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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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04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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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2、本規定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3、我公司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并符合“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序”的要求。二、緊急避險系統1、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在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2、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2、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火災、爆炸等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避險人員提供的一個安全避險密閉空間,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難硐室。3、所有煤礦應為3、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4、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以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需要為原則。優先采用避難硐室,也可采用避難硐室與可移動式救生艙有機結合的方式。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空氣凈化與溫濕度調節、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緊急避險設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檢查監察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6、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應由4、煤炭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評審和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7、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有機聯系,形成井下整體安全避險系統。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環境參數進行監測。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壓氣。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5、室的電話。8、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示。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示,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9、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10、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三、永久避難硐室1、永久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確6、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前后2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層自燃的措施。2、永久避難硐室應由過渡室和生存室等構成,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隔離門結構。兩道隔離門之間為過渡室,第二道隔離門以內為生存室。過渡室凈面積應不小于3.0,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第一道隔離門上設觀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生存室凈高不低于2.0米,長度、寬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每人應有不低于0.75的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拷装甯浇O7、置不少于兩趟的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3、隔離門、墻應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閉門的標準建造,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隔離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見硬頂、硬幫,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4、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5、有條件的礦井宜布置直達地表的大直徑鉆孔,鉆孔直徑不小于150 毫米;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2臺。6、永久避難硐室接入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8、訊和供電系統。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供電等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滿足額定避險人員避險時的需要。硐室內部和外部應分別設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對硐室內外的O2、CH4、CO2、CO、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硐室入、出口處應設人員定位基站,實時監測人員進出緊急避險設施情況。硐室入口處和內部應分別安設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7、永久避難硐9、室應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實現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濕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檢測或監測。8、永久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系數不低于20%的。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達地表大直徑鉆孔的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24小時連續供氧;其他永久避難硐室應保證額定防護時間內的供氧量。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CO2的能力應不低于每人010、.5升/分,處理CO的能力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配備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于45分鐘。9、永久避難硐室施工時,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后應組織工程驗收。10、永久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四、臨時避難硐室1、臨時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煤)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確保服務期間受采動影響小。前后211、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層自燃等措施。2、臨時避難硐室應由過渡室和生存室等構成,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隔離門結構。過渡室凈面積應不小于2.0,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第一道隔離門上設觀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生存室凈高應不低于1.8米,長度、寬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每人應有不小于0.6的使用面積,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應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設置不少于兩趟的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3、隔離門應不低于井下密閉門的標準,密封可靠,開閉靈活12、。隔離門墻周邊掏槽,或見硬頂、硬幫,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300毫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離門安裝要求。4、臨時避難硐室應采用錨網、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硐室地面應高于巷道底板0.2米。5、臨時避難硐室應接入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13、分離功能。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接口和供水閥。接入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硐室入、出口處應設人員定位基站,實時監測人員進出緊急避險設施情況。硐室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6、臨時避難硐室應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實現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溫度和濕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檢測或監測。7、臨時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系數不小于10%。8、硐室14、建設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臨時避難硐室硐室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按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五、維護與管理1、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2、緊急避險設施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3、定期對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期更換產品說明書規定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及設備。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每3個月對配備的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8兆帕時,應及時補氣。每10天對設備電源(包括15、備用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每年對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4、經檢查發現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5、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6、每年應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六、培訓與應急演練1、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2、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3、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七、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