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攪拌站動火作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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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34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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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攪拌站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企業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二)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三)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2、點附近備查。(四)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五)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3、動火,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六)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票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七)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八)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4、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九)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并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十)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十一)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5、防火措施。(十二)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十三)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十四)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十五)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十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6、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4、值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十七)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如下:特殊危險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部門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十八)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的分析樣品要8、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3、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十九)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1、使用儀器分析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體積比,以下同);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2、若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二十)動火還應執行下列規定: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4、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