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公司四小時復命行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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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41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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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飾公司四小時復命行政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1目的22適用范圍23定義24職責24.1各個部門負責執行和推行本制度。35管理要求35.1“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內容35.2“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原則35.2.1服從的原則35.2.2一個上級的原則45.2.3逐級的原則4c)下級確實無力完成上級安排的任務55.3“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要求65.3.1命令和協調事項包括以下五個內容:65.3.4下命令和協調工作的語言應達到以下要求:75.3.6工作任務執行人(負責人)還應向行政督辦中心復命。85.42、行政督辦系統85.4.2公司把所有工作任務分為以下三個等級:85.4.3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分為以下四種標準:85.4.7計劃督辦95.5考評細則105.5.3任務完成情況獎懲辦法:105.5.5“四小時復命制”執行情況獎懲辦法:115.5.7每周工作例會對上周工作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盤點。116附則111目的為進一步強化各部門執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確管理責任,減少各部門以及各崗位之間相互扯皮的現象,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令行禁止的高效的垂直指揮系統和行政督辦系統,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部門人員。3定義四小時復命制的概念不是要在四小時之內完成任務,而是從完成或發現完不成的那一刻3、算起,要在四小時之內將結果報告給下令者或協調者,本處四小時指半個工作日。4職責4.1各個部門負責執行和推行本制度。4.2人事行政部負責推行本制度,并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并實施獎懲通報。5管理要求5.1“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內容5.1.1各個部門之間的上下級各單位、下屬各崗位對任何命令和各種書面協調支持的工作事項,不管完成與否,受令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下令人復命。5.1.2各個部門、下屬各崗位,當接受命令,或協調事項在開始執行任務后發現有困難或阻力,應努力去克服;當所遇到的確實為不可克服的困難,本單位、本崗位無法按時、按標準完成任務時,應立即向下令者或協調者復命,用4、書面形式報告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和原因。同時,下令人或協調者應根據情況撤消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內容而成為新的命令,規定的回復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即半個工作日),即“四小時復命制”。5.1.3“四小時復命制”的意義在于個人、單位相互之間應及時溝通,以共同完成任務和取得更好的效果。5.1.4凡上下級之間、各單位之間互相交付、協調、配合執行的工作任務,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與否,必須“四小時復命”。