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公司警衛人員值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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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69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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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公司警衛人員值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制度名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電子文件編碼xx頁碼4-1第一條 總則1.本公司為使警衛人員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準則。2.警衛人員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執行職務。3.警衛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輟,其各班服勤時間,由警衛科訂定呈準公布實施。4.警衛人員的職責規定。(1)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之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邏事項。(2)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3)進出工廠及辦公處所的外賓及員工之管制、聯絡登記事項。(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制事項。(5)進2、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5.警衛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卑不亢。(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于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4)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5)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為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情事。(6)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3、免臨急慌亂。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墻等有缺損時,應即建議廠務單位處理。簽發人責任人簽名制度名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電子文件編碼xx頁碼4-2(7)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要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入。(8)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9)交換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并將服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警衛日志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廠單位及警衛科核閱。第二條 人員管制1.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2.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4、加班人員的考勤卡紀錄。3.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考。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經副理以上人員由警衛登記進出。4.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5.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并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廠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6.有關廠商長期派駐工廠人員,得憑廠務單位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7.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憑廠務單位所送之名單核對相符后,準予進廠。5、但本廠科長以上人員得于登記后進廠。8.公司或其他各廠同仁得憑識別證辦理登記后進廠。9.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即通知舍監室處理。簽發人責任人簽名制度名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電子文件編碼xx頁碼4-3第三條 物品管制1.物品放行應憑核準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始得放行。經警衛簽認后之放行單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及授權核準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2.各有關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警衛人員查驗登記,離廠時再經警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始予放行。3.離廠人員6、經警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處理:(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4.廠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后放行。5.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6.同仁進入工廠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注明7、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后放行。第四條 車輛管制1.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2.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二條第五款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處理:簽發人責任人簽名制度名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電子文件編碼xx頁碼4-4(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3.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二條第八款處理外,應依本條第二款規定所處理。4.進出工廠車8、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第五條 緊急事件之處理1.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2.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件發生時應鎮靜并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1)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3.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第六條 附則1.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2.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簽發人責任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