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科技發展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908
2024-09-07
11頁
53.04KB
1、水環境科技發展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人員2第三章 內部審計對象、依據和頻率3(四)部門和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報告。3(五)其他有關依據。3第四章 內部審計種類、工作內容3第五章 內部審計方式5第六章 內部審計職權5(二)有權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審計;5(十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6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6(七)審計整改意見書及審計整改建議書7第八章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8(三)內部審計人員應正確應2、用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8(六)審計人員應遵守其它執業規范和道德。9第九章 審計檔案管理9第十章 罰則9(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10第十一章 附則10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XXXX水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強公司內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風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對公司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全資、控股子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員責任評價、合同復查等生產經營運行及3、管理事項開展的監督、審查、評價活動。 第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 原則,公司應保證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達到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第四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配備專職和兼職審計人員。第五條 審計部負責人由公司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內部控制規范,具有審計或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并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以保持和提高審計人員工作水平和專業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關系溝通能力,妥善處理好公司內外相關單位和人士的關系。 第三章 內部審計對象、依4、據和頻率第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及其所屬部門和分支機構; (二)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班子確定需進行審計、檢查的事項和人員; (四)部門和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報告。 第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規定; (三)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四)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經理辦公會決議; (五)其他有關依據。 第十條 審計頻率:對控股公司半年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全資子公司季度年進行一次全面審計;班子換屆或屆滿進行換屆或屆滿責任審計;相關人員離任,離任前審計;專項審計5、,根據需要隨時進行。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種類、工作內容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種類和工作內容包括: (一) 財務審計:對公司會計核算真實性 、正確性,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效益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等進行監督評價。 (二) 內控審計: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進行測評、監督檢查。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重點為公司(包括全資、控股子公司)財務管理、資金支付、采購和銷售環節、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重要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和薪酬、社保、福利等事項。 (三) 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立項、計劃、合6、同簽訂、執行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控制、工程物資、工程概預算、決算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四) 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銷售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合同,審計部門應當參與合同前期審查。 (五) 責任審計: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所屬分公司及全資、控股公司負責人、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的任期履職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各相關經濟責任人離任、離職、班子換屆等均應進行離任和屆期審計。 (六)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7、有效性等進行審計。 (七)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合理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八) 審計調查:對公司和相關人員存在的問題或根據舉報且公司認為有必要安排調查的事項進行專題調查。 (九) 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部門及管理層提交的年度內部控制測試和自我評價報告進行審計,并提交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其它工作 (一)接受公司其他審計事項; (二)向公司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三)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規事項,監督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追蹤反饋。 第五章 內部審計方式第十三條 報送審計:根據審計安排由被審單位8、將有關材料報送審計部進行的審計。 第十四條 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場所進行審計。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開展需要,在一個審計事項中,可同時采 取兩種方式。 第六章 內部審計職權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主要有以下職權: (一)有權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有權決定參與和回避人員; (二)有權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審計; (三)有權參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門)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四)有權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的調查、評估、論證、決策、審查、監督,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有權要9、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六)有權審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查實物; (七)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依照法律、規章制度向有關部門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八)有權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 (九)有權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董事長報告; (十)有權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和意見;對違10、規違紀、違反管理制度、不作為等行為的管理人員,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一)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十二)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 經董事長或公司批準,披露、公示有關審計報告; (十四) 有權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十五) 有權參與公司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十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11、絕、阻礙。公司各內部機構、全資、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七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包括以下七個程序: (一)制定審計計劃:審計部門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年度、月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月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由公司批準。審計部至少每季度向公司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公司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12、報告。 (二)組成審計小組:根據審計項目檢查內容、工作重點,成立審計工作小組;審計工作小組可由審計部人員、運營監管委員和公司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三)下達審計通知:內審部門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等事項。特殊事項審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授權后可實施突擊審計,可在審計工作開展的同時送達審計通知書。(四)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查閱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收取審計證據等工作。(五)審計溝通: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原則上應及時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和反饋;現13、場審計工作結束時,審計小組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形成書面交換意見記錄。 (六)審計報告:審計小組應將審計情況形成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董事長或公司分管領導簽批。簽批后的內審報告按公司相關規定送交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原則上應于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提交初稿,一個月內提交審計報告。 (七)審計整改意見書及審計整改建議書 (1)審計整改意見書。審計小組根據現場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與被審計單位現場交換意見后,下達的書面整改意見。整改意見書原則上應于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后下達給被審計檢查單位; (2)審計整改建議書。審計小組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檢查中,發現集團層14、面管理涉及制度、規定和職能監管等存在的問題時,向集團職能部門提出的整改建議書。 第十八條 審計整改意見書(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審計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要求; (二)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 審計小組組長簽字; (四) 審計整改意見書(建議書)的發放范圍。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等內容; (二)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以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等。 (三)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對象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等所作的評價; (四)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15、理、處罰意見; (五)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或審計整改意見書提出問題整改的驗證:被審計對象應當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由內審部門追蹤整改落實情況,并將驗證結果書面報公司相關領導傳閱。 第八章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內部審計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及公司內部審計規定,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道德的活動。 (一)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做到獨立、客觀、公正、正直、勤勉。 (二)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保持廉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弄虛作假16、,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三)內部審計人員應正確應用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四)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在履行職責時,應按規定使用所獲得的資料;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五)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六)審計人員應遵守其它執業規范和道德。 第九章 審計檔案管理第二十二條 內審部門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審計操作規范、審計底稿規范、審計流程規范和審計報告方式及后續整改監督記錄等,以下文件、資料應及時歸檔管理: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方案;(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17、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公司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八)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審計檔案管理按照國家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參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執行。 第十章 罰則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內審部門向董事會或公司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18、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與整改意見的; (五)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審計工作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下列規定的,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三)重大遺漏的;(四)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