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制度3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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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926
2024-09-07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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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員工行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為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并顧及公司與員工之間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發生工作關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據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但因業務需要臨時雇用的短期員工,以簽訂的臨時用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第三條本手冊之專有名稱如下: 一、公司-即指XX市*實業有限公司; 二、經營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2、 三、員工-每位與公司發生工作關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為員工,并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領有工資者; 四、職務、工作-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而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五、職務行為-指以公司員工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六、工資-員工履行職務所得之酬勞金,其酬勞條件系依雙方簽訂合同書或國家法令規定而行,并含一切獎金、津貼在內; 七、懲罰-觸犯本手冊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規則)而被處罰者; 八、獎勵-對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現所得之代價; 九、申戒、警告-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輕微者之懲戒記錄; 十、小過、大過-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嚴重者之懲戒記錄; 十一、3、廠牌-員工身份之證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規定應給公假者; 十三、公出-員工因公務需要于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出司(廠)辦理公務; 十四、出差員工因公務需要前往XX市以外地區者。 第四條一般規定 一、經營管理者依現行管理規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之; 三、凡員工觸犯員工手冊,其主管應對其采取職務上或一般性之懲罰; 四、經營管理者為公司代表執行人,有義務履行本員工手冊。 第二章聘用 第五條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之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六條凡應聘人員有4、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一、政府規定不得雇傭者(未滿16歲的男女青年); 二、經本公司認可醫院實施體檢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傳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者; 四、經查學歷和工作履歷不實者; 五、認定不適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條應聘人員依下述面試程序辦理: 一、應聘人員面試時由行政人事部辦理填寫個人資料履歷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關證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針對性專業知識之測驗; 四、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驗證有關證件及工作履歷; 六、呈總經理批準錄用; 七、資料轉回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應聘人員經核準雇用,應于接到通5、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影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的復印件; 五、體檢表或身體健康證明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七、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其他經指定應繳之文件。 第九條本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三至六個月,含受訓期間,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請事、病、傷假不予列計。 新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寫試用安排表,經核準指派專人進行輔導或培訓。 試用期間,本公司指定輔導人員幫助新員6、工接受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輔導人員的職責包括向新員工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和要求,幫助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脫產集中培訓的時間,確認并協助取得員工手冊等資料。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工作崗位、技術要求、領取辦公用品、機器使用、紀律遵守、用餐等,新員工都可咨詢輔導人員。 在試用期間,如果新員工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職員的工作無法達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的試用。 在試用期內,新員工表現突出,試用部門可提出提前正式轉正。 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7、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十條經本公司雇用經管財務、出納、采購、庫管、司機、警衛、營銷、研發及公司認定其有必要者,應于到職前(特許者在到職后兩星期內)辦妥連帶保證手續,其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中國國藉、有固定處所和正式職業,20歲以上公民; 二、經本公司認為有資格者。 第十一條被保證人任職本公司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一、侵占或虧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毀損公物者; 三、不法毀損、拷貝、轉移電腦軟件或數據資料者; 四、不依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8、,致公司發生損害者; 五、離職時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證書應即予對保,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換保。 第十三條被保證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事物移交完畢三個月后,始得由公司發還原保證書,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之工作部門、委任、調遷、獎勵懲罰、解雇及考核等事項。 第十五條 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之需要,員工得服從公司之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對其終止雇用與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條出勤時間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4小時; 周一至周五 9:00-12:30 13:30-19、8:00 周六 9:00-13:00 二、各部門出勤及作息時間依實際需要由公司訂定; 第十七條 打卡 一、員工每日上下班時,應親自至打卡地點依規定打卡:打上班卡應于規定上班時間前三十分鐘以內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經查明屬實,均記大過一次。 第十八條 忘打卡 一、員工于規定時間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應于行政人事部填寫忘打卡證明單,呈直屬部門主管或經理簽證后,送行政人事部處理: 二、經查忘打卡之申請如有不實情事,除當日以曠工論外,申請人記大過一次,其簽證主管或經理視情節輕重酌于連帶處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內未及時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將視本日未出勤論,。一個10、月內有二次忘打卡未簽字的,給予警告處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記小過處分。 第十九條 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30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經主管同意,不服從加班安排者,視為曠工,并視情節給予其警告或小過處分一次; 三、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四、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天的。公司可不經預告,給予開除。 