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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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35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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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械公司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程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對員工離職的管理,避免產生勞務糾紛,維護企業與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員工離職是指員工因各種原因離開工作崗位,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系。根據員工離職原因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第三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2、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界定。第四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員工應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公司概不負責。第五條 自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公司將停止員工的工作條件。基本規定第六條 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即個人辭職,是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在公司工作,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系。(二)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三天遞交書面申請;試用期滿后辭職的,應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申請。按分公司審批流程進行報批,離職時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時間為準。(三)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理離職手續離司3、,如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四)提出辭職的員工,如有與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五)為了解員工辭職的原因,為分公司的人力資源決策提供參考信息,提出辭職的員工應當配合進行離職原因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員工離職的主要原因、去向、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六)離職手續辦理程序如下:員工個人提交辭職報告,說明辭職的原因(報告批復過程中,擬離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至報告批復日起正式離崗)人力進行離職面談所在部門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審批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和公款、公物清還等手續并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4、脫離公司手續表、支付違約金等手續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第七條 員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一) 員工個人出現違法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司可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系。(二) 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員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三) 因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有與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四)離職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公司下發公文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款、公物清還等手續并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支付違約金等手續辦公室審5、核結算工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第八條 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一) 因公司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系的,公司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公司概不負責。(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序如下: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款、公物清還等手續并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和關系轉移。 第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或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6、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十五天內及時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公司概不負責。(二) 屬員工個人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有與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序如下:公司或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書面意見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款、公物清還等手續并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支付違約金等手續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第十條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公司概不負責。(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款、公物清還等手續并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和關系轉移。 第十一條 財務應自接到員工離職信息后第一時間凍結其工資,待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給予解凍結算。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