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防范內幕交易及內部員工交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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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60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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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公司防范內幕交易及內部員工交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XX合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員工個人投資行為,防止出現利益沖突,防止員工個人投資交易中的不正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和業務活動開展或者對公司構成重大合規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信息披露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內幕交易對公司、員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不利影響,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2、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訂。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全體與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及派遣制員工(以下統稱“員工”)。第四條 本制度所規范的證券和股權投資行為包括:1、股權投資基金投資;2、股權投資,指投資于未公開上市的公司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設立時的初始投資以及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繼承或增資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投資。第二章 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內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利潤分配、投融資、并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第六條 內幕信息的存續3、期間為自該內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該信息被依法公開披露之日。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內幕信息公開披露前可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單位或人員。第八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的確定:(一)涉及定期報告和業績公告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涉及其他業務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由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提出;(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分別由相關部門、單位根據監管規定及工作職責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門匯總,報主管領導批準。第三章 登記備案第九條 信息披露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主動開展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單確定、登記備案等工作。第4、十條 公司各部門、單位根據要求對外報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盤等涉及公司內幕信息的,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先做好公司內部人員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對外報送信息后,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報送情況按照本辦法要求完成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登記信息的填報、匯總程序。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監管要求將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登記情況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向證券監管機構履行報備程序。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等原始資料和匯總資料的管理工作,有關檔案應當妥善保存。第四章 防止內幕交易及責任追究第十三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5、,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幫助他人謀取利益。負責組織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的各部門、單位應當對相關人員做好法律法規關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規定的提醒,并在內幕信息存續期間做好有關規定的第二次提醒。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簽訂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函,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圍內。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由公司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五章 內部員工交易限制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投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資行為所適用的認(申)購、轉換或贖回費率等應按照基金合同、基金6、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告等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或者基金經理購買本人管理的基金產品,并鼓勵員工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第十八條 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應事先報公司備案,并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的情況。第十九條 員工進行股權投資的限制:1、不得投資于與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業務關系、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的公司;3、不得在其投資的公司中兼職并領取薪酬;4、不得進行其它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權投資;5、不得進行無論在規模上還是性質上會影響員工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股權投資。第二十條 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權投資轉為上市的,應按下述流程進行處置: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資組合參加該股權投資的詢價和投資的,持有該股權的員工應本著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不得參加有關投資決策,并主動向公司提出回避;2、該股權投資可以公開交易的,員工應在3個月內賣出。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由執行董事審核通過后下發。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沖突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