5.1.5凡上下級之間、各單位之間在執行相互交付、協調、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上級、相關單位需改變決策,取消此項任務時,應立即或在決策后1小時之內書面通知下級、對應單位結束尚未完成的任務。5.1.6各單位5、應根據需要制定各項工作任務的復命時間,但不得超過四小時。5.2“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原則5.2.1服從的原則5.2.1.1沒有服從就沒有指揮,沒有指揮就沒有管理。5.2.1.2各個部門、下屬各崗位,依照本單位組織機構形成逐級的上下級工作關系。5.2.1.3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服從,下級無權裁定上級的對錯,上級的對錯應由上級的上級來裁定。5.2.1.4當上級的命令違法或違紀時,下級可以不服從,否則,必須服從。5.2.2一個上級的原則 5.2.2.1各個部門、下屬各崗位行政隸屬關系上只有一個上級,即直接上級; 5.2.2.2只服從一個上級的指揮;5.2.2.3只向一個上級報告;5.2.2.4在一個6、組織系統內,一個人只有一個上級;5.2.2.5在同一段時間里,一個人只和一個上級打交道;5.2.2.6在同一類事務中,一個人只有一個上級。5.2.3逐級的原則5.2.3.1上級對下級,可以越級檢查,不能越級指揮。5.2.3.2檢查是每一個管理人員的直接責任,檢查可以越級,而且一定要越級;但是,不能越級指揮,指揮必須逐級。5.2.3.3下級對上級,可以越級申訴,但不能越級報告。5.2.3.4報告必須包含兩層含義:一指匯報工作情況,二指取得上級指示,即“請示報告”,且必須向直接上級報告。5.2.3.5以下幾種情況不屬報告:a)凡向正在檢查工作的直接上級匯報工作情況,不屬報告 (注意:這里只指匯報工7、作情況,而沒有請示的含義。).b)凡經直接上級批準后向上級進行的報告,不屬越級報告(注意:這里只指經過直接上級授權的請示,而沒有情況匯報的含義)。5.2.3.6凡在越級報告前,下級必須讓直接上級了解自己匯報的內容,尤其是直接上級必須知道的重要情況。5.2.3.7申訴。申訴就是告狀。申訴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被認為合法的:a)上級有貪污、盜竊、違法亂紀的行為。b)上級有重大出賣和危害企業的行為。c)上級濫用職權,對申訴者有重大不公正的行為。5.2.3.8凡出現第5.2.3.7條款三種情況的,可以越級申訴,且不但可以越一級,而且可以越很多級,直至公司總經理。5.2.3.9在一切正常的情況下,下級只8、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級報告,以此維護公司的基本秩序和保護自己。5.2.3.10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越級指揮:a)緊急情況b)直接下屬拒絕服從指揮c)下級確實無力完成上級安排的任務d)必要的情況下,進行整體指揮(指命令內容與各級下屬都有關聯,不能逐級傳達,必須在同一個時間讓各級人員都知道)5.2.3.11各部門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指發生人身、財產等安全隱患、事故的緊急情況)的條件下,應避免現場辦公的指揮行為。直接上級責任制的原則為了使工作任務能夠得到層層落實,讓各級負責人積極培養教育下級,公司在下列行為中實行直接上級責任制:.1交待工作后,未得到落實。此行為的全部責任為指令發出者。.2員工工作過失,9、但其直接上級未對其行為進行處理或處理明顯不客觀,被上級查到或被舉報、投訴。此時不再追究過失員工的責任,由其直接上級的承擔全部責任。.3被命令執行錯誤的指令,員工客觀上不能發現指令的錯誤性,最后造成過失。此行為的全部責任由指令發出者承擔。(員工能夠發現,卻沒發現,或發現后未向上級匯報,當事員工同樣有一定責任)上下級循環復命的原則.1凡是涉及到下級的問題,各級負責人都必須在認識上高度重視,并且認真解決、及時答復。.2凡下級反映、報告、請示事項或提出的個人要求時,上級不論同意與否,能立即回復的,必須立即回復并在四小時之內回復;上級若需要研究、再請示后才能答復的,必須立即回復并在四小時之內回復具體答復10、的時間,且必須在三天之內答復下級。.6各級負責人,對員工的答復,在決定之前,要充分考慮、調查清楚,是否須向上級匯報?是否與公司規定不符?其它員工、其它部門會有何反應?對于員工的投訴、意見、爭執,到底真相如何?在考慮周全之后,自己做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承擔責任。5.3“四小時復命制”的推行要求5.3.1命令和協調事項包括以下五個內容:a)命令是上級對下級的指示,它是通過某種信息的傳達使受令人完成某種行為的過程。