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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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57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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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動合同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深化公司人事勞動制度改革,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公司使用大連市統一印制的勞動合同書(以下簡稱勞動合同)來確定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應當遵循合法、公2、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章 勞動合同訂立第四條 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五條 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均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或者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為公司,另一方為員工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亦可委托代理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托人必3、須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第七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三章 勞動合同內容第8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 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二) 勞動合同期限;(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五) 勞動報酬;(六)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八)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九)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十) 經濟補償和賠償;(十一) 其他事項。第9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文本中無需約定的事項,應在4、勞動合同文本相應的空白處劃“”或填寫“無約定”字樣。第四章 勞動合同期限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長短依據法律法規、工作需要、崗位特點和員工本人情況,雙方協商約定。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第五章 工作5、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劃定工作崗位。各崗位從事的工作內容,詳見相應的職位說明書。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約定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第十四條 工作期限內,員工因公短期出差的,無需變更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公司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派員工到勞動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并變更勞動合同。第六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十六條 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保證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6、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第七章 工資第十八條 公司依據國家的有關工資制度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確定員工的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八章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保險福利制度,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一)按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員工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公司按月從員工工資中代為扣繳;(二)按規定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公司按月從員工工資中代為扣繳;(三)勞動合同期內,員工依法享有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喪假及其他福利7、待遇;(四)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五)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患病在醫療期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等均按有關政策執行。第二十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及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36號)執行,根據員工參加工作時間和在公司工作時間的長短分別享受3至24個月的醫療期。第九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二十一條 公司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8、崗位,應當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第二十三條 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有權拒絕。員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公司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十章 勞動紀律第二十四條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第二十五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的管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第二十六條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一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9、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并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條 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公司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第十二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0、(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以下情形:1、違反廉潔自律管理規定,受賄金額超過1萬元或索賄的;2、泄漏公司商業秘密、重要信息或為競爭對手效力,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超過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3、一年內,因服務態度差或工作失誤,致使客戶投訴兩次以上的;4、打架、斗毆,造成惡劣影響的;5、一年內,連續曠工3日(含)以上,或累計曠工5日(含)以上的;6、在公司或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中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其他作弊行為的;7、違反薪酬保密規定,詢問其他員工薪酬,或者將自己或他人的薪酬告知其他員工,造成嚴重影響的;8、其他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三)嚴重失職11、,或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超過1萬元以上重大損害的;(四)以任何理由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或聘用關系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12、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公司訂立1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三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14、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日通知公司。第三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15、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條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四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16、(一) 員工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員工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 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條 在公司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四十四條 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17、作交接。公司依照本細則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十三章 經濟補償和賠償第四十五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據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公司依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公司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18、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如果員工的工資高于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公司以大19、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第四十九條 公司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第五十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公司為了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員工的其他直接20、費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間早于培訓服務期滿時間的,由公司視經營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與該員工約定,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延續至服務期滿為止。第五十一條 員工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期間,公司按不超過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泄漏公司商業秘密、重要信息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按照損失金額賠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公司停止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應按照公司已支付的經濟補償的300%與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之和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五十二條 員工21、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又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給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因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員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外,招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五十三條 員工存在其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第五十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負有管理職責,承辦勞動合同的具體事宜;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員工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負有監督責任。第五十五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22、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獎懲、定崗、定編、定員、聘任聘用以及待崗等管理辦法,并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員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聯系起來,促進“按勞分配、干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第五十七條 公司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對員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第五十八條 公司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十五章 勞動爭議第五十九條 公司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工與公司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第六十條 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時應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調解不成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六章 附則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