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編輯部員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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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55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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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公司編輯部員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編輯部章程制定。凡本編輯部所有員工的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二條本編輯部所有員工職稱規定如下:高級主管:總編輯、副總編輯中層主管:編輯部主任、文字編輯主任、美術編輯主任、辦公室主任、營銷經理基層員工:文字編輯記者、美術編輯記者、營銷代表、辦公室文員第三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入“人員編制表”,經總編輯核定后轉送人力資源部備份。第二章 員工任免第四條 員工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2、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第五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子以派任。第六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七條 員工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復權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經確定判刑者;(三)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四)吸食海洛因或其他毒品者:(五)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六)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七)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八)未滿十八周歲者;(九)不合乎編輯部規定者。第九條 新進人員一律須經試用個月,試用期間應由3、人力資源部切實考核。適用期滿后簽定勞動合同正式錄用。試用成績欠佳、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編輯部前有不法行為可隨時停用。第十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一)填妥本編輯部新進員工履歷表。(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三)繳驗戶籍冊。(四)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檢表。(五)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六)繳驗遵守本編輯部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愿書及保證書。(七)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條 本編輯部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說明、而由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第十二十三條 本編輯部所有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準時4、上下班,對承辦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三)忠于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四)愛護本編輯部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五)遵守編輯部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六)保持編輯部信譽,不作任何有損編輯部信譽的行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戒除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經營與編輯部業務有關的業務或兼任編輯部以外的職位。(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十)操守廉潔,不得收受與編輯部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第十四條 本編輯部所有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編輯部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5、。第十五條 本編輯部工作時間是,每周為四十小時,星期六集體學習、星期日休假。第十六條 上、下班應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第十八條 所有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充抵。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月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可以特別休假充抵。(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十天。(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五)分娩假。女性所有員6、工分娩,可請分娩假三個月。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給假四星期,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第十九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病況與其在編輯部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編輯特準延長,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據者,可報請總編輯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十五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一)請假未逾7、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薪水照發。(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編輯部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第二十一條 所有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編輯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第二十二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八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第二十三條 本編輯部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8、日。(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二十四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可隨時令其銷假,待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第四章考核制度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所有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責任。每三個月一次將各項人員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9、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第二十六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于各所有員工到職屆滿一年之當月辦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將當月到職滿一年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第二十七條 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編輯核準予以二級以上之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所有員工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10、準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第二十八條 主管以上人員及優等員工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總編輯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轉經理核定。 第五章 獎懲制度第二十九條 所有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者。2其他有利于本編輯部或公眾利益的行為,且有事證者。(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應予記功或記大功:1細心維護編輯部財物及設備,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3及時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4在業務、維護或管理方面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11、。5對編輯部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6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成效顯著者。7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8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編輯部利益的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編輯部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數額,各視實際貢獻價值決定。(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1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2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以為證者。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編輯部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12、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相當級數薪水的全年獎金。第三十條 所有員工懲戒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1攜帶不必要物品入編輯部者。2未經準許擅帶外人至編輯部參觀者。3未經同意擅用他人經管的工具及設備者。4涂畫墻壁、辦公用具,有礙觀瞻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編輯部發生損失者。3對上級主管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指揮者。4行為不檢,有損編輯部聲譽者。5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使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編輯部發生損失者13、。6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7故意涂改、丟失編輯部資料者。8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9在工作時間瞌睡者。10在編輯部易燃場所吸煙者。(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1在編輯部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2向外泄漏編輯部業務機密者。3在工作時間內偷懶睡覺者。4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已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5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6一年內記過兩次者。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正。(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1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者,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編輯部業務有關的事業者。3脅迫上級主管、蓄14、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有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者。4利用編輯部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編輯部蒙受損失者。7故意損壞編輯部財物者。8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9在編輯部內賭博或出現有傷風化行為者。10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物品前來編輯部者。11在編輯部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12散播有損本編輯部的謠言,妨害工作秩序者。13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引起災害者。14有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15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16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第三十一條 所有員工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由各部門經理15、核定外,其余均須呈請總編輯核定。第三十二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第三十三條 所有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第六章離職管理第三十四條 編輯部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有違犯本編輯部規章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待判尚未確定者。第三十五條 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16、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水。第三十六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立即辦理移交手續。第三十七條 本編輯部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提前三十日預告本人。所有員工對于其所做工作不能勝任時,本編輯部亦可提前三十日宣布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知。第三十八條 所有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薪水照發。第三十九條 依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經濟補償金(但如系編輯部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在編輯部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 以上所稱薪水,系以所有員工最后服務月份薪水為準。第四十條 所有員工辭職,應于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呈轉編輯部之主管人員核準,事后匯報總編輯核準。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呈轉總編輯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第四十一條 員工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編輯部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編輯部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