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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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82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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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業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術語(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壓力容器、除塵器等。2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3、地上有限空間,如:、料倉、驗收場所、等。(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第三條 相關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檢修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職責第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3、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生產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4、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副總經理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申請。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5、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第十二條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6、人員,撤離作業現場。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第十七條 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三)7、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二十條 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8、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9、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第二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第二十五條 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10、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第五章 罰則第二十八條 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第二十九條 11、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2、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年2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