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執行董事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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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8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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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執行董事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董事會和各專業委員會決策能力及效果,增強董事會專業性,根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中“執行董事”的概念不同于公司法中所稱的執行董事,是指那些除履行董事職責以外,還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并在各專業委員會中擔任副主席、領導委員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的全職董事第三條 除董事長與總裁外,公司另有3名董事為執行董事第二章 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 第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2、任執行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二)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三) 了解房地產行業經營管理,熟悉建設業務運作模式(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會、管理或者其他履行執行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第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執行董事第三章 執行董事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公司執行董事除履行一般董事職責外,還須具有如下權利與職責:(一) 參加董事會及所屬委員會會議,參與決策制定(二) 通過定期巡視和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經營層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必要時給予提示(三) 向經營層索取相關材料,了解公3、司運營情況(四) 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提前通知執行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執行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執行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五) 在董事會會議中,向董事會提供可用于決策的公司信息(六) 履行所屬專業委員會副主席職權,協助委員會主席組織和領導委員會日常工作(七) 如發現經營管理存在問題或執行董事認為必要時,可向所屬委員會主席提議,并由主席組織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執行董事可向委員會成員提供有價值的決策信息第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的義務:(一) 公司執4、行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二) 執行董事應當認真履行本制度所規定的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三) 執行董事應確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職責第八條 公司應提供執行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執行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行使職權第四章 執行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法、規范地進行執行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一)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執行董事候選人,或由提名委員會代為選擇候選人,經股東大會選5、舉決定(二) 執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執行董事的資格發表意見(三) 在選舉執行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四) 公司執行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五) 公司執行董事免職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六) 公司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執行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第五章 執行董事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條 除公司董事長及總裁外,其他3名執行董事分別擔任戰略發展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副主席,主要工作流程如下:第十二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副主席主要工作流程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副主席主要工作流程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工作流程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長及總裁的職責及議事規則與公司章程相同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