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公司董事會秘書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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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33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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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場公司董事會秘書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XXXX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水平,規范公司董事會秘書的選任、履職、培訓和考核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XX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XX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XXXX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公司內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2、司和董事會負責,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XX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董事會秘書或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以公司名義辦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權管理等其相關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第四條公司設立證券投資部,證券投資部為董事會秘書分管的工作部門。 第二章選任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條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質; (二)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 知識; (3、三)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四)取得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認可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 秘書: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三)曾被上交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交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五)最近三年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間,上交所對其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次數累計達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現任監事; (七)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擬召開董事會會議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向4、上交所備案,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候選人)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說明、現任職務和工作履歷; (二)被推薦人(候選人)的學歷證明、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等。上交所自收到報送的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后,未對董事會秘書候選人任職資格提出異議的,公司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聘任董事會秘書。對于上交所提出異議的董事會秘書候選人,公司董事會不得聘任其為董事會秘書。 第九條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充足的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第十條董事會秘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連續三年未參加董5、事會秘書后續培訓;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四)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后果嚴重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后果嚴重的。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時,公司應當及時向上交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向上交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十一條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辭職離任的,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并辦理有關檔案文件、具體工作的移交手續。董事會秘書辭職后未完成上述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或者未完成離任審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續的,仍應承擔董事會秘書職責。 第十二條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6、并報上交所備案。公司董事會未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或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三個月的,由公司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三章履職 第十三條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務,包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發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協助相關各方及有關人員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負責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負責公司內幕知情人登記報備工作; (六)關注媒體報道,主動向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求證,督促董事會及時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協助董事會加強公司治理機制7、建設,包括: (一)組織籌備并列席董事會會議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 (二)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三)積極推動公司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事項; (四)積極推動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五)積極推動公司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完善與投資者的溝通、接待和服務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東持股資料; (二)辦理公司限售股相關事項; (三)督促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遵守公司股份買賣相關規定; (四)其他股權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董8、事會秘書應當協助董事會制定公司資本市場發展戰略,協助籌劃或者實施公司資本市場再融資或者并購重組事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負責規范運作培訓事務,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培訓。 第十九條董事會秘書應當提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如知悉前述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關決策時,應當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報告。 第二十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履行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董事會秘9、書的履職行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其職責范圍內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會議,應當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參加或列席,并提供會議資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上交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秘書應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承諾在任期期間及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對外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不屬于前述應當履行保密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會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10、書不能履行職責或董事會秘書授權時,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代為履行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其職責所負有的責任。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取得上交所認可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四章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秘書候選人或證券事務代表候選人應當參加上交所認可的資格培訓,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 36 個課時,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原則上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由上交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董事會秘書被上交所通報批評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參加上交所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秘書根據管理辦法由上交所實施年度考核和離任考核。 第三十11、條董事會秘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要求主動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或離任履職報告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書或離任履職報告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督促董事會秘書提交。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秘書年度履職報告書和離任履職報告書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如實反映本年度或任職期間內個人履職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司參照上交所對董事會秘書的考核結果,結合公司有關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上市規則等規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或有任何未盡事宜,應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執行,并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為公司內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據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主張任何權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補償。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