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入升井人員和車輛統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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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70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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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煤業公司入升井人員和車輛統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煤礦入升井人員和車輛統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時、準確統計入升井人員和車輛數據,為礦井防災、救災提供準確的井下人員數據信息,保障井下人員安全和礦井生產秩序,建立健全礦井人員統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神東安監xx4號要求編制。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圪臺煤礦所屬各單位、部門以及駐礦單位、專業化服務隊和外委施工單位。第四條本制度所涉及的罰款事項由管理部門在調度會通報,罰款單(二聯、四2、聯)每月3號,統一交安全管理辦公室匯總存檔,交經營辦和財務科代扣。第二章人員統計職責第五條礦井所有入升井人員(工業廣場4個井口入升井人員)必須在井口檢身處填寫登記表、清點檢查。第六條礦井新分配人員和調換單位人員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由區隊辦事員聯系相關單位辦理齊全(或更新)入井相關信息證件后方可入井,否則不得入井;離礦人員必須由經營辦確認注銷入井相關信息證件(包括礦燈、定位儀、入井證)后方可辦理相關離礦手續。第七條礦井定位系統的使用必須遵循: 1、射頻卡實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與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頻卡入井,不得隨意攜帶他人射頻卡入井,否則一經查出,按三違處理,將對雙方當事人(攜帶者和被3、攜帶者)處罰通報批評。2、車輛定位系統射頻卡實行一車一卡制,所有入井車輛必須安裝與本車信息吻合的射頻卡入井,未安裝車輛定位系統射頻卡的車輛,不許入井,不得隨意拆卸或破壞射頻卡,否則一經查出,將對當事人處罰通報。第八條機電科負責對礦井定位系統的檢查和維護,對人員變動要及時進行調整、更新信息,確保系統正常運行。第九條安管辦負責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員及車輛的統計工作,具體事項包括:1、井口檢身工負責對所有入升井人員及車輛的統計,井口每班設2名檢身工,檢身工必須統一穿著配發服裝,要熟練掌握井口檢身設備、計算機定位系統的使用。2、井口檢身人員不得隨意關閉電腦上的驗卡程序及監控系統,并做到認真監控,不得在電腦4、上做其他工作。3、井口檢身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將入井人員和車輛登記數據與定位系統在線數據進行一次統計核對(三班統計時間分別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02:00),掌握入井人員和車輛數據及分布情況,統計數據填至入升井人員清點統計表內,如有異常要及時匯報調度室。 4、井口檢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須詳細說明本班入升井人員相關信息和遺留問題。5、安管辦必須每周至少進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員統計情況,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第十條調度室監測監控人員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在線人員的統計分析:1、監測監控員必須對全礦所有入井員工的定位儀進行查看,如出現射頻卡異常或超12小時未升井的人員,要及時做5、好記錄,通知所屬區隊查明原因,并匯報調度室和安管辦作出相應處理。對于因系統原因造成的射頻卡異常情況,經核查確認后要及時清除,確保定位系統的準確性。第十一條礦井入升井統計數據原則上以定位系統數據為準,如領用礦燈人員數據和入升井人員登記表數據有出入時,調度室必須查明原因。第十二條礦燈房負責全礦員工領用礦燈的統計和管理工作:1、礦燈領用必須按區隊進行登記。干部浴池礦領導、機關人員、來訪人員礦燈領用必須由浴池值班人員登記并匯報礦燈房,礦燈房值班人員每班要對全礦員工礦燈發放記錄進行統計分析,值班班長在交接班時必須詳細說明本班礦燈領用情況和遺留問題。2、對超過12小時未交回的礦燈領用人員,燈房值班人員必須6、及時匯報礦調度室,由礦調度通知區隊進行核查,如發現違規不交回礦燈人員,必須作出相應處罰。 3、礦燈房必須對新辦理入井、調換單位及離礦人員礦燈信息在兩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十三條各單位跟班隊長負責每班向調度室匯報出勤入井人員數據,入井時跟班隊長必須持本班入井人員登記表交井口檢身工,并在升井時由跟班隊長或班長填寫入井人員登記表中升井相應內容、說明情況;如有加班人員,升井后必須親自到井口填寫登記表,否則由安管辦作出相應處罰,產生嚴重后果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第十四條外來人員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臺煤礦外來人員入井審批管理辦法。入井時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審批單上簽字,接受井口檢身工檢查;升井后,由井口檢身員確認7、后并匯報調度室,檢身房將入井審批單存檔。第三章管理處罰細則第十五條井口檢身工未在規定時間內核定入井人員登記總人數和定位系統在線人數,罰當班檢身工200元/次。第十六條井口檢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詳細說明本班入升井人員相關信息和遺留問題,罰當班檢身工200元/次。第十七條入井人員未攜帶與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頻卡入井,罰當事人500元,監管責任單位200元。第十八條入井人員攜帶他人射頻卡入井,按三違處理,罰攜帶者和被攜帶者各1000元,并通報批評。第十九條入井車輛未安裝與本車信息吻合的射頻卡入井,罰當事人200元,監管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入井車輛安裝車載射頻卡與車輛信息不一致,罰當事人200元,監管單8、位500元。第二十一條隨意呼叫、拆卸或破壞人員定位儀和車輛射頻卡,罰當事人500元。第二十二條各區隊值班隊長未按時限向調度室匯報出勤情況,罰值班隊長200元。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填寫入升井登記表人員,罰當事人200元/次。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時限正常交接班,作業人員不能按時升井的,跟班隊長未及時向井口檢身房、礦調度室匯報說明原因,否則罰跟班隊長200元,監管單位300元。第二十五條調度室監測監控人員未及時查出有連續12小時未升井的員工、射頻卡呼救等情況,未作出相應處理,罰當班監測員200元,監管單位200元。第二十六條入升井車輛司機未填寫車輛入升井登記表,罰該車輛司機200元/次。第二十七條外來人9、員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檢身工檢查及填寫入井審批單中升井時間并匯報調度室,罰井口檢身工200元。第二十八條礦燈房未按要求登記、統計分析的,罰礦燈房負責人300元。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處罰細則,可比照本制度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罰;未遵照本制度執行產生嚴重后果和事故的處罰,由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召開事故調查會議,通過事故調查報告追究相關責任,進行處罰。第三十條礦內其它處罰標準與本制度處罰細則相抵觸的,遵照本管理制度執行。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煤礦安全管理辦公室。第三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件1:各單位人員入升井登記表(此表由單位自行打印)附件2:石圪臺煤礦人員入升井人員清點統計表附件3:石圪臺煤礦井口檢身房入升井人員和車輛統計流程圖-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