b)公司各類文件、各級領導指示的工作任務。c)各類會議、計劃、決議、通知、制度等規定、指示的工作任務。d)各部門以內部工作聯系單書面形式交付、協調的工作任務。e)各部門提交的審批文件所到審11、核人節點5.3.2各單位、各級管理者必須依據工作任務的性質來選擇命令、工作協調形式,通??刹扇】陬^(包括電話)和書面兩種。5.3.3各單位、各級管理者在工作任務執行中必須下清晰而明確的命令和協調要求。一道清晰而明確的命令和協調工作要求應包含如下五個要素:5.3.3.1受令人。即命令和協調事項的執行人(負責人)讓誰去完成任務。命令和協調事項一般下達給直接下級或者是完成某件事的執行人。當該命令和協調事項的執行人不止一個時,必須先確定任務的負責人,然后將命令和協調事項下達給該負責人。5.3.3.2命令和協調事項內容。即讓某人干什么包括時間、地點、人員、行動、對象等。5.3.3.3完成的標準。即該項任12、務要完成到什么程度做成什么樣。標準分常規標準和特定標準兩種:a)常規標準,即公司已規定好的工作標準(包括管理制度),下命令和協調支持時不用講明,但可強調。b)特定標準,指沒有先例或未做規定的工作標準,下命令和協調支持時必須講明。5.3.3.4完成的標志。即受令和協調的工作任務完成經驗收合格,有關人員必須簽字認可。5.3.3.5下達命令和協調支持,以及復命的時限和方式。下達命令和協調支持,以及復命的時限均以日(以當天下午下班前為準)、小時計算(當命令、協調事項緊急時必須以小時計算)。下達命令和協調支持時,應指明命令和協調事項的起止時間。復命的要求必須指明在什么時間以前、用什么方式、向誰報告。5.13、3.3.6各部門、各崗位之間在分配、協調任務、制定計劃、出臺解決方案時應具備“5W2H”要素:a)“WHAT”-什么事?要做什么?b)“WHO”-由誰來執行、誰來負責?c)“WHEN”-什么時候開始?什么時候結束?什么時候檢查?d)“WHERE”-在哪里干,哪里開始?哪里結束?e)“WHY”-這樣干的必要性是什么?有沒有更好的辦法?f)“HOW”-如何去做?g)“HOWMUCH”-做多少?做到什么程度為好?5.3.4下命令和協調工作的語言應達到以下要求:5.3.4.1簡練、準確,不需要形容和描繪。5.3.4.2使用專業術語,概念清楚,盡可能排除誤解。5.3.4.3有可操作性。5.3.4.4使下14、級能夠正確地向下傳達。5.3.5在“四小時復命制”的原則下,因本單位、本崗位無力完成任務,且在一個工作日之內將其情況書面報告給了下令人或協調者,下令人或協調者書面同意延期、取消命令時,接受任務者不承擔責任;在下令人或協調者未書面批準取消、更改命令、協調事項的情況下,接受任務者應承擔責任;因接受任務者沒有書面報告,由此造成任務延期或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接受任務者必須負責任,不管理由多么合理、多么充分。5.3.6工作任務執行人(負責人)還應向行政督辦中心復命。5.3.7工作任務執行人(負責人)對重要的工作任務進行復命時,若下令人或協調者不在,可以直接向間接上級或行政督辦中心復命。5.4行政督辦系統515、.4.1為了更好的推行“四小時復命制”,暢通信息傳遞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任務有效執行,由人事行政部成立行政督辦中心,建立行政督辦系統,為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服務,對各部門所下命令,以及進入行政督辦系統的工作任務進行催辦、督辦。 5.4.2公司把所有工作任務分為以下三個等級:a)緊急,以“C”號表示,此類工作任務不催辦;b)重要,以“B”符號表示,此類工作任務由督辦人催辦一次;c)既重要又緊急,以“A”符號表示,此類工作任務由督辦人催辦兩次。5.4.3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分為以下四種標準:a)凡在計劃時間之前完成,叫提前完成;b)凡在計劃時間內完成,叫按期完成;c)凡在計劃時間內沒有完成16、,此項工作任務直接列入行政督辦系統,由督辦人下達行政督辦令給工作任務執行人(負責人),工作任務執行人(負責人)按照行政督辦令的要求執行新命令或協調事項的新要求。但新命令或協調事項的新要求的起止時間不得超過原任務起止時間的1/2。若完成了叫做一次拖期完成,否則還會有二次拖期完成。d)凡最終沒有完成該項任務,叫未完成。5.4.4行政督辦中心日常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督辦員可以是人事行政部人員,也可以是各部門主管人員。5.4.5公司總經理、營銷總監給下級下達命令時,可以根據需要把自己的一些重要命令直接放入行政督辦系統,由行政督辦中心負責按照先催辦、后督辦的程序執行監控。