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員工獎勵或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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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24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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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企業員工獎勵或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獎罰制度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2、:1、 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勞動處罰、文字處罰,任選其一。2、 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月季考核情況,每月或年底發放。第五條 處罰辦法,按部門完成定額比例,視比例高低,分別給予以下處罰:1、 部門當月完成任務100%(不含)至80%(含);處罰此部門打掃整體衛生一周(業務員辦公司,會議室)。2、 部門當月完成任務80%(不含)至60%(含);處罰此部門每人檢討500字,部門檢討經理1000字,部門經理記過一次。3、 部門當月完成任務60%一下;處罰部門每人檢討1000字,部門經理檢討2000字,部門經理記過一次。4、 部門經理累計記過3次者,降級為3、主管,連續記過3次者降為普通業務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1、 月銷售額排名第一部門,獎勵該部門獨立辦公區域并給予獎狀以資鼓勵。2、 月銷售額排名第一員工,獎勵該員工現金300元并給予獎狀以資鼓勵。3、 連續三個月月銷售額排名第一員工,升為部門主管,(如暫無空缺時,則升為副主管,如已是主管則升為部門經理,部門經理無空缺時,則升為副經理)。 4、 全年累計獲得獎狀最多部門,給予該部門年終一次性現金獎勵2000元。5、 全年累計獲得獎狀最多員工,給予該部門年終一次性現金獎勵1000元。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批評并作處罰。1、 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一次罰款10元,10分4、鐘30分鐘以內一次罰款30元,一小時以上50元。2、 無故缺勤兩小時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 請假未獲批準即擅自不上班(包括續假未獲批準)視同無故缺勤,曠工期間勞動報酬不予發放,包括崗位工資并處罰50元人民幣,職員按規定申請假期的,應按規定填寫請假表。 3、 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4、 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5、 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6、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7、 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8、 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9、 不5、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10、 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12、 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13、 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或辭退處分,對處以辭退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并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1、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2、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6、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3、 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4、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5、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6、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8、 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9、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10、 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11、 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12、 因行為不當,失信于公司的。13、 其它重大7、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一條 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第十二條 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15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7天。第十五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形成后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并以申辯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第十六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的除外)。第十七條 逢公司重大活動,職員應按公司通知的要求著裝。第十八條 逢會議時間全體職員應佩帶工作牌。 第十九條 職員入職后,應將個人通訊號碼及緊急聯絡家庭電話號碼及身份證復印件交人資備案。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