五、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出差 員工出11、差當天不能返回的,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呈部門主管或經理核準后送行政人事部備案;如于上班時間中開始出差者,須填寫員工外出申請經主管或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出。有關費用申報,依據出差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出 一、辦理:員工因公務需要,于上班中離開崗位或出入廠者,應填寫“員工外出申請”呈部門主管或經理核準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員于每日上午十時前將前一日“員工外出登記表”匯總登記送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休假以及請假給假規定 一、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二、國際勞動節三天(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三、國慶節三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四、春節放假從農歷二十六至正月初七 五、圣誕節12、一天(十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為公司應放假之節日; 六、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員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或按公司有關規定核發加班工資。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及給假規定說明如下: 1、公假:(公假期間,工資照發) 依照政府法令應公假者。 因參加社會活動,需經副總經理以上批準給予公假。 2、工傷假:(經確認為工傷的,工傷假工資照發,但按工傷天數扣發全勤) A、員工因執行公務負傷或致傷殘者,持指定醫院證明,經行政人事部確認,確不能出勤者,核給工傷假,工資照發,假期期滿,應主動復職,否則以曠工處理。如情況緊急,得以事后補辦手續。 B、員工因公負傷,傷愈復發13、,經指定醫院、勞動局等相關部門鑒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工傷對待。 3、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A、員工如有私事必需親自處理,應事先請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經理請示,經批準后方能以事假論。續假也應提前辦理; B、一般員工請假半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含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4天以上必須由(副)總經理審批,主管以上干部請假均需由(副)總經理審批; C、事假最少以四小時為計算單位; D、事假工資扣除額的計算方法: 當月工資/25事假天數 E、員工申請事假,主管或經理可視具體情況要求其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病假:(員工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療或14、休養者,可申請病假。) A、全年病假日數不得超過醫療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為1個月,工作4年至6年者為2個月,工作7年至10年者為3個月,工作滿11年以上者為4個月。逾期者,依規定辦理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逾期仍不能復工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B、請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公司可視具體情況要求員工出具證明或公司指定醫院開具證明(附病情報告)。請病假1天者,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也可確認病假,未依規定辦理手續檢舉證明者一律以曠工論; C、病假工資扣除額的計算方法: c.1司齡3年以下(含3年) 當月工資/25病假天數50 c.2司齡4-6年(含6年) 當月工資/25病假天數30 c.3司齡15、7-10年(含10年)當月工資/25病假天數10 c.4司齡11年以上(含11年)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不扣工資 D、無正當理由或虛構捏造謊報病假者,經查屬實,公司依規定記大過一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開除處理。 5、婚假:本公司員工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后,其本人結婚者可請下列之婚假,工資照發,如員工結婚地點不在XX,則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時間,路途時間按距XX之遠近而定,一般往返為2-6天: A、一般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滿22周歲,男滿25周歲); C、請婚假應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結婚證明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請。 6、喪假:本公司員工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后,依下列規定給予喪假,工資16、照發,如奔喪地點不在XX,則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時間,路途時間按距XX之遠近而定,一般往返為2-6天: A、員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給喪假5天,工資照發; B、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工資照發。 7、產假、計劃生育假: A、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歲)另加10天,工資照發;配偶生育無人照顧,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考勤。 B、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依病假規定處理; C、女員工懷孕滿4個月(含)以上流產時,給假15天,工資照發; E、請產假須事后一個月內提交17、嬰兒出生證。 F、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的工作量。 G、女員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H、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絕育手術后需要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二天的計劃生育假。 I、已婚女員工1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 8、年度休假: A、給假標準:員工進入公司實際工作滿一年至三年(含第三年)的,方可享有3日年度休假之福利; B、從第四年以后,服務期每滿一年加1日假期,但年度休假累計最多不超過15日。 C、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年度休假: 1)試用期員工; 2)服務年限未滿一年者; 3)全年度申請事假及病假合計數超過14日者; 4)前一年度曾受大18、過(含)以上處分者; 5)前一年度曾有曠工1天(含)以上者。 D、年度休假核算方式 1)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為結算日; 2)計算第二項服務的月份數,不足一月者不計; E、年度休假申請手續: 1)年度休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核后將休假單送行政人事部。 2)部門主管以上干部年度休假其核準權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3)經準假的員工應在休假日前將工作交給代理人; 4)未進行相關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F、員工年度休假期間支付全額工資; G、員工年度休假期間,如公司有緊急事務時,需其隨時銷假上班,員工不得無故推辭,但員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請年度休假的權利,但不得跨年度; H、年度休假是19、公司給予員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臨時請假的變通。 9、本公司員工請事假、病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節日,則不予計入請假期內; 10、部門主管(不含)以下人員的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管批準,1-3天(含3天)由部門經理批準,4天以上者需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以上人員的請假均需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其中病假2天(含)以上者如不能提前請假,均需直接打電話給總經理請假,其它假均需提前申請,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 八、因私外出: 1、工作時間內,員工因私外出,得填寫請(事)假單,經主管簽署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續辦理。 2、員工因私外出,不填寫假條和外出單而離開公司并不聽門20、衛制止者,一律視作擅自離開,以曠工處理。 九、本公司員工因故必需請假時,應于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需親自處理時,得于半日內委托他人或以電話、電報、傳真報告主管并經同意,事后補辦相關證明。曠工1天作事假3天計算。 十、公司因生產訂單不足及其它原因需安排部分人員留職待崗,需服從安排,并且在待崗期間需隨時服從公司指令上崗或其它公司活動。 第四章工資與給付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手冊所稱工資系指員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基本薪資、生活津貼、績效工資等,并以現金方式給付。 