5.4.6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17、直接進入各級人員的績效考核記錄,由行政督辦中心每月統計出完成了多少任務,按期完成,沒完成、拖期完成各多少。5.4.7計劃督辦5.4.7.1結合本周/月實際工作情況,將計劃分解分配下去,制定本部門的周/月工作計劃,然后按照計劃完成任務。5.4.7.2每周召開工作例會,盤點、總結本周工作,安排、下達下周工作任務,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并按照會議下達的命令有效執行。5.4.7.3每周工作例會結束后,人事行政部根據會議安排和總經理要求,編制會議紀要下發各單位,各單位對照會議紀要抓好工作任務的有效執行、有效落實。5.4.7.4會議紀要是會議下達的工作行動指令的備查/承諾文件、是證明會議召開的18、備忘錄。5.4.7.5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辦(1)各項工作任務的執行人(負責人)負責的工作任務按要求和期限完成,必須在4小時之內主動向督辦人、協調者復命。(2)督辦員在檢查工作任務進度時,發現按進度已拖延,下達行政督辦令給受令人,受令人按照行政督辦令的要求執行新命令。(3)各種協調事項的協調者在驗證自己協調支持的工作任務進度和標準時,發現按進度已拖延,達不到工作要求時,以書面形式將協調事項轉入行政督辦系統,由行政督辦中心下達行政督辦令給工作任務的執行人(負責人)執行新命令。5.4.7.6各項工作任務的督辦人,必須在工作任務規定的完成時間內對其進行跟蹤檢查。 5.5考評細則5.5.1工作計劃規定19、的各項目負責人對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必須在工作跟進單上進行記錄,完成標準、檢查結果盡量用數據表達,并主動將記錄提供給責任人審核。同時,要求審核人簽字。若負責人不主動提供記錄或在被跟蹤檢查時,用各種借口推托、搪塞、拒絕簽字確認的,每次扣責任人20元。5.5.2各項記錄和數據經審核不真實,或根本無記錄的,每次扣責任人績效20元。5.5.3任務完成情況獎懲辦法:5.5.3.1凡公司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的,或督辦人在跟蹤檢查受令人有效執行命令的情況時,受令人拒絕簽字認可的,給予責任人50元以上的處罰;5.5.3.2交辦的工作已經在做,但延期完成的(已完成但未及時報告給督辦人,按未完成20、或延期完成處理,視情節),每延期一天,對責任人處罰20元;督辦人未驗證的接受同等處罰;5.5.3.3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工作內容,經總經理或行政督辦中心(或督辦人)驗證,未達到標準的,或督辦人未驗證的,處罰負責人、督辦人20元;5.5.3.4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能及時報告督辦人,督辦人驗證后及時報告辦公室,且經綜合驗證后認為效果較好的給予負責人和督辦人每項30元以上獎勵;5.5.3.5各項臨時性通知(含領導口頭通知)交辦的工作,亦參照5.5.3.15.5.3.4條款執行。5.5.4本制度第5.5.3條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且已在命令截止時間前的一個工作日之內遞交書面調整報告,并得到批準的21、可免予處罰。5.5.5“四小時復命制”執行情況獎懲辦法:5.5.5.1凡對任何命令和協調事項,不管完成與否,工作任務的執行人(負責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下令人或協調者復命的,對責任人處罰50元以上罰款。5.5.5.2凡工作任務的執行人(負責人)在執行下令人或協調者交付的任務的過程中,下令人或協調者需改變決策,取消此項任務時,未立即通知工作任務的執行人(負責人)結束尚未完成的任務,造成工作失誤或延誤的,處罰下令人或協調者100元以上的罰款。5.5.6凡違反本制度第5.2、5.3、5.4條款規定的各部門、各級人員,處罰責任人50元以上的罰款,并層層追溯管理責任。5.5.7每周工作例會對上周工作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盤點。6附則6.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提出、起草,自xx年12月1日起實施!6.4本制度所有權歸人事行政部,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