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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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91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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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投資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XX投資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XX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從事基金管理運作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2、的暢通,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條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3、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條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第七條公司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條披露基金信息的數字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 外,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九條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將聘請具有從事相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應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公司過往業績以及私5、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三條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公司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公司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6、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7、)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公司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8、況和運用杠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基金運作期間公司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1號的要求編制的相關定期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完成,每年4月30日前發布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如發生以下重大事項,公司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9、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10、(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擔任,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信息披露部指定專人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最終審核,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傳。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編制部門為公司綜合管理部,其根據基金產品的發行募集安排,負責編制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及基金季度報告以及其他臨時性報告。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工作相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主要編制報送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本制度要求,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編制和審批程序;確保本部門負責編制的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確保其他部門提供數11、據資料的公告內容經過該部門的審核確認;確保公告格式和內容符合規定;跟進信息披露文件的審批和對外公告程序,確保公告披露及時無誤。 (二)協辦部門:公告內容涉及的其他相關部門應主動配合主要編制部門,及時提供所需資料和數據,并確保所提供資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風控部門:負責對所有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合規審核,確保嚴格按照私募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編報規則、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基金信息。 第二十三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應當密切關注媒體和社會投資公眾對基金投資和公司運營情況的評論。 第二十四條基金信息披露負責人負責代表公司對外進行基金信息披露。其他公司員工未經公司授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12、信息披露,也不得以公司名義與新聞媒體接觸或回答問題。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采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并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條從事信息披露工作的員工對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員工,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和解除勞動合同。紀律處分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為應對信息披露事務的突發情況,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應急預案機制,信息披露工作各環節應配置人員備崗,對于重大的突發性披露事件,應由啟動緊急會商程序,基金披露負責人應組織編制部門、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門對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進行商議,確保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經股東會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