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公司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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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10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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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運輸公司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綦海司(xx)13號 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車輛運行過程管控,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及時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科技信息化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衛星系統監控管理。 3 引用文件 重慶市道路營運車輛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 重慶市道路營運車輛安全監控系統運行考核辦法(試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4 術語和定義 衛星定位系統是指使用衛星定位技術、無線傳輸技術和地理信息技2、術,能實時記錄和傳輸營運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具有定位、監控、記錄、警示、指揮調度等綜合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監控管理系統,由監控平臺、車載終端等組成。 5 職責 1 a)安全科負責衛星定位系統的采購、維修、報廢、配備專職監控管理員; b)運營商負責進行安裝、維護和維修; c)監控管理員負責衛星定位系統的日常監控、記錄、違章提醒和信息發布; d)駕駛員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的運行管理。 6 要求 6.1 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規定 6.1.1 公司新采購總質量為12噸(含)以上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6.1.2 車輛技術管理員填寫“衛星定位系統采購申請表”,交安全科3、經理簽字,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采購,使總質量為12噸(含)以上貨物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安裝使用率必須達到100%; 6.1.3 采購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應滿足以下條件: 6.1.3.1 能實時反映車輛的定位坐標、車速、行駛車向等運行狀況,監控平臺可實現對車輛實時跟蹤和查看; 6.1.3.2能實現在不同公路等級的分段限速設置和禁入、禁出電子監控圍欄設定,針對駕駛員超時駕駛、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行駛、不按規定停靠和非技術原因長時間斷線等現象,能夠在監控系統平臺即時實現自動彈出報警功能,在車載終端即時實現語音、字幕顯示和短信報警功能; 6.1.3.3 通過調取,具有車輛運行軌跡回放功能,單機保存至少 半年4、以上的車輛運行軌跡數據; 6.1.3.4 車載終端及軟件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等相關技術標準,并預留傳感器接口; 6.1.3.5 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能接入應符合行業標準的監控平臺和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6.1.4 衛星定位系統的使用 6.1.4.1 安全科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衛星定位系統監控,監督車輛行駛和駕駛員動態情況,分析處理動態信息。貨物運輸車輛按規定接入江津區運管處平臺。 6.1.4.2 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員應準確、完整的錄入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行駛情況等到公司平臺; 6.1.4.3 安全科5、負責管理公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和監控平臺,建立衛星定位系統動態監控臺帳; 6.1.4.4 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離崗,嚴格執行安全值班制度; 6.1.4.5 衛星定位系統實行24小時監控管理。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員按時交接班,主動詢問前班監控情況,清理有關資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做好“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值班記錄”。認真做好監控記錄。監控記錄內容包括:車輛的運行速度是否超過設定速度、是否超出核定的區域線路、是否按規定站點停靠、是否脫離 監控等,并保證臺帳的準確有效。原始記錄、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6.1.4.6 安全科應及時掌握6、極端天氣及路況信息,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的監控平臺向運輸車輛發出相關警示信息,提示駕駛員謹慎駕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員做好“極端天氣及路況信息發布記錄”; 6.1.4.7 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運輸車輛24小時實時動態進行監控;對上級監管平臺發出的指令進行應答,并執行有關要求; 6.1.4.8 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員應及時處理報警信息,當監控平臺發生報警時,協同安全員及時調集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對超速報警、超范圍報警查明報警原因,及時糾正駕駛人違章行為; 6.1.4.9 對超速、超時、疲勞駕車等違法行為每月要進行分析和統計,并填寫“監控數據月報表”,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 6.7、1.5 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日常保養和維護 6.1.5.1 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日常保養和維護由安全科聯系運營商進行,發現的故障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解決。 6.1.5.2 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實行駕駛員負責制,駕駛員必須保護好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確保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修告,以便及時解決; 6.1.5.3 駕駛員行駛中應保持衛星定位系統終端信息通暢,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 6.1.5.4 駕駛員要遵守各項行車安全制度,對監控平臺提醒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進行改正。 6.2 檢查與考核 6.2.1 安全科負責定期抽查車輛的衛星定位系統使用情況; 6.2.2 安全科組織人員應定期檢查車載終端,確保車輛在線時間,保證車載終端工作正常、監控數據準確、實時、完整傳輸; 6.2.3 安全科根據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對違章、違紀駕駛員進行考核; 6.2.4安全科定期檢查各種監控記錄表是否記錄完整(包括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值班記錄表、衛星定位系統記錄數據月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