未按規定打鈴發出警告信號的;(4)直接用5檔快速提升吊物的;(5)吊物不按吊運路線行駛的;(6)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同時開動三個機構運行;(7)指揮信號不規范,違章指揮吊運的;(8)吊運壓力氣瓶、易爆物品的;(9)有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吊運的;(10)斜拉外掛吊運的;(11)卸載時吊物未放置穩妥就落鉤卸載;(12)多人綁掛時,無人負責指揮或多人指揮;(13)起吊后身體置于吊物之下的或手扶吊物吊運的;(14)吊運時,安全通道上有人,未發出警示信號或招呼通道人員離開的;(15)吊物上有人的;(16)其它違反10、起重作業規定的。6、焊接違章作業(1)防護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纖工作服上崗的;(2)焊接場所10m以內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離措施的除外);(3)使用損壞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如減壓閥、焊、割炬、回火閥等);(4)對機械設備進行電弧焊時,設備的保護接零(保護接地)未拆除的;(5)在禁火區內、金屬容器內和金屬結構上及易觸電等危險比較大的場所焊接作業前,未經危險作業審批,未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就進行作業的;(6)電焊機的電源線、二次輸出線不符合規定的;(7)電焊機外殼保護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8)一個開關控制兩臺電焊設備的;(9)使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或其它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11、(10)電焊機超負荷運行;(11)工作結束后未切斷電源的;(12)電氣焊在同一場所作業時,氧氣瓶未采取絕緣措施,乙炔氣瓶未采取接地措施;(1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等壓力氣瓶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14)壓力氣瓶曝曬的;(15)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16)其它違反電焊氣割作業規定的。7、高處違章作業(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及不戴安全帽;(2)無人監護進行作業的;(3)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4)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5)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6)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12、作業;(7)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8)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9)采用梯子登高作業未設人扶梯;(10)交叉作業未采取有效隔離措施;(11)其它違反高處作業規定的。8、機械違章作業(1)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2)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3)試運轉設備時,沒有進行聯系,或沒有啟動警告鈴;(4)非操作工操作相應設備的;(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錘時戴手套等;(6)未正確13、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7)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8)有轉動切削的機械戴手套、留長發,工作服的三口(領口、袖口、下口)未收緊的,護目鏡未戴好;(9)從中間抽取堆放物品的;(10)其它違反機械作業規定的。9、運輸違章作業(1)機車變更作業計劃以口頭形式傳達;(2)調車作業中運行速度過快時上下車;(3)進入有電力網的區域作業站位太高;(4)坡道上摘解車輛未采取止輪措施;(5)作業過程突然關閉信號改變進路;(6)扳道員未嚴格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制度;(7)作業前未調試或作業中擅14、自關閉平面無線調車系統;(8)不按信號行車;(9)公路運輸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10)高速急轉彎;(11)貨物碼放不整齊、不規則,貨件未采取防傾倒、防掛落等措施的;(12)裝卸物件時,松散貨物上站人,貨車車幫下站人,野蠻裝卸車作業的;(13)貨車運輸時,隨車人員位于駕駛室頂或物件與前欄板之間的;(14)其它違反運輸作業規定的。10、防火防爆違章作業(1)在重點防火部位內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2)在制氧站內動火作業前,不按規定進行氧含量分析;(3)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當制氧、汽化設備上的閥門和儀表、管道連接接頭等處被凍結時,用鐵錘敲打或15、明火加熱;(5)在制氧設備或管道上檢修時,工具或手套上帶有油脂;(6)直接與氧氣、液氧接觸的管道、閥門、儀表等未嚴格脫脂,未使用專門的無油檢修工具;(7)猛開或猛關氧氣管路閥門;(8)在設備運行和有壓力情況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9)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未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10)充裝過期氣瓶或報廢氣瓶;(11)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未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12)封閉空間內在未進行良好的通風之前人員進入,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13)在容器內工作,容器外不設監護人或監護人離開現場;在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器時沒有防觸電措施,照明燈工作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16、220伏電燈作行燈使用;(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15)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16)其它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11、建筑施工違章作業(1)未執行交底制度,未經教育上崗作業;(2)進入現場人員未戴安全帽,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或赤腳;(3)外墻施工未采用落地式雙排鋼管腳手架,外側無全封閉密目式安全掛網;(4)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未設置圍攔、蓋板、架網,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料口,無板棚或網庫棚;(5)陽臺周邊,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未設置1.0m以上的雙層圍或搭設安全網;(6)模板或腳手架上集中堆放物品。拆除模板及腳手架時,無專人監護,未設置設警戒標志;(7)腳手架立桿基礎未設墊木;(8)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不齊全使用;(9)電源未采用三相五線制,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裝置”;(10)未經安全負責人批準,私自動火,用電;(11)其它違反建筑施工作業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