第二十四條 工資結構一、基本薪資:依XX物價狀況及公司實際予以核定給付;二、生活津貼:含住房、通訊21、交通等補助的一種津貼;三、績效工資:依個人業績水平、工作態度等核定的工資;四、職務加級:依擔任一定主管以上職務責任的津貼;五、特殊津貼:為因特殊狀況核給的津貼。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員工工資將可能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一、工工資常規調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而相應調整員工工資。二、公司將定期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進行獎勵性工資晉級,其對象為崗位工作中成績顯著者;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公司認為應獎勵的其他人員。三、員工在年終考核中,22、被所在部門認為工作績效低于平均水平,將可能被降低工資。四、員工職務發生變動,其工資相應進行調整,其工資必須在該職務級別工資范圍之內。第二十六條 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情況的工資給付規定一、試用期內公司決定辭退之員工,工資按實際工作日給付;二、試用期內員工自行提出辭職情況: 1、辦公室職員等員工在錄用后,實際工作不滿一個星期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給付。2、一般作業員工在錄用后,實際工作不滿3天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給付。第五章員工權利第二十七條 每個員工有享受憲法規定之公民權利與中國法律給予之權利,且不容侵犯。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享受勞動安全與保護之權利。第二十九條 有按員工手冊23、規定休息與休假之權利。第三十條 有參加公司組織之民主管理權利。第三十一條 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之權利。第三十二條 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之權利。第三十三條 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上報的責任和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總經理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權利。第三十四條 對公司名義之處罰、報酬、休假等發生爭議時,有向政府勞動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權利。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之權利。第六章員工職責第三十六條 員工職責一、員工務必遵守公司之規章制度;二、員24、工對公司指派之工作務必盡責;三、員工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廠牌;四、廠牌應妥善保管,遺失時,應即附照片一張,連同工本費20元,送行政人事部門補發新證,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廠牌;損壞時,應至行政人事部門以舊換新;五、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六、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七、員工應對主管指派之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八、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之有關公司機密,務必盡義務保密;九、員工務須愛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十、應就工作場所的各種機會學習訓練,以提高工作技能;十一、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災害;十二、未經主管許可,不得將職務轉25、托他人代辦;十三、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之:1、員工之住址;2、家庭狀況(如結婚、離婚、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3、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4、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系人。第三十七條 員工與本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將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裝備、廠牌、員工手冊、文件等物歸還公司,若與公司仍有債務時,必須償還了結。第三十八條 員工與公司仍訂有勞動合同之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雇用關系。第三十九條 員工須遵守安全衛生規則及配戴各項安全裝備,并應注重本身和顧及他人安全。第四十條 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第七章儀表與行為規范第四十一條 員工須儀表端莊整26、潔。第四十二條 上班務必舉止端正,不得唱歌、高聲說笑。第四十三條 同事間互相關懷尊重,并協商互為配合完成工作。第四十四條 員工對上級說話謙遜有禮,言語保持請示口吻。第四十五條 遇客人來公司時,應熱情服務以禮相待,時時留意維護公司形象。第四十六條 向上級匯報時準備充分,按約定時間實事求是報告,并注意簡明扼要。第四十七條 接聽與使用電話客氣熱情,不得失禮。第四十八條 講究公德,尊重他人。第八章員工職務行為準則第四十九條 基本原則一、公司倡導誠信、團結、創新、求實、守法、廉潔、敬業的職業道德;二、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對社會負責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三、27、因違反職業道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情節嚴重,公司懷疑其涉嫌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在員工招聘上,公司倡導舉賢避親、親屬或好友回避的原則,一律由行政人事部門按既定的崗位標準進行擇優錄用,為人才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公司內部如有親屬關系的員工,相互間應回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崗位,公司也可以作出相應的崗位調整。第五十條 經營活動一、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進行經營活動。二、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2、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3、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第五十一條 28、兼職1、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2)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3)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4)主管級及以上員工兼職。第五十二條 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準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只有在對方饋贈的禮物價值較小,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而拒絕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論價值多少,均需向公司總務部門報告,一般應予公司保留。第五十三條 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交往中,應堅持合法、正當的職業道德準則,反對29、以賄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關聯單位謀取個人利益。第五十四條 員工不得利用個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第五十五條 員工不得挪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第五十六條 員工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地給付傭金的,一律上繳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個人侵吞的,以貪污論。第五十七條 交際應酬1、公司對外的交際應酬活動,應本著禮貌大方、簡樸務實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嚴禁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為。2、公司內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熱情簡樸,不準以公款搞宴請及娛樂活動。3、員工在與業務關聯單位的聯系過程中,對超出正常業務聯系所需要的交30、際活動,應謝絕參加。包括:奢華的宴請及娛樂活動;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邀請方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從我方取得不適當利益的活動。第五十八條 保密義務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員工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2、員工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標有密級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3、管理人員、涉及技術資料的人員嚴禁泄漏公司技術機密。第五十九條 保護公司資產1、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將公司的資金、車輛、設備、房產、原材料、產品等擅自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公司、單位或者個人。2、員工對因工作需要配發給個人使用的筆記本電腦、通訊設備等,不準違反使用規定,作不適當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