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產業集團企業員工工作離職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980
2024-09-07
7頁
68.50KB
1、文創產業集團企業員工工作離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制定本制度目的與范圍 目的:為明確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工作的延續性,加強人力資源管理 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二級公司參照此管理辦法)第二條 相關定義 自請離職: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員工自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公司中止雇用關系:因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或合同期滿,由公司或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中止雇用關系 資遣:因公司歇業、轉產或業務緊縮等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一定補償金 離退:男職工2、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55)周歲,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者,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第二章 離職管理組織與權限第三條 離職當事人負責自請離職的提出,各相關責任中心負責人負責公司中止雇用關系的提出,人力資源部負責資遣、離退的提出,各權責負責人審核或核準(具體參見附件二,離職審核權限表)第四條 稽核部門負責業務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和責任中心負責人級以上(含副職)人員的離職審計第三章 離職條件及時間第五條 自請離職:員工個人因不適應公司環境可提出離職,工人、輔助人員和后勤人員提前一周,一般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職員及基層主管)提前半個月,責任中心負責人級以上提前一個月第六條 公司終止雇3、用關系:公司依下列原因,隨時提出終止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在所填應聘資料中有蒙蔽公司或出具虛假證件者- 犯有偷竊、舞弊或因職務關系收授賄賂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對上級主管或同事進行威脅或毆打者- 在公司或工作場所(含宿舍)進行賭博者- 故意公告、泄露、散播公司秘密者- 酗酒鬧事、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惡習者- 張貼標貼、公開演說、挑撥離間或類似行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亂或導致職工離心分裂者- 屢教不改,對主管下達命令采取頑抗態度者- 故意制造危險,造成公司利害受損者- 工作時間玩游戲者- 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者(含),4、年度累計曠工五天以上者(含)- 其它規章制度中或公司會議記錄中規定的中止雇用關系的條件出現時第七條 資遣:公司因下列條件給予資遣,同時資遣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公司因歇業或轉讓或業務緊縮等原因,裁減員工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八條 離退:到達離退年齡,不能勝任工作,公司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第四章 離職核準權限及補償第九條 自請離職 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以上:由本人提出,分管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審核,進行必要調研,提出建議,經總裁核準5、 一般管理人員(業務/技術):由本人提出,人力資源部審核,責任中心負責人核準,報備分管領導 工人及輔助人員,由本人提出,責任中心負責人核準,報備人力資源部第十條 公司中止雇傭關系 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以上:由分管領導提出,人力資源部審核,總裁核準 一般管理(業務/技術)人員:由責任中心負責人提出,分管領導審核,人力資源部核準,報備總裁 工人及輔助人員:由責任中心負責人提出,人力資源部核準第十一條 資遣 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以上:由分管領導提出,人力資源部審核,總裁核準 一般管理(業務/技術)人員:由責任中心負責人提出,分管領導及人力資源審核,總裁核準 工人及輔助人員:由責任中心負責人提6、出或審核,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核準第十二條 離退 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以上: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核準; 一般管理(業務/技術)人員:由人力資源提出,責任中心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核準,報備總裁; 工人及輔助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責任中心負責人核準第十三條 離職補償 自請離職或公司終止雇用關系,一律不予補償,并根據相關協議處理 資遣:按有關規定,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固定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離退:在本公司任責任中心負責人以上滿5年以上者或個別總裁認為有特殊貢獻者,離退時給予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固定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此項補償不包括期權或其它協議規定的費用)第五章 7、離職流程第十四條 填寫離職申請(不論何種離職,均需填寫“離職申請表”)第十五條 離職申請得到核準后,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業務人員(技術/財務人員等)需進行離職審計,離職審計完成之后才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六條 離職申請得到核準后,應是所有人員需要由人力資源部提供“離職人員移交清單”和“離職移交詳細清單”第十七條 離職人員按照清單所列事項辦理,每項必須移交完畢后,由經辦人和責任人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最后評審確定,方為移交完畢第十八條 辦理移交手續同時,稽核部對需要進行離職審計的員工(責任中心負責人、財務人員、技術人員、業務人員)進行離職審計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離8、職人員辦完移交及離職審計手續后,由人力資源部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登記證明及終止繳納養老保險證明第二十條 核算工資:任何人員離職必須辦完移交及離職審計手續后核算工資第二十一條 責任中心負責人以上離職,必須發放免職通知;因違紀而終止雇用關系應給予公告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如果沒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程序辦理的離職手續,視為無效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人力資源部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版本號 發放日期 更改內容 更改申請號V1.0XX-01-30制度重新修訂附錄一:離職審核權限表 員工類別類別本人主管或車間主任責任中心負責人分管領導人力資源部總裁工人(輔助后勤9、人員)自請離職中止雇傭關系資遣離退主管級以下管理/技術/業務人員自請離職中止雇傭關系資遣離退主管級管理/技術/業務人員、車間主任自請離職中止雇傭關系資遣離退責任中心負責人(含副職)以上自請離職中止雇傭關系資遣離退“”提出 “”審核 “”核準 “”報備提出:指相關人員提出各種形式的離職申請的權力審核權:指相關人員對員工離職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權力,該權力包括推薦給下一個審核者或者核準者進行決策并提供建議,還包括否決員工離職,審核者行使否決權后,離職程序自動中止核準權:指相關人員根據審核者提供的建議,最終決定員工離職是否執行,如果同意則立刻執行,如果否決不執行報備:指員工離職執行之后,相關人員定期得到離職統計信息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