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關鍵崗位人員輪換管理規定.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127
2024-09-07
8頁
19.39KB
1、有限公司關鍵崗位人員輪換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關鍵崗位人員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促使關鍵崗位人員提高整體素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促進勤政、廉政建設,依據有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章關鍵崗位人員的界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關鍵崗位是指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于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工作崗位。關鍵崗位依據崗位職責、業務處理權限、業務流程環節、發生風險概率和可能發生的損失等因素認定。第四條本規定所指關2、鍵崗位人員為,經營接單、物資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管理、外包外協管理、財務資金管理、人事管理人員;其他與本單位之外有錢、物等業務往來的有關人員。第三章崗位輪換第五條崗位輪換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安排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調換工作崗位的一種制度安排。第六條崗位輪換期限(一)定期輪換。關鍵崗位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輪換期限,須實施崗位輪換。依據崗位承擔的風險責任和業務復雜程度等因素,輪換期限分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個檔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3年的中層正職原則上要進行輪崗交流,任職滿5年的必須進行輪崗交流。各辦公室直接從事人、財、物管理等重要崗位的人員,在同一崗位上工3、作滿3年的(特殊情況不超過5年),要進行輪崗交流。崗位交流輪換,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所在部門制定具體方案。(二)不定期輪換。組織實施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崗位輪換。第七條崗位輪換方式(一)本機構或本部門內輪換;(二)跨機構或跨部門輪換;(三)更換管理或服務對象;(四)其他方式。第八條崗位輪換流程(一)制定輪換計劃。各部門每年年初制定部門內人員的崗位輪換計劃,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輪換計劃包括輪崗人員名單、輪換崗位、輪換方式、輪換時間等內容。(二)宣布輪換決定。崗位輪換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輪崗人員并由其本人簽收,輪崗人員應按通知要求及時到新崗位任職。(三)落實交接手續。崗4、位輪換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在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移交。(四)變更勞動合同。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須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第九條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需經總經理批準),輪崗期限最長可延期1年。每年實行延期崗位輪換的人員不得超過應輪換人員總數的10。第十條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必須符合擬任崗位的任職資格條件。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1年內不得回原崗位工作。第十一條崗位輪換由人力資源部、法務監督部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崗位輪換計劃,負責督促部門實施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并對公司人員的崗位輪換資料進行維護和管理。法務監督部負責監督和檢查5、崗位輪換的進程,組織實施離崗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崗位輪換工作,以及對關鍵崗位人員的業務管理、崗位培訓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關鍵崗位人員應服從并積極配合崗位輪換工作,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人員要進行說服教育;對經說服教育仍拒絕服從崗位輪換決定的,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三條相關部門負責人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崗位輪換工作負總責,對因未按規定實施崗位輪換或強制休假而出現工作過失或發生案件的,要追究有關直接和間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四章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第十四條建立定期學習教育制度。學習教育的內容以政策法規知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為主。學習教育6、活動由法務監督部負責組織,每季度至少集中進行一次。學習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上黨課、典型案例剖析、參觀教育基地、觀看電視錄像等多種載體,促使關鍵崗位人員了解掌握法律法規知識、企業規章制度以及黨風廉政制度規定,增強拒腐倡廉意識,在本職崗位上廉潔勤政,克己奉公,不謀私利,自覺維護企業利益。第十五條建立定期的分析排查制度。要堅持誰主管、誰考核、誰負責的原則,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崗位履職情況進行定期分析排查。具體方法為:關鍵崗位人員的上一級直接考核者,要對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現進行動態分析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糾正;法務監督部會同人力資源部門每年組織一次關鍵崗位人員任職狀況的分析,對崗位履職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以及工7、作、生活作風等,作出客觀評價,作為人員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排查出的問題,要提出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第五章責任追究第十六條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實施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由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權限和程序進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實施責任追究:(一)不能按照聘用關鍵崗位人員的規定和程序,選聘關鍵崗位人員,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中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8、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二)不能執行任職回避制度,本人故意隱瞞社會關系的,給予組織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三)不能認真執行學習教育制度、廉政談話制度以及對關鍵崗位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失職瀆職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紀律處分。(四)無正當理由不能執行崗位交流輪換制度,拒絕組織安排重新上崗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組織處理。(五)工作中因個人失職、瀆職、明知故犯、不按規定和政策辦事、責任心不強等原因,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六)發現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或壓制不查,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七)關鍵崗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在其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違法違紀案件,致